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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芷汀玉

RENNES 关于felixtkn其人,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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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2 02:18 编辑

呵呵,看来“革命的鲜血染红了国旗”这首歌竟不能唱了,万一被LS这样较真儿的人搞一个玷污国旗罪,革命先烈们哪吃得消啊?

忘记恭喜一下,果然人说艺多不压身,多年前的付出竟能在此有意外的惊喜回报。不过真多谢您的善意提醒,我是不是需要及时修改呢?那这作品的源头-西北政法大学官方网站,麻烦LS也不辞劳苦的一一提醒到吧,不然他们若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会不会也在两天内被战法点名通缉,甚而遭遇官司呢? 看来人生中真是随处可能或轻或重或有意或无意或坏心或好心的违反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啊,若是人人都似LS这般认真,我们的世界终将变得更加合法!鼓掌,期待!

但是自从出现法律,所有制法者执法者都力求寻找一个法理和人情的平衡点。LS的这种唯法理论,是相信只有强制力才是约束人性最好效果。恐怕这个真要争论起来,就是那些制造国旗法的前辈们也不能马上点明态度吧,不明白LS的强势与信心从何而来?

我的好心?呵呵,易经说:讼则终凶。恐怕劝人和解,偏好以沟通的方式而非冷冰冰的法律来解决事情是普通人的第一反应吧。至于对于法律的惧怕,我不知道LS为何有此错觉。自从受害者选择报警后,何人不赞同,只差没山呼罪有应得了?请注意大家质疑的焦点一直是这点名批评的帖子一开始的目的继续存在的意义,或者说用LS能理解的语言:

《民法通则》: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2009-4-1 2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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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突然有点迷糊了,敢问这到底算是名誉权被侵犯了还是隐私权被侵犯了啊?
不知道LS的法律通能不能同样提供法典和法例还有相应的处罚条例给这个打人事件的伤人者,同时又是点名贴风波的直接受害人呢?
法律最讲究客观公正的,对吧?
2009-4-1 2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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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首先,我想强调
我并不是受害者的亲友团,只是我也很不明白
为什么felixtkn在那个帖子表现如此活跃
而且一再指责被害者,作为一个旁观者能如此执着,实属不易
碰巧我是学法律的,所以试着解答一下felixtkn的疑问
如果不对,欢迎大家的指教

一般来说在现有的条件下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侵犯名誉。
(二)通过网络散布别人的隐私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
(三)在网络论坛和留言板(BBS)上发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言论。

我想第一条肯定不符合,貌似最多能说第二第三条,那就原来那个帖子来看,那个楼主只是公布了姓名和学联主席的职务,单就这两项我想不能属于侵犯隐私吧。那么第三条,是否发表了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的言论呢?
我刚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所以就顺便问了问律师,当然了没有很详细的描述这个事情的经过,因此律师也就很简单的回答我,如果发表言论属实就不算侵权,那么那个帖子的楼主也就是表述了当时打架以及事后的情景,被害人也证实是实情了,而打人者也确实实施了打人这样的行为。

附上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2009-4-1 23: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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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lune-danse 于 2009-4-2 01:07 编辑

至于楼上有些同学认为的felixtkn有侮辱中国国旗的行为

事实上侮辱国旗的构成要件
1.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其行为符合前三个要件,但对于第四点,也就是说他做这样做主观是故意还是无意,是善意还是恶意,就比较难以判断,因此很难定罪。

尤其需要指出一点,该同学现不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其行为又在法国发生
所以中国的法律很难对其进行约束,即便他主观出于恶意,也无能为力。

好了,对不起大家,我太碎烦也太较真了!!!BS我自己
真是对不起
2009-4-2 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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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2 02:15 编辑
首先,我想强调
我并不是受害者的亲友团,只是我也很不明白
为什么felixtkn在那个帖子表现如此活跃
而且一再指责被害者,作为一个旁观者能如此执着,实属不易
碰巧我是学法律的,所以试着解答一下felixtkn的疑问
如 ...
lune-danse 发表于 2009-4-2 00:53


活跃的恐怕不止我一人,多谢有姐姐相伴。况且早想退出了,只是凑巧点我名要我回话的太多,甚至还专为我开了这荒谬的帖子,不得已说几句而已,话多伤身啊,和LS一样也很是辛苦。

指责受害者???是指责发点名批评帖的人吧,或是不赞同并没有留合理沟通时间而急于采取这种不留情面的揭发方式。难道LS支持?

对于这隐私权和名誉权,我已经说过了,我了解不多,也只是抛砖引玉期望有关人士能答疑解惑。况且关于网路暴力问题至今未有法律定论和道德公论。我刚才也凑巧看了些,好像不经他人同意公开透漏他人姓名身份私人信息(电话号码?)什么的也算是隐私权中涉及的领域。

不过我真没有律师的职业素质,也没有拿某一方钱财就只替某一方消灾的觉悟,看问题还是喜欢从两个方面分析。例如人肉搜索,说的确实是事实,本着的就是怕说就别做的原则揭露隐私。孰料争议颇大。一方面是舆论道德监督工具,我们的反腐高手,我们平头百姓是大大支持。另一方面却也提供了一个平台,使被揭露人昭然于天下,公开使别人评头论足,甚至是谩骂侮辱。。。也许有些觉得这是罪有应得,心里像看罪犯游街示众一样爽快。可是。。。LS的律师姐姐,在您看到本次主贴那大大的红色名字后,心里有没有这样一个可是呢?没有隐隐的觉得还可以不用做到这一步的吗?

真的非常感谢律师姐姐提供了正方的辩词,那么假如您站在此事件的另一面,面对LHN同学在遭受被小人肉一把,大侮辱一把的遭遇后,面对我们心知肚明这件事情对他今后负面影响的事实时,假如你是他的律师,你会如何慷慨陈词呢?
2009-4-2 0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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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2 02:21 编辑
至于楼上有些同学认为的felixtkn有侮辱中国国旗的行为

事实上侮辱国旗的构成要件
1.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 ...
lune-danse 发表于 2009-4-2 01:06


多谢律师姐姐为我平反!

看来法理能触及到的还是有限,道德的约束面才真是广博。关键在于一个善或恶的动机!我想有些人早已在揣测我,“只有罪犯过街人人喊打的,怎么可以有人想到要维护这种恶人的人权。如果真是犯人亲友的话,就请说话不要这么理直气壮!要不就是这人品质有问题,先查查祖宗八代再说!一定要揭出个什么短儿来堵这人的嘴!我们替好人说话自然都是历史清白之人!替坏人说话的也必不是什么好人!成分没有问题吗?那。。。这么大个国旗真是刺激人,装什么正义啊,一定不怀好意!”

呵呵,真是窦娥冤啊!就算我拿的出十大杰出青年爱国忠君勇士的背景,估计也难逃“欺世盗名”的帽子了吧。哭笑不得中
2009-4-2 0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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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首相要强调的是,我不是律师
充其量不过是个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普通学生
所以实在不敢担当您的称呼

事实上不知道您所谓的合理时间是多少
如果发帖人是私自贸然发帖,或许可以说是越俎代庖
但在后来,我看到帖子确实是受害人示意的,争取舆论支持,在中国人的观点里来说是很正常的
所以有情有缘,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可以理解

我只是针对您的提问给出我认为的法律依据,不存在替正方辩论之说
只能说您的这句话暗示了自己所处的方向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
至今因为存在争议,还未写入中国刑法中
但国内有案例表明:
某案主审法官认为,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而该项自由中包括公民有对事物发表评论、表达情感的自由,若有帖子中运用一些个人情感的强烈反应,是网民对这一情形而发表的评论。并不属于捏造事实、宣扬隐私的情形。所以不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 在类似情况下,是否捏造事实,事实是否违法才是最最主要的


至于您说如何给LHN同学辩论,由于他先实施了打人的侵权行为
所以实在理亏,原谅我学识过于浅薄
或许可以适用无罪推定,既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所以自然不能在网上公布其信息
当然了这实在有点牵强
2009-4-2 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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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最后说一句
我不喜欢别人叫我姐姐
尤其在您不知道真实年纪的情况下
没有事实依据的所谓尊称
会让人不舒服

没办法,我是女人,我小心眼,O(∩_∩)O哈哈~
2009-4-2 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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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学到了
2009-4-2 08: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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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2 17:08 编辑
最后说一句
我不喜欢别人叫我姐姐
尤其在您不知道真实年纪的情况下
没有事实依据的所谓尊称
会让人不舒服

没办法,我是女人,我小心眼,O(∩_∩)O哈哈~ ...
lune-danse 发表于 2009-4-2 02:25


不好意思,我所在的学校对于前辈都非常尊重,况且lune-danse女士提到自己参加了事务所实习,据此才有此尊称,只怕叫错了又反被指责礼数不周,心里着实忐忑。

~与未来的女律师同学说话一句尊称也要讲究事实依据,下面可让人咋说话呢。

lune-danse女士认为发点名贴声讨伤人者是受害者获得舆论支持的合理权益。
我很理解这种心态。我一位朋友曾经遭遇过一位学生偷窃,证据确凿却死不认罪,他事后将此人举报上战法同城版块,目的是为了警告此人,同时也提醒其他人警惕此人。当时后来考虑再三仍决定改用匿名。而且我们认为这样的考虑是必要的。
第一次看到这个帖子是被标题的大红名字吸引的,还有点不敢相信,真的第一次在战法看到真名批评帖!大家不还都是学生呢吗?犯了什么事?所以变成了亲友团口中的“何必呢”,并且还同其他主张“私下解决是上策,何必点名到战法”的同学一起受到了炮轰,被看做枪手什么的。。。这才刺激的我认真研究这帖子,到底目的是为了什么呢?若是真如LZ所说的要寻找LHN,要一个解决方案,需要发两个点名帖子?要警惕大家,发匿名也可以达到同样效果,而且得到的舆论支持也更纯洁,减少了后来不必要的别有用心的人身攻击。同时从开赛到发帖计算一下不到40个小时时差,这是要求当事人出面表态并拿出解决方案的所给出的合理时间吗,之间双方真的有尝试过沟通吗?
(其实关于所谓的合理时间是仁者见仁,之前我已经给过我的定义。况且主帖子已经删了,本已不该再重复这些。可能lune-danse没注意到,只好再啰嗦一遍。但是我都会认真阅读完别人观点再提问以示尊重。不过谁让我是男人呢,不能太小气。^^

说到人肉搜索,既然lune-danse也同意目前尚无法律定论和道德公论,再单独把某一方观点拿来亮相岂不是自己要站不稳?关于那个某案件,与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公开他人私人信息相关吗?不够有针对性,也缺乏代表性啊。
这里有一段话,不是什么案例,但是也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声音:

进行人肉搜索,不仅要涉及到被搜索人的姓名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到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如果有一点不当或者违法行为触犯网民的众怒,通过强大的人肉搜索,就能够将其一切信息、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成为众矢之的,人人得而之。从形式上看,人肉搜索表达的是对不当甚至是违法行为的愤怒和谴责,但从实质上看,这样的行为则是无视隐私、践踏人格的网络暴行,与文革时期的口诛笔伐和大批判又有什么区别呢?这样,每一个国民就毫无隐私、私密可言,毫无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可言。那么,在这样的网络暴行盛行的国家里,还能够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吗?还能够说我们是一个尊重人格和人格权的民族吗?(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

好像有点跑题了,提出人肉搜索的初衷是希望当事人在运用自己手中自由强大的舆论工具的时候,能有一个底限。能有一个考虑再三的过程。

而且lune-danse一再强调捏造的才是侵害隐私及荣誉,附上你最重要的论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令人可乐的是第一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就这样被一笔带过,却着重强调了“或者”后的“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并且还忽视了“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这后面,真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心良苦。真实姓名及身份若不算他人隐私的话,那某些脏话连篇的跟帖算不算指名道姓的侮辱呢?

请注意,我完全理解受害人的选择,也没有想把我的意见强加给谁。一开始只是习惯性的劝架,后来惊觉起哄的比真心出主意得多,甚至报警道歉后也没有消停的趋势。若开贴真心是为了要求合法权益,这样做不妥。如果这样做真的有什么别的目的,那也不要打着那样的旗号,我真的没看出来事后给伤人者做出反应留了多么大的空间。有些事真的说大可大,说小可小,这样放在网上被个别据说有用心的人偏激夸大煽风点火,对双方都是打击。我看了觉得不妥就说话而已。当事双方掉个个我也是一样说话,连帖子都不用改的!


甚至我当时只是问了一句,真要如某些唯法理论者所说的有委屈找警察,我们积极支持了被害者走法律途径维权,那这个帖子给伤人者造成的影响,被曝光被辱骂的精神伤害,是不是也可以有相应法律来弥补呢?没想到就招来了这对簿公堂的下场。呵呵,还逼得我李逵捏绣花针现学现卖的回应了几句未来专业人士的质询。还好我是门外汉,不然最后说的有理了万一把LHN说动了,再来场轰轰烈烈的“网络实名侵权案,在法留学生弃学专职打官司”啥的,证人可不会少,我可不吭了人家孩子了,没准儿还把我心爱的战法赔进去了,真是我找谁说理去啊!
2009-4-2 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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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码字不要钱
2009-4-2 12: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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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看得辛苦吧,说的也累。
主贴都删了,当事人双方早不知道干嘛去了,说不定都和好了一起喝酒呢。我们这里争论孰是孰非又有何意义呢,看不出来继续留下的必要了。
祝愿LIUSAI同学能早日康复,彻底走出来,我们一起继续师夷长技以自强的伟业。
也希望LHN同学能吸取教训,同时也不要自暴自弃,是个汉子就抗起来
就此收笔!
2009-4-2 12: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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