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jj530 于 2009-12-1 01:36 编辑
恩,我也觉得前面的解释有错误.这个合同不是简单的比较再中和离婚时双方财产的差距,而是考虑婚姻期间双方 ...
bluedauphine 发表于 2009-8-13 00:03
恩,我也觉得前面的解释有错误.这个合同不是简单的比较再中和离婚时双方财产的差距,而是考虑婚姻期间双方财产的增值,在和公司的律师谈过之后,我觉得应该是这样,应该考虑婚前财产的,举例说明:www.xineurop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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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 离婚时www.xineurope.com
女人: 100 男人: 1000 女人: 200 男人: 2000www.xineurope.com
所以婚姻维系期间, 女人财产增加100,男人增加1000, 这个差别就是1000-100=900
那么把900拿来平分,900/2= 450, 男人应该支付450给妻子,
所以最后女人得到: 200+450=650 男人得到: 2000-450=1550
各自债务独立
前面部分OK 。 债务部分: 如果双方都负债,各自担各自的。 如果一方负债,一方有财产取得,其实实质上盈利方还是对负债方有帮助的,因为债务部分是在算负债方的PATRIMOINE FINAL的时候就减去了art.1571,作为弱方,可得到对方分来的一部分ACQUET。 如: 婚前A 100 B 300 A遗产500 婚姻结束时:A 800 B - 200 PATRIMOINE ORIGINAIRE A 100+500=600 PATRIMOINE FINAL A 800 ACQUET A 200 PATRIMOINE ORIGINAIRE B 300 PATRIMOINE FINAL B - 200 ACQUET B 0 ACQUET A & B的差异 : 200- 0=200 这个200一分为2,A和B各100 最后 A 800 + 分出后剩下的ACQUET 100= 900 最后 B -200 + 分得的ACQUET 100= -100 这个债务B自己搞定 个人觉得这个制度原则上在财产上还是挺公正的,对弱方有一定的帮助,对强方也不是如第1,2类合同全全投入,特别是对于债务方面,同时也体现了在婚姻共同期间的“共同参与”,不似第3类合同用中国人的感觉有些薄感情。 但是,这个第4类合同的制度在实践中用的不多,原因见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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