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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麦克杰克逊 于 2020-10-1 13:10 编辑
我理了一下你的逻辑,主要有两条:
第一,即使没有引渡协议,也可以通过行政指令方式移交疑犯,所以引渡协议没有必要
第二. 中央政府违背了中英联合声明,所以中央政府和港府推动的条例,无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有合理性,都应该反对。
你的以上逻辑,我觉得都有可以探讨的地方。
第一,行政指令方式当然可以移交疑犯,但和程序化法条化的引渡协议相比,是否更快捷,更具有正当性值得探讨。中国和法国之间的引渡协议,过去香港和英国等多国之间的引渡协议都存在,如果行政指令方式这么好,为什么不都采取行政指令方式呢?。
第二,引渡协议里明确了:“在香港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大陆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在引渡的范围内。引渡协议是明确不包含政治内容的,只引渡刑事犯罪。” 如果完全不看法条的内容。仅仅因为是港府在推动此协议就加以反对。这就沦为了为反对而反对。那样的话,也根本没有必要反对引渡协议,所有港府推动的法条,反正无论内容是什么你们也不管,只要是港府推动的,肯定要反对啊。
个人的观点,这个世界上的事情都有是非曲直。法条协议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其内容,而不是取决于该法条是由谁来推动,谁来立法。如果不看是非,只看颜色。非我颜色,其法可诛。这样和你们憎恶的东西有什么区别。
这里并不想对港府和中央政府的近年来的执政得失进行探讨,我只想说,如果连引渡协议这样旨在打击跨境犯罪,不涉政治,而且和多个国家都有签署类似协议的事情也要反对,只能说明这种不看是非,只看颜色已经成为了一些人的政治信条。 |
2020-10-1 1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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