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jj530 于 2009-12-1 00:44 编辑
第四类相对复杂,可能之前说得不是太清楚,或者有理解错误,这里再多说几句。 基本原则还是之前说的: 婚姻持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第三类SEPARATION,即比如一方在转让自己的个人财产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比如一方的签字不代表另一方的默认等。 在婚姻结束的时候,财产的分割上对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ACQUET放到一起来算进行分配。art.1575 1,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一样的,就各拿各的完事。 2,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负的,两个人都是负债的,各自负各自的债务。 3,如果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方比另一方多,那么,多出来的部分1分为2。 最难把握的是这个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怎么算,也就是这个ACQUET。 ACQUET就是最终财产PATRIMOINE FINAL减去原始财产PATRIMOINE ORIGINAIRE。 怎么算PATRIMOINE ORIGINAIRE:art.1570 1,婚前的财产 2,遗产和遗赠 怎么算PATRIMOINE FINAL : art.1572 答:婚姻结束时所有的财产。 婚前A 100
B 300
A遗产500 婚姻结束时:A 800
B 1000
PATRIMOINE ORIGINAIRE A
100+500=600 PATRIMOINE FINAL
A
800 ACQUET A
200 PATRIMOINE ORIGINAIRE B 300 PATRIMOINE FINAL B 1000 ACQUET B 700 ACQUET A & B的差异 : 700-200=500 这个500一分为2,A和B各250 最后得 A
800 + 分来的ACQUET 250= 1050 最后的 B
1000 + 分出后剩下的ACQUET 250= 1250 原则上来说,ACQUET的制度在财产上应该是比较公平的。 但,因为在婚姻持续期间的制度是第三类SEPARATION制度,各自对对方的财产处置没有干涉权,很容易制造转移财产的FRAUDE。而且在现实中对于最终财产的确认很复杂,所以,这个制度在现实中使用得不是很多,公证人也不怎么推荐这个制度。 我把重要的条款也标出来了,有兴趣看原文的可以去看看,一起讨论和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