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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NES 关于felixtkn其人,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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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1 23: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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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个先
坐等~~~~~~~~~~~~~~~~~~
2009-3-31 23: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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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 0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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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1 03: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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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1 04:52 编辑



    居然就这样出名了,果然是会运用舆论工具的好同志。看到我的资料是不是很郁闷了,果然是个三不沾路过的,对于立场问题挺无话可说的了吧。


    来逛逛的朋友们别意外,之所以楼主不辞辛劳的找出我这个人,皆因为在同城打人事件中我作为旁观者表示了对短期内点名发贴的不理解,由此招来了受害者亲友团们潮水般的谩骂。哦,至于楼上那位看似很恼羞成怒满口胡话的kjl0263同志,请各位朋友原谅他,他一向的言论就是这样,离了这些话他很难组成句子。所以也没有人会生他的气的。

    至于LZ殚精竭虑总结的我不应该跟帖说话的几点,有些。。。
   
    首先,就算我的国籍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件当事人双方的国籍是没问题的吧,那么称之为人民内部矛盾有什么不妥呢?难不成现在还玩阶级论那一说?

    其次,我很自豪我是华人,这点认识我的朋友都知道,我认识的华人留学生说不定比你还要多。而且你可以去问任何一个图卢兹认识我的人,问他们我有没有资格随身闪耀这展国旗。如果LZ有参加过去年那次巴黎中国留学生集会。说不定我们还有一起摇旗呐喊过。那时的学子们是多么的团结。我一直在心痛的是,难道我们的华人圈子真的只是外表欣欣向荣吗?内里用得着斗的你死我活不可?
   
    再次,谢谢你,敬佩万不敢当,国际主义精神更是谈不上,都是一家人。别闹分裂啊。

    既然认识了,欢迎交个朋友。相信大家之间也都不是有深仇大恨的人。欢迎来图卢兹!
2009-4-1 04: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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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对于亲友团的激烈情绪者,我完全可以理解,我真的怎么到了这个境地都觉得莫名其妙。我只是就事论事的给与双方意见,如果亲友团们都势必要一棒子打死肇事者,认为这才是对伤者最好的补偿。我也无话可说。

     我想亲友团不能理解我应该是觉得这么明显的事实,怎么还可以有人即偏袒伤人者又做出旁观者的样子。你们会想:难道旁观者们不应该都一面倒的帮助受害者声讨伤人者吗?

     只能说从一开始看到这个帖子,对于这样一个事件,给予这样一种名扬四海的处理方式,可能我的抵触情绪就有点了。我真的非常鄙视暴力甚至于公然的粗口,希望任何事件走到这一步都是不得已的。如果伤人者态度蛮横至此,沟通无力,报警又缺乏有效证据,使得受害者及亲友团只能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声张正义,我赞同。

     但是目前真是这样吗?事情到了这个阶段,双方应该已经都是受害者了。这是我们所有关注这件事情的人希望看到的吗?
2009-4-1 04: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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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elixtkn

哇,在黑店检举,骗财骗色什么liran,wangzhuo,xuzhibin的也只用译音,图尔学联主席LiuXX大家都已经知道是谁了,楼主这样连名带姓的,会不会有点过了呢?~~难道除了要对方公开道歉以外,还要对方无法在法混下去?~~

图尔学联主席LiuXX大家都已经知道是谁了

comment explique ça?
2009-4-1 1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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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亲友团的激烈情绪者,我完全可以理解,我真的怎么到了这个境地都觉得莫名其妙。我只是就事论事的给与双方意见,如果亲友团们都势必要一棒子打死肇事者,认为这才是对伤者最好的补偿。我也无话可说。

     我想亲友团不能理解我应该是觉得这么明显的事实,怎么还可以有人即偏袒伤人者又做出旁观者的样子。你们会想:难道旁观者们不应该都一面倒的帮助受害者声讨伤人者吗?www.revefrance.com

     只能说从一开始看到这个帖子,对于这样一个事件,给予这样一种名扬四海的处理方式,可能我的抵触情绪就有点了。我真的非常鄙视暴力甚至于公然的粗口,希望任何事件走到这一步都是不得已的。如果伤人者态度蛮横至此,沟通无力,报警又缺乏有效证据,使得受害者及亲友团只能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声张正义,我赞同。

     但是目前真是这样吗?事情到了这个阶段,双方应该已经都是受害者了。这是我们所有关注这件事情的人希望看到的吗?


不好意思,我只是打酱油的,路过多嘴插一句.
     对楼上的朋友说法不太认同,
      对于打人者来说,就发的帖子来看,他没有任何认错的态度,不要说两天的时间,他要真心认错的话,事发第二天就应该至少给个口头道歉,现在通讯这么发达,不能上网,给个电话可以吗?难道打人者还在犹豫着该怎样向受害者道歉吗?我不这样认为.
     退一步讲,即使现在打人者还在犹豫如何向受害者道歉,而我们并没有给他足够的时间,那也只是站在打人者的角度讲,也许对他来说决定的道歉时间还不够,还应该在多给几天,但对被害人来说,已经受够了,不需要在继续忍耐了,所以也许受害人或者他的朋友们发了这个帖子,把这件事讲出来.
      对受害人来说,不论他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向大家讲出事实也好,是要把打人者名声搞臭出气也好,我们作为外人谁都无法判断,也许连发帖子人也没有搞明白自己干吗要发这个帖子,但事实是他是被人打了,我想还没有人能高尚到"别人打了你的左脸,你还要把右脸给别人打"的境界,既然吃了亏,他当然要找个渠道为自己的利益做出补偿,他可以选择 1报警(象你所说的), 3 或者在网上发帖子,让大家都知道这个打人者,等等很多途径了.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利选择自己处理的方式,何况把这件事情公诸于众对受害者来说是最简单,最快速的为自己伸张的方式.
      也许有人认为这种方式把别人名声搞臭了,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但是有没有想过事情的起因是什么,为什么有人的名声被搞臭了,事情起因是他先打了人,才会有后面的种种.打人者既然犯了这个错,他就应该为错误承担责任,至于这个责任有多大,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向你说的去报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谁又能保证法律途径的公平和公正性呢?所以这件事归根到底: 犯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至于这个责任到底有多少和由谁去评判责任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事情的起因在哪里.
2009-4-1 1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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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elixtkn

哇,在黑店检举,骗财骗色什么liran,wangzhuo,xuzhibin的也只用译音,图尔学联主席LiuXX大家都已经知道是谁了,楼主这样连名带姓的,会不会有点过了呢?~~难道除了要对方公开道歉以外,还要对方无 ...
芷汀玉 发表于 2009-4-1 11:50


呵呵,你连我的国籍都能搜到,我能知道这个对你来说还奇怪么?这个真还有什么可讨论得吗?
我真的很希望我是他们其中一方的朋友,那样早点帮帮忙,说不定现在两人都会恢复得更好。其实现在这样一搞,又何尝不是给刘赛的伤口撒盐呢?两人都很难愈合了
2009-4-1 1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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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 出名了就好 无论是什么方法 总有一些人想把事情无限的放大 好吧 由他们吧 反正据说已经报警了 我们这里吵来吵去也没意义了
2009-4-1 13: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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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1 20:06 编辑
不好意思,我只是打酱油的,路过多嘴插一句.
     对楼上的朋友说法不太认同,
      对于打人者来说,就发的帖子来看,他没有任何认错的态度,不要说两天的时间,他要真心认错的话,事发第二天就应该至少给个口头道歉,现 ...
deny29 发表于 2009-4-1 13:11


嗯,我想有这样的冲动的处理方式背后一定是有这样的看法在支持。

但是小弟实在不敢苟同。

事发现场:很特殊,学生球赛。
事件是:球员打了裁判。

原因大家应该都很明了:
1.   不像是寻仇报复吧,估计事先两人无甚大过节。不然早就被抖出来是蓄意黑手了。

2.   有人指出打人者秉性凶残,甚至将之与马加爵媲美。估计是一时气话口不择言。综合两方言论,打人者脾气暴躁是事实,但也并非什么需要人提防的恶人。身边不乏朋友,并能在学联任职,还能在球队打球,怎么看都是正常人。至于其打架史,估计众男儿都会不以为然,恶性惩罚之后就能杀一儆百使法国就此绝迹学生球场打架事件吗?不尽然。

3.   只能是一时冲动了。但这也不可原谅,暴露了不尊重他人修养差的缺点。该得到惩罚。

量刑:

道歉,赔偿,报警备案。不知道这算不算对一次球场暴力事件当事人的终极惩罚?当然更专业的可以禁赛。

我们可以理解受害者得不到合理解决来战法讨个说法。

但事件发生还未超过两天,就如此在一个留学生尽知的论坛公然通报真实姓名(很有游街示众的意味),名曰要求对方真诚道歉,通过舆论向其施压的量刑方案。。。况且貌似证据已经很充分,并不需要抢在报案失效前广纳民言取证。其方式令人觉得不妥,其目的让人觉得寒心。

虽说名誉权在这个社会越来越难衡量,但我们在下手去撕别人的脸的时候,在有能力践踏别人尊严的时候,能不能先心软一下,手软一下?现在杀人放火的都能取消游街示众了,一个学生,正是创造未来的时候,是什么样的罪大恶极让我们不能顾虑一个人的前途,一大群亲友的感受呢?

效果:

LIUSAi同学真的出气了吗,心安了吗?我们更欣赏那个赛场上的你,受到伤害仍能展现体育精神,有强大自制力的你。我们支持你选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力。如果想要LHN同学一个真心的悔过,那么你有亲眼看到这个帖子后那些谩骂吗?那些利用你要毁掉另外一个人的恶毒你能感受到吗?

两个男人的拳头过后,这是我看过的最难解的结局
2009-4-1 14: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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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像是寻仇报复吧,估计事先两人无甚大过节。不然早就被抖出来是蓄意黑手了
          是不是寻仇报复并不重要,有无过节也不重要,打了就是打了,只存在打的重与轻的问题.
2.   有人指出打人者秉性凶残,甚至将之与马加爵媲美。估计是一时气话口不择言。综合两方言论,打人者脾气暴躁是事实,但也并非什么需要人提防的恶人。身边不乏朋友,并能在学联任职,还能在球队打球,怎么看都是正常人。至于其打架史,估计众男儿都会不以为然,恶性惩罚之后就能杀一儆百使法国就此绝迹学生球场打架事件吗?不尽然
            打人者的脾气和品行如何也不重要,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这就如同一个人的相貌一样,有的人觉得漂亮,有的人觉得一般,还有的人觉得很丑,没有任何标准,作为局外人你又何尝不是在以自己的善恶观点去估计打人者呢!
3.   只能是一时冲动了。但这也不可原谅,暴露了不尊重他人修养差的缺点。该得到惩罚。         这点我都觉得毫无争论的意义了.都不是未成年人,不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而为自己解释什么了.
   量刑:但一来时间还未超过两天,事件仍在处理过程中。况且貌似证据已经很充分,并不需要抢在报案失效前广纳民言取证。
         上网通报整个事件的经过本来就是个非常规的手段,并不存在谁规定了非要过多少天才能做这件事,你说的事件还在处理中也只是在打人者的角度讲,对他来说"可能"还在处理中,但对受害者来说已经没有那个耐心等你的"处理过程"了,这和我们工作一样,我们不可能让客户等待,因为自己公司内部的"处理过程"还没有结束,如果你是老板的话,你可以这样跟你的客户这样说吗?在合法的情况下,受害者选择了自己的处理方式,虽然不正规,但是是最快速,最方便的方式.
虽说名誉权在这个社会越来越难衡量,但我们在下手去撕别人的脸的时候,在有能力践踏别人尊严的时候,
     象你自己所说的,名誉权很难衡量,受害人这么做是不是践踏了打人者的尊严我们无从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打人者在向自己同胞动手的时候肯定没有考虑到自己是不是还有尊严,以及他作为一个"学联主席"和一个篮球队的"队长"这样的公众身份做出这样的行为,有没有考虑到他所代表的团体的尊严.尊严不是别人给的,是自己通过努力获得的,既然他自己不要尊严了,谁还有能力给他尊严呢?
    效果:

LIUSAi同学真的出气了吗,心安了吗?我们更欣赏那个赛场上的你,受到伤害仍能展现体育精神,有强大自制力的你。我们支持你选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力。如果想要LHN同学一个真心的悔过,那么你有亲眼看到这个帖子后那些谩骂吗?那些利用你要毁掉另外一个人的恶毒你能感受到吗?www.revefrance.com
    受害人有没有出气只有本人知道,第三者无法琢磨,而你所欣赏的那个"体育精神"的LIUSA,也只是你的美好的愿望而已,受害人不可能因为你美好的愿望而改变自己的做法,就象打人者当时下手打向比自己矮一个头毫无还手之力的受害人一样,这本来就不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你为什么偏偏要求受害者变的那么美好呢?
2009-4-1 1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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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felixtkn 于 2009-4-2 17:17 编辑
1.   不像是寻仇报复吧,估计事先两人无甚大过节。不然早就被抖出来是蓄意黑手了
          是不是寻仇报复并不重要,有无过节也不重要,打了就是打了,只存在打的重与轻的问题.
2.   有人指出打人者秉性凶残,甚至将之 ...
deny29 发表于 2009-4-1 19:03


呵呵,没办法,事到如今这样空有点对点攻辩却没有自己核心的争论还有必要出现吗?
我非常同意LS说得几点:肇事者要对自己的一时冲动负责;受害者有权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在赛场出手伤人和在战法点名指控都是我们不欣赏的伤人尊严的非正规做法。那么现在伤害都已经造成,我们很欣慰看到伤人者付出赔偿并备案的代价,那么在名曰寻找肇事者要求道歉并短期内普遍撒网的点名人身攻击里,谁又是受害者呢?不知道能不能要求道歉?
ps:既然该帖已经删除,相信双方都有了进一步的交涉,希望伤人者能坦荡的给被害者一个交代。至于我这个莫名其妙衍生出来的帖子,是不是也可以歇了呢?
2009-4-1 19: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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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友情提醒

于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炫耀一下,本人1990年国旗法刚出台的时候,参加国旗法知识竞赛得过二等奖。

哥们脾气确实不错。
呵呵,本来你一片好心,但殊不知,你已经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是不能随便修改的。这个道理你可能难以接受觉得好像网上很多关于国旗的衍生产品,常见的事情不等于正常的事情。就好像人名币经常可以见到有人在上面涂写,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明白你的一片好心,给LHN一个机会。害怕移交警察处理事情升级导致其被遣返回国影响前途。感觉你觉得报警跟杀人灭口似的,也不知道谁告诉你们打一次架就要被遣送回国的。觉得报警就是恶人,报警只是当公民自身权力收到伤害后的正常行为。

至于两人之间的恩怨,我不想多说,或者说不想跟你多说了,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

法律,法律啊。
2009-4-1 21: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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