|
唉,国际私法是搞死人的DD, 我也不是搞国际私法的。如果要说到国际私法继承这块,大线条能搞得清就很不错了,各国法律规定的抵触规则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体制:
①将不动产和动产区别开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对于不动产继承适用物的所在地法,对于动产继承则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属人法有的国家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如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阿根廷、智利等;
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如奥地利、土耳其、卢森堡、伊朗、玻利维亚、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等。
②不分不动产和动产,对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的继承,都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现在许多国家都是以这种单一的法律作为继承的准据法。这和罗马法中的统一继承(universal succession)具有一定的关系。按照罗马法,继承人仿佛是承续死者的人格,死者的财产关系是作为一个整体移转于继承人的。
在有些国家,这种属人法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如瑞士、丹麦、挪威、巴西、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等。
但在较多的国家,这种属人法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如联邦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希腊、荷兰、古巴、墨西哥、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 |
2009-2-23 15:3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