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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周易学命运

占星奇缘 建筑风水科学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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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瑞典
  具有代表性的瑞典老年人住宅叫服务住宅,目的是为老年人统一提供住宅和服务,
这种住宅多数都是位于各方面都比较方便的地方,同时又有一般市民常用的公共设施,
如食堂、咖啡馆、图书馆、幼儿园、学校等等。服务住宅的每个住户都是独立的,必要
时可以任意选择提供生活服务的项目。这样的生活服务点,一般就设在服务住宅里,不
仅是住在服务住宅里的老年人利用方便,同时食堂等附属设施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随便
利用。这样的服务住宅,一般规模在40—70户左右。
2009-6-19 1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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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丹麦
  丹麦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福利的基本政策有三个概念,即“居住连续性”、“自行
决定”、“充分发挥自立能力”,这叫“老年福利三原则”。这种概念是80年代初建立
起来的,同时撤销了多年延续下来的养老金享用者住宅、附设服务的老年人住宅、养老
院等老年人的居住设施。(老年人住宅法)首先对住户标准作了规定,老年人住宅同普
通住宅一样,设有厨房、浴室、卫生间,而且住宅内部必须是无障碍设计,住宅的规模
以15—25户为宜。在设计方案时,必须保证平均每个住户面积67平方米,而且必须设有
24小时紧急通讯联络装置,对于住宅的公用部分,要保证室内外移动方便的通道和设备,
必要时应设有娱乐室等公用房间。
2009-6-19 13: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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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国
  德国老年人集中居住设施,可分为两种体系,一是住宅政策里的社会住宅体系;另
一个是福利政策里的养老院体系。社会住宅的老年人住宅,内部采用一定的无障碍设计,
对房租采取补贴等措施。但是,与提供生活援助的服务,原则上是分开处理。在德国,
虽然说提供生活援助的服务是由州负责处理,但在实际上真正起到最大作用的是民间福
利团体的非盈利民间组织。例如德国红十字会、劳动者福利团体等组织,这样的民间组
织接受公共委托之后,为老年人住宅提供福利服务。因此,社会住宅中的老年人住宅房
产主,就要与这些民间福利团体签订提供服务的合同,该合同将成为房产主获得建设资
金贷款的融资条件。另外,在养老院的体系当中,有一种叫住宅型养老院。这是以能够
生活自理的老年人为居住对象,居室内设有厨房、浴室。卫生间等,是一种接近住宅形
式的养老院。另外,包括住宅型养老院在内,在规划设计上,最好把各种养老院和社会
住宅中的老年人住宅建设在一起,以便在设置服务网点和急救站时,使两者能够相互照
顾。
2009-6-19 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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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国
  法国的老年人住宅同德国一样,也是属于社会住宅里面的一个体系,建筑形式是多
户住宅,专门供能够独立生活的健康老年人居住,每个住户都是独立的,完全保证每个
住户的隐私性。必要时,还可增设食堂或娱乐室等公共设施。关于提供生活服务问题,
原则上同住宅供应分开,一般采取区域福利服务。对于老弱的老年人,有一种叫作
MAPAD的老年人住宅,是把住宅和服务项目组合在一起的住宅。法国也有养老院体系,
但MAPAD是介于住宅型养老院和一般养老院之间的老年人住宅。此外,在法国还有使用
权方式的老年人住宅和民间企业出售方式的老年人住宅。法国的老年人住宅是多种形式
同时并存。
  (2)《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导则》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导则》,是国家科技部、建设部“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
技产业工稷’分项子专题(老年人住宅与相应设施研究》的组成部分,已于1999年2月
10日经建设部科技司专家通过验收。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标发[1998]181
号文,“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拟将《导则》
申报为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系列。总则中强调:
2009-6-19 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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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制目的:本设计导则是为适应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保障老年人对居住建筑
“安全、自立、健康、适用”的基本要求而制定的。为老年居住建筑的开发、建设、管
理和使用提供依据和参考。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及其使用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
年人住宅、托老所、老年人公寓、养老院、安怀院等的建筑设计和相关的公共设施、室
外场地的建筑规划设计。
  3)基本方针: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以便“老有所居、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应帮助老年人提高自立自理能力,为老年人发挥余热提供方便条件。
2009-6-19 13: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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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定义:
  1)老年人:按国际通用标准,一般将年满60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表2)。
  2)老年人年龄段:为便于研究,根据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状况,以及我国老年人的
现状特点,本导则将老年人分为四个年龄段:健康活跃期(60~64岁);自立自理期
(65—74岁);行动缓慢期(75—84岁);照顾护理期(85岁以上)。设计通则:
  1)自立性:①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以提高老年人自立、自理能力,延长健康期,
推迟护理期为目标。②老年人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其服务
方式以便于老年人自己使用为原则。③空间布局以有利于提高老年人自信心,增进老年
人机体活动愿望和更长久保持独立生活的能力为原则。
  2)可变性:①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考虑满足居民进入老年后各年龄段的基本
生活需求。利用潜伏设计原理使老年人居住建筑具有可改造性和加设相应设施的可能性,
满足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而要求居住建筑功能变更的需求。②家庭供养型老年人居住建
筑还宜为其所经历的几个关键期(退休、重病、丧偶、子女结婚同住、子女结婚分住、
孙辈出生等)的特殊要求而提供方便、经济的可改造性。
2009-6-19 13: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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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性: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在保证老年人对居住的安全、自立和使用
方便的前提下,针对居住对象不同,平面布局、设备、材料应有适当的选择性。
  4)安全性:老年人居住建筑以及老年人使用的社区公共建筑、配套商业、文化娱
乐、医疗健康等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老年人使用安全,有条件的还应设置老年人专用空
间、构造、设备和设施。
  5)健康性:①老年人居住建筑在设计前应作居住实态调查,以便充分掌握老年人
生理和心理变化的特点。③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空间、结构、设备设施设计应能满足老年
人生理、心理机能衰退的特点,保障其健康使用。③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功能空间和设
备设施的设计应注意细部,以老年人人体尺度为基础,考虑使用轮椅和护理的尺度。
  6)适用性:①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功能空间及设备设施的设计应避免造成其他人
的使用不便。家庭供养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考虑为子女和护理者提供方便。②为年龄段
明确的老年人设计时,应有相应的分级措施,以便为该年龄段老人提供更为适用的服务。
2009-6-19 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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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居环境设计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1.03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8%,并正以
3%的速度递增,预计到2000年将达1.3亿,老龄人口比例将超过12%,即超过联合国规
定的老龄社会界限,从而正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同老年人一样,我国残疾人数量也
相当多,到目前为止,已有残疾人6000万,占人口总数的5%,每年的增长量为100万。
同时,老年人或早或晚会发生行动、视觉、听觉等方面的障碍或患上其他老年性疾病,
需要借助拐杖、轮椅或他人照护,从而变成“残疾”人。这样,在我国目前的总人口中,
老人、残疾人所占比例已超过10%,并呈加快增长的趋势。因此,关心老人和残疾人将
是下个世纪的主要社会课题之一。联合国规定每年的10月1日为国际老人日,我国政府
规定每年5月中旬的第一个星期日为助残日。
  在我国,人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成了美好。温馨的代名词,
到了老年或身患残疾时,也希望能继续住在自己熟悉的家庭环境中,过正常的亲情生活。
但是,随着城市家庭结构小型化,传统的居住环境发生了改变,体现人性关怀的住宅设
计,应该是能适应家庭人口、年龄结构及健康状况变化,在家庭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上,
能根据老人或残疾人的特殊要求,调整或改变住宅空间的布局、大小和功能,实现无障
碍居住。同时也可实现《中国21世纪议程》所提出的“向所有人提供适当的住宅”的要
求。
2009-6-19 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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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应选择在底层或低层(1~3层)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膨胀,我国城市用地日益紧张,住宅建设一般为多层或高
层。为方便老人、残疾人的生活,应选择多层或高层住宅的底层或1—3层接无障碍原理
设置老人或残疾人家庭住宅,层间联系应设置电梯、楼梯或适合轮椅行进的坡道。选择
底层或低层作为老人及残疾人住宅增加了老人及残疾人接触社会、接触自然的机会,有
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设计时,应采取围合空间区域等手段尽量减少外界对底层的视听
干扰。
2009-6-19 13: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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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内环境无障碍设计
  ①门净宽不得小于800毫米,不应设门槛或门槛做成斜坡。③窗的高度不宜高于600
毫米,不致遮挡轮椅上的老人或残疾人的视线,为扩大视野,宜做成凸窗。③地(楼)
面应消除高差,采用防滑材料铺地。④厨房内家具柜门离地距离应在400~1800毫米范
围内,以便于取放物体,操作台下应设容膝空间。⑤卫生间洗脸台离地距离应在780~
800毫米内,其下应有容膝空间。浴缸上沿、马桶离地距离应在450毫米左右,以方便老
人坐用。浴缸、马桶旁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扶手。⑤阳台是老人或残疾人与外界接触的场
所,其朝向应该向南,以便于阳光照射。进深应大于1400毫米,以便于轮椅回转。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栏杆高度也应控制在600毫米以下,以致不遮挡视线。①电源开关及
插座的高度宜在700—1100毫米之间,插头宜有保护措施,并且容易插进和拨出。③卧
室应设计有方便老人或残疾人进行家庭医疗保健、家庭救护的管线,如水管等。
  3)交往空间设计
  老人、残疾人由于空闲时间较多,因而害怕孤独,需要精神上的慰藉,设计时应给
他们创造良好的邻里交往场所,其空间尺度不宜过大,但应具有领域感和安全感。对于
住在楼层上的老人或残疾人,应充分利用室外平台、过道,或将楼梯间休息平台进行处
理。对于底层,则可在靠近住宅单元人口的绿地处,布置一些富有休闲意义的桌椅,可
提供给老人或残疾人一个怡人的交往场所。
2009-6-19 13: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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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庭院设施
  小区庭院是老人、残疾人接触自然、参加社会交往、进行各种余暇活动的场所。其
设计应根据环境心理学原理,体现老人、残疾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需求,使他们
乐于停留其中,并感受到生活的情趣。如亭、台、水景、雕塑、绿地等的设计应符合老
人及残疾人的审美情趣,空间设施的尺度应亲切宜人,体现设计的人性化,空间形象应
简洁明快,体现时代美感的同时继承传统文化,使老人、残疾人在此观赏、游览时能产
生回归感。在庭院或绿地的局部设自然的屏障或遮挡视线的树木,配以桌椅、灯具等,
可为老人或残疾人提供一个具有私密、隐蔽、防卫特征的用来休息、交谈的安静场所。
开阔平坦。无障碍物的绿地则为老人或残疾人行进、散步、晨练提供了场所。
  联合国《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切不可认为住房和环境仅仅
是容身之地,除物质部分外,心理和社会意义也应予以重视。”适于我国老人及残疾人
的居住环境应是架构在家庭与社会基础上的内部环境(住宅)与外部环境的统一。老人
或残疾人与其家庭可分可合的住宅。人性化的内外部环境和以老人、残疾人为中心的公
共服务设施,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条件下的家庭养老、养残模式。在这种从国情出发,以
传统的家庭为基础,以社会服务设施为补充的模式里,老人、残疾人和自己的家人及其
他正常人住在一起,从而使他们感觉到正常人的自尊,而在那种老人、残疾人集中居住
的环境里,部分老人或残疾人可能有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因此,这种模式能更好地
体现对老人与残疾人的人性化关怀,更好地提高他们的生存质量,实现老人、残疾人有
所养、有所医、有所学、有所乐的目标。同时,这种良好的人居环境也可为迎接21世纪
的各种挑战提供一个坚强的物质基础。以下再分析一下老年设施问题:
2009-6-19 13: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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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目前,我国城市老年设施根据其人住对象、自理程度。服务方式、私密
性以及功能组成等,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见表3。
  2)设施规模。对于老年设施的规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一是根据居住
区实际老人数的一定比例加以分析,一般以居住区老年总人口的10%~30%作为人住数,
按人均面积10~35平方米,确定相应建设规模;二是管理及服务方面的配套,一定规模
的老年设施,需要相应规模的管理及社会服务,因此,在确定老年设施规模时,应以此
为依据;三是经济效益,应根据实际调整以及有关资料作仔细分析研究,并进而确定分
层次相适宜的建设规模,应使此规模既便于灵活管理,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3)选址。老年设施的选址,应就近布点,使其既有利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又便
于参与社会交往活动。随着老年居民生活领域的缩小,居住区生活的重要性便逐渐增大,
而老人对其依赖性也随之增强。因此,安静的环境、开阔的场所、良好的朝向以及便利
的交通等,就成为老年设施选址所应考虑的关键问题。
  4)设计的可适应性。老年设施在建设初期,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往往质量、标
准偏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对居住质量的要求必将有所提高,而老年设
施一旦建成,则使用期一般在50年以上。这就产生了建筑模式与居住模式的矛盾。因此,
在老年设施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其发展的可能性,多建一些适应性与可变性较大的老年
设施,以便在将来发展变化为档次标准较高的老年设施。
  5)在居住区规划中应把老年设施作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根据不同规模、不
同服务对象分别设置。老年设施的布置应考虑适宜的空间环境,避兔喧闹干扰,但又应
交通方便。基地应有足够的面积,以满足老年人开展户外静止性与运动性的各种活动的
需求。
2009-6-19 1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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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住宅性能评定
  1999年1月建设部叶如棠副部长在住宅设计研讨会上指出,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加
强住宅设计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
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建立激励机制,推陈出新,完成设计方案优化竞选。目
前,住宅设计和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小区规划设计水平不高;绿化率和环境标准较
低;公共设施不配套;对居民现代生活需求缺乏调研;对住宅与住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重视不够;住宅单体设计深度不够,住宅功能偏少,对舒适性、灵活性考虑不多;厨卫
设施不配套;科技含量不高;规划设计忽视物业管理因素等等。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
体系,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住宅工程设计质量问题表现在住宅功能、安全、经济、设计
深度等方面,当前重点是解决危及安全的问题。3)从设计人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
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住宅设计和管理应认真总结。借鉴成功经验,通过开发、引进、推
广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采用新型结构体系、厨卫体系、设备体系及智能化系统,
提高住宅科技含量和物业管理水平,为发展住宅产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1999年4月29日建设部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中指出:
商品住宅性能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
级,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由低至高依次划分为“1A(A)”、“2A(AA)、
“3A(AAA)”三级。其认定的五大性能是:
2009-6-19 13: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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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的适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平面与空间布置;
  2)设备、设施的配置与性能;
  3)住宅的可改造性;
  4)保温隔热与建筑节能;
  5)隔音与隔振;
  6)采光与照明;
  7)通风换气。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结构安全;
  2)建筑防火安全;
  3)燃气、电气设施安全;
  4)日常安全与防范措施;
  5)室内空气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l)结构耐久性;
  2)防水性能;
  3)设备、设施防腐性能;
  4)设备耐久性。
  商品住宅的环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地的合理性;
  2)室外环境;
  3)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送。
  商品住宅的经济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l)住宅的性能成正比;
  2)住宅日常运行耗能指数。
  住宅性能认定在发达国家开展较早,如法国、日本等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认定体系,
并作为法律内容纳入房地产与住宅市场的运作。虽然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都反
映了各国的经济发展特点与人民生活习惯。以下简单介绍几个国家的住宅性能认定制度:
2009-6-19 1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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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国
  法国住房部通过构造体系评选与建筑产品审定两个方面来实现提高住宅性能质量。
  1)评选构造体系。住房部委托建筑科技中心(CSTB)组建由工程师、建筑师和经
济师三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构造体系进行审批。到1981年,全国已选出25种
构造体系。在选出的构造体系中,除少部分是木结构和钢结构外,绝大部分是混凝土预
制体系。
  2)审定建筑产品。建筑产品审定制度于1948年建立,审定机构是CSTB,审定的内
容有三个方面,即安全性、可居住性及耐久性。1971年,技术意见书取代了行政命令色
彩浓厚的审定制度。
2009-6-19 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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