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节:最伤最疼是感情
"《新女性》决不是启示人自杀的,相反剧作者是反对自杀的;这从女工阿英口中流露出剧作者的本意。反对自杀作为剧的主题,正是剧作者成功的一点"。
"……於她生前指谪,死后同情,矛盾得很。"故《新女性》作者孙师毅阮玲玉说:
"谁不想活着?说影片教唆人自杀吗?为什么许多;志节攸亏,都尚敬安在人世。我敢说死者,是社会胁迫她致死的,请只看罗罗皂皂,是非倒置,泾渭故淆,黑白不分,因果莫辨,却号称舆论的话,居然发卖到灵前。"
确实,在阮玲玉演完《新女性》后,上海电影刊物的出版可谓风靡一时,各大日报也几乎没有一家不设电影副刊或不登电影文章的;还有,单本的电影刊物也一阵风似地不断涌现,以助人们茶余酒后的消遣。特别是,各种小报也大都进载电影文章以作号召,竞相描绘明星、导演的私生活,添油加醋,大肆渲染,以吸引一批小市民读者。在这一腥风恶浪中,狂吠得最厉害的除《时报》记者滕树谷外,还有记者崔XX和姚XX等人。
新近发现的一些资料表明:阮玲玉的真实死因,一是为情所困、婚姻不幸;二是"著名影星"盛名之下,难堪于"人言可畏"。
阮玲玉死前最后说过:"我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我无罪,不过报上登的太难听了。"鲁迅先生当时曾化名赵令仪,发表了《论"人言可畏"》一文,深刻地揭示了阮玲玉悲剧的根源所在:新闻之黑暗,司法之流弊,小市民的无聊心理,以及种种阿Q式的优越感,归根到底那是个"驱人于自杀之途的环境"。
尽管她有一张过于成熟的脸,却没有相称的世故,实在难以留在人间。如果她能活过三十岁,也许就不会有这样的悲剧了。
1933年4月阮玲玉和张达民订立了脱离同居关系的约据之后,8月15日,唐季珊和阮玲玉举行了婚礼。
开始,两人的确有过一段甜蜜而温馨的时光。与唐季珊当年将张织云金屋藏娇的一个明显不同是,他知道拍电影乃是阮玲玉永远不会放弃的事业。因此,他至少在表面上并不阻止阮玲玉继续拍片。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阮玲玉感到唐季珊对自己的热情正在逐渐地减退,特别是他们迁入新闸路沁园村的洋房后,唐季珊忙于他的生意和应酬,对阮玲玉不再像过去那样体贴入微,碰到不顺心的事时,有时还免不了要拿阮玲玉出气。
再度感受到寂寞的阮玲玉只得把她的情感寄托于神佛,费穆于1936年曾忆及阮玲玉的一段往事:
"她(阮玲玉)是一个虔诚的佛教徒,她曾数次到普陀进香;在苏州拍《人生》的时候,一行人曾同去游玩虎丘,归途中,她又在西园进香,在五百尊罗汉面前,每一尊供上一支香。我很记得,她曾这样对我说:'不要笑我,我晓得你是不相信的。'其实我何尝笑她,这不过是她自己解嘲的笑--根本她已自觉在佛前烧香是一件迷信的行为,而她暂时还不能克服这种矛盾罢了。
她对于这种内心的冲突,正如对于生活中的矛盾一样,无时不在挣扎,无时不在斗争……"
信佛的阮玲玉并没有逃离厄运,1935年初,她的个人生活又起波澜,掀起波澜的则是张达民和唐季珊。
在当阮玲玉感情受到唐季珊的百般欺凌之时,已经与阮玲玉解除关系的张达民派人在1934年底,圣诞节刚过时向阮玲玉借用一笔的钱。理由是当年阮玲玉与张达民订立的协议,还有将近5个月就要到期了。张达民最近手头有点紧,希望阮玲玉能将余下的5OO元今天一次付给。
阮玲玉答应了他的要求将5OO元钱给张达民,并要求来人转告张达民自此后,阮玲玉与他不存在任何瓜葛了
来人将钱装进口袋里后,脸上露出嘲讽的神情:
"阮女士别把话说绝了,本来你在付出这笔钱后,的确与张先生已了无瓜葛。可阮女士别忘了,你当初搬出海格路大胜胡同与唐先生同居时,把属于张先生的衣物、家产也一并搬了过去。而阮女士带走的属于张先生的财产,我们已经计算过了,所值大约不会低于2000元。"
"2000元,张达民的财产可值钱哪,"唐季珊满脸的不屑。"好吧,我就出一回血,这钱我付了。"
第二天,张达民的那位表姐又来了,但她开出的价钱是4000元,否则不写文书。
阮玲玉稍稍犹豫了一下:4000就4000吧,自己省一点,摆脱这个恶魔比什么都好,但是唐季珊认为这是讹诈,执意不许阮玲玉出这笔费用。
不久,唐季珊就收到张达民委托孙弼伍律师写来的一封信,"指其窃取财物,侵占衣饰,共值三千余元,并私刻张氏名义之图章。"。
阮玲玉不愿打官司,一到法院,法院是不问事实真伪、是非曲直的,未经庭审就会把事情通告周知,那时,以阮玲玉的知名度必然闹的满城风雨。然而唐季珊一点也不考虑她心中的忧愁,在他收到诉讼状后认为所指各点俱非事实,聘请了著名律师熊飞,将一纸诉状递到了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控告张达民"虚构事实,妨害名誉"。法院受理了此项诉讼。阮玲玉被卷入了一场直接导致其毁灭的连环讼事之中。无奈中,阮玲玉委托律师在报上发表声明:
据当事人阮玲玉女士声称,阅报登载唐季珊与张达民讼案内所述各节,完全于事实不符。玲玉虽属女流,为社会弱者,横逆之来,原可置诸不论,惟含名誉有关,实难缄忍,不得不缕述身世,借明真相,以求海内人士主持正言而昭是非。查张达民君于数年前虽与玲玉同居,并未缔结婚约。张君本无正当职业,又复浪荡成性,生活所需渐难维系,在此家庭经济压迫下,玲玉无可奈何遂投身影界,月得微资,维持生活,张君则安坐而食如故也。玲玉犹痴望其有成,辗转为张君代谋瑞安轮船、闽福清县税务所等职务,奈张君未忘故习,不克忠于所职,返申后仍逼玲玉,以满足其无边之欲为能事,人生至此,哀痛极矣!缘于二十二年四月间双方敦请伍律师证明解除双方关系,玲玉犹不忍见张君飘零,于毫无义务之下,每月以一百元资助之,以两年为限。此两年中果能泯祛昨非,力求振作,何尝不可立身扬名,不意今岁为两年届满之期,而张君并不自新进步,亦未能忘情于玲玉供食之初心,遂不惜捏造伪词,,变更事实、诬陷侮辱,达于极点,以恐吓手段,以法律为工具,以遂其图,谋玲玉与万劫不复之缠而后快。不知天下事是非根据,事实真伪,难逃公评。张君果能觉悟,何不向光明正大途中进展,而必欲与早经脱离同居关系现在以售艺为活之弱者女子,纠缠不休,以使天下女子寒心,而不为硕人道德所不齿。玲玉感于自身法益被侵害,顷已检齐证据,依法进行,因请贵大律师代登报端,以昭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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