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伶俜 于 2008-8-29 12:23 发表
听啥
好像都散会了
不能,掌声还没响起呢,还没encore呢。
要不我也抛砖引玉一下,各位继续讨论?
砖来了,接住:
如果要办家属团聚,实际上,是那1年居留的时候办好呢,还是10年,还是国籍。
本来没有这个疑问的,肯定是国籍入手以后申请好,因为如果国籍入手后再结婚再VPF,另外一方之后如果要入籍,可以是简单的par déclaration的方式,不是相对复杂的没有plain droit的par décret的方式。
但是听说即使是一方带国籍的VPF,几年之内还是1年1年的换VPF签证,麻烦的说。
但是似乎在楼上看到有人说1年和10年的VPF的区别中,包括如果一方带10年的VPF,另一方自动也拿到的是10年。说的是立刻的吗? 还是传说中的也是N年之后。
另外关于共同账户,是VPF的必须条件吗?
先谢谢要接砖的(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砖头出手,也不知道飞到哪儿去了,就不点名了。
还是要继续修炼,以后争取做到指哪儿拍哪儿,拍之前大喝一声: 来将不必通名,先接我砖来!然后把玉留下!
[ 本帖最后由 Dillon 于 2008-8-29 12:35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