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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性恋“权利”,和支持同性恋“婚姻”,是两回事
因为“婚姻”并不是一项权利,它不同于基本人权(生存权,自由权等),它还包括了义务,社会责任等一系列含义
是否修改婚姻法,应该从婚姻最初的定义去考量,而不只是单单讨论同性恋者的权利问题
所以我认为反对同性恋婚姻并不等同于反对同性恋权利,对此问题我持保留意见
至于收养孩子问题,前几天看报纸有在讨论,事实上同性恋的couple几十年来一直都在收养孩子,孩子已经习惯了家里有两个妈妈或者两个爸爸,但是却不能公开说,因为怕受到歧视;而这些收养孩子的同性恋couple也面临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在于其中不被“官方”认定的一方(就是说户口登记的时候只能填写一位收养人为孩子的“爸爸”或者“妈妈”),或者,在同性恋couple里,其中一个为找人代孕的生身母亲或是父亲,另一个对孩子的出生并无血缘影响,那么这个人的权利经常是得不到保证的。比如当同性恋couple分手之后,这位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便被白白剥夺了与孩子的探视权。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倒是支持同性恋couple对孩子的领养合法化,这也是对couple里双方的保护。 |
2013-2-21 16: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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