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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ly 于 2014-12-4 20:42 编辑
楼上两个喜欢提“合法性”,好吧,谈法哲学,你们是找对人了。
现代西方文明里最让我折服恰恰是这点,要说合法性,咱们得知道这个“法”是什么。启蒙思想家认为合法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符合自然法,一个是符合实在法。所谓自然法是人类社会自亘古以来就在世界各地为大多数人所遵守的准则,比如说杀人越货,逼良为娼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要受到惩罚,而实在法的标准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文化背景浮动很大。比如说同性恋一直到上世纪初在许多国家都属于不可饶恕的罪行,而今天他们在大多文明社会都可以自由地结合。自然法不仅合法性无需质疑,而且合¨理¨. 然而实在法合不合理,则需要时间的检验。从这点上,约翰洛克提出了『恶法非法“的理论,我具体没时间展开,各位感兴趣可以自行找书来读。 这个理论是西方现代文明的基石,也是让西方能不断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不断进步的活力来源。
我实在没有时间大篇幅解说,我的文字可能跳跃很大,对此,我先提出抱歉。感兴趣的话,古典的读约翰洛克,现代的看Hannah Arendt; 千万别满足于Wiki。另外问自己一个问题,单纯的偷渡是从啥时候起变成crime?变成不合法的? 是历来如此吗?如果不是,那么它的“非法性”是不是百分之百合“理”?
四八年,在大战之后,联合国宪章勾画了未来理想世界的蓝图,全球社会走向全面自由的流通,人民当有自由定居的权利。而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在走向商品,服务和投资的全面自由流通,唯一万物之灵的人却不可以自由迁徙。如果你们觉得这样的社会完全合理,无需改变,ok,我们道不同不相为谋。但是,总有人还有一点理想,和对未来的美好期待。他们的出发点未必是幼稚无知,而是对现有的存在持不断的质疑。这样质疑也许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什么。但是没有这样的坚持,。。。。。。 |
2014-12-4 2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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