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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lice_yi 于 2007-11-19 18:31 发表
是啊,有没有人知道如果被发现了会怎么样呢?
密切关注中.......................
给你我在官方网上查到的信息。。。看第四条 我好害怕!
http://www.shciq.gov.cn:8018/jichangju/ywzn/2006_05_22/200652210474273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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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进境动物检疫规程(进境许可和检疫)
一、进境许可
㈠根据输出国家(地区)或航空公司的要求,需要旅客出示我国官方动物进境许可证的,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于入境前5-7个工作日,向机场局(空运)或浦江局(海运)申请办理«伴侣动物进境许可证明»(见表一),并提交物主护照复印件。
㈡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每人每次限带1只。
㈢旅客携带犬、猫以外的动物进境的,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邮寄、携带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内的,一律禁止携带入境;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邮寄、携带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以内的其它动物进境,按进境动物检疫的有关要求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不能出示许可证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扑杀销毁处理。
㈣国际航行船员、国际航班乘务员从境外携带犬、猫进境的,参照本规程第三、第四条规定执行。国际航行船舶上饲养的动物如需卸离运输工具的,按进境动物检疫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进境检疫
㈠进境报检
⒈携带犬、猫进境时,物主须主动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狂犬病免疫证书正本(或免疫登记本正本及复印件)和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兽医机关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掌握为自签发之日起14天,免疫证书(免疫登记本)的有效期以证书或登记本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⒉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报检后,须进行现场验证工作,审核有关证书,核对动物的品种、特征及数量和检疫证书的各项内容是否相符;核对免疫注射证书中所用疫苗的品种、生产厂家和免疫有效期;使用免疫登记本的,核对正本与复印件后留下复印件作为凭证。
⒊凡发现物证不符、单证不齐、来自疫区或超出规定携带限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犬、猫暂扣,并将暂扣的动物交隔离场圃隔离饲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须要求物主负责隔离期间的饲养管理或由其委托他人负责隔离期间的饲养管理,并缴纳有关隔离检疫和隔离场租借费用,限其在7天内办理退运手续。逾期未办理退运手续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扑杀处理。
⒋对隐瞒申报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须没收有关动物。没收的动物交由隔离场圃隔离饲养30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兽医定期(每周1-2次)进行临床观察,隔离检疫合格,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会同隔离场圃进行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饲养管理、交通及其它有关费用后,余款上缴财务部门。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扑杀、化制或深埋处理。
⒌对超过免疫有效期的,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重新进行免疫注射。
㈡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消毒等费用。
㈢现场检疫
⒈对动物的装载容器和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⒉临床检疫
⑴一般性观察,注意其精神、营养状况、呼吸、站立姿势等有无异常。
⑵有无临床症状,如:眼目是否灵敏有神、精神是否狂躁不安或抑郁;被毛是否光润、粗乱;有无体表寄生虫、皮肤病;呼吸是否均匀、有无咳喘、有无体温异常;四肢有无行步不稳、共济失调;分泌物、排泄物是否正常等。
⒊凡发现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应立即进行隔离,并采血样或粪、尿样送食品中心检疫,确诊为一、二类传染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⒋对采集的样品,可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挑选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⑴狂犬病:微量免疫酶试验,血凝与血凝抑制试验
⑵犬瘟热:中和试验,elisa
⑶犬传染性肝炎:elisa,血凝抑制试验
⑷犬细小病毒病:血凝抑制试验
⑸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分离,中和试验,血凝抑制试验
⑹伪狂犬病:中和试验,elisa
⒌凡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应按规定收取实验室检验费用。
⒍现场检疫合格的,检疫人员应要求畜主填写«进境动物监管表»(见表二),并运往«进境动物监管表»中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检疫。
㈣隔离检疫
⒈进境犬、猫隔离期限为30天。
⒉检疫人员应告知畜主,隔离检疫期间应实行拴养或圈养,严禁进境犬、猫离开隔离场所或转作他用,严禁与其它动物接触。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症状或发生动物死亡的,应立即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死亡动物。同时要求货主应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现场记事本»。
⒊隔离检疫期间,机场局和浦江局应派人定期(一般每周1次)前往隔离场所实施检疫监管,检查«进出境动物隔离现场记事本»填写情况,并认真做好«进境动物监管表»的填写工作。
⒋一旦发现可疑传染病症状,检疫人员应立即采血样或粪尿样送食品中心检验,并对现场实施消毒处理。确诊为一、二类传染病的,按有关规定作扑杀处理。
⒌隔离检疫期间,如发现畜主有违反隔离检疫要求的,应视情况给予口头警告或对宠物作没收处理。
⒍经隔离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在监管期结束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收回«进出境动物隔离现场记事本»,并出具«入境货物检疫情况通知单»予以放行。
㈤入境后须调往外省市隔离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验证、临床检查及包装物消毒后,出具«业务联系单»交寄相关检验检疫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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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4 1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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