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sjulien 发表于 2011-2-26 01:52
就第一段看懂了,看了后面的脑子里一锅粥。在法国商业贸易中,大家都说HT的价格,因为TVA是可以抵扣的。这 ...
在给最终消费者开具的发票上标明应缴增值税额与否只是依据各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对最终的结果并不会产生影响,咱也提倡企业能把应缴增值税额在发票上标清楚,不过目前国内企业没这个习惯,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而已。
如果这一块有猫腻,那可就是该企业有问题而不是税制的问题了。
消费者最终应该承担多少呢?可以这样计算:正常情况下 售价=税前价+应缴增值税额
而学问就在这个“应缴税额”里,前面说了,根据条例规定,
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很显然,如果产品的进项增值税率是13%,而销项增值税率是17%,在理想状态下,终端消费者相对于这个企业而言,应当承受的由此新增的增值税额为17%-13%=4%
举例说明吧:
如果馒头厂商向农民购买1元的面粉(农民免代收增值税,面粉厂享有13%的扣除),加工成馒头,再以1元的税前价格卖出(17%的销项增值税),此时产生的应缴增值税税额为:1*17%-1*13%=0.04元。
因而馒头的售价应该为1+0.04=1.04元,也就是说不算厂商的附加值的情况下,终端消费者最后对于馒头实际要缴纳4%的增值税。
如果在计算附加值的情况下,馒头厂商向农民购买1元的面粉(农民免代收增值税,面粉厂享有13%的扣除),加工成馒头,再以1.5元的税前价格卖出(17%的销项增值税, 实际上馒头很难有这么高的附加值),此时产生的应缴增值税额为:1.5 * 17%-1*13%=0.125元。
因而,馒头的售价应该为1.5+0.125=1.625,此时多出的增值税额是由于企业对产品在生产,销售等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附加值而产生的,即源于0.5元的税前价格,这一部分的增值税率是17%,故消费者对此应承担
0.085的增值税额,相对于售价而言也远低于那个故意误导舆论的政协委员所说的17%。
很多人不理解是因为仅仅看到了税法上的销项税额的计税公式和消费链的终端,然后简单地套到产品实际售价中,既没有看到消费链始端应减除的进项税额,也没有把计税和定价两个不同的阶段区分开来,所以才会简单地误认为消费者吃一个馒头就要交17%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