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同胞须知』公布一些初到法国的中国同胞不宜逗留的巴黎地区★内容连续更新★
二、查理曼帝国
[ “矮子”丕平与卡洛林王朝的建立 ]741 年查理·马特亡故,两个儿子
卡洛曼和“矮子”丕平继承宫相职位,平分国土。丕平据有纽斯特里亚、勃
艮第、普罗旺斯,并享有阿基坦的宗主权。卡洛曼则据有奥斯特拉西亚、图
林吉亚和阿勒曼。北部的萨克森人、巴伐里亚人、南部的阿基坦人趁机离叛,
以求独立,被赶出高卢的阿拉伯贵族也想乘机入侵。内部,查理·马特的私
生子格利普积极网络党羽,策划阴谋,反对两位兄长,要求继承权。在内患
外忧之下,丕平与卡洛曼通力合作,平定了内患,战胜了外寇。 746 年,丕
平威逼克洛曼遁入修道院,他的领地尽归“矮子”丕平,丕平成为高卢的唯
一统治者。 751 年丕平得到教皇的支持,在苏瓦松称王,卡洛林王朝正式建
立。
丕平是在罗马教皇的支持下取得王位的,联合教会是他的一贯政策。他
对其父查理·马特征用教会地产而封授的采邑,作了新的规定:俗人持有教
会地产作为采邑,应与教会共享地产的收入,持有教会地产作为采邑的骑士
死后,其采邑应归还教会;因被剥夺地产而导致贫困的教会,其土地应予归
还①,旨在保护教会利益。登基称王之后,丕平更是竭力谋求同教会和教皇的
友好关系。 753 年,罗马教皇受到伦巴底国王的威胁,派人向丕平求救。 754 、
756 年丕平两次出兵意大利,打败了伦巴底人,将从伦巴底王国夺来的意大
利中部地区赠给罗马教皇。这一赠礼,奠定了世俗教皇国的基础,史称“丕
平献土”。由丕平巩固起来的这种政教合作关系,在他的儿子查理曼手中得
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 查理曼与查理曼帝国 ] 丕平死后,按照法兰克人的惯例,他的两个儿子
查理与卡洛曼平分国土。 771 年卡洛曼早逝,查理合并其弟的领土,成为高
卢的唯一统治者。历史上也称查理为查理曼,意为“查理大帝”( 742 — 814
年)。
查理曼的一生,大部分时间是在戎马倥偬中度过的。他一生共进行了 53
次扩张战争。查理曼即位之初,首先遇到阿基坦人的再次反叛,他发动 3 次
战争,平息叛乱,后来立其三子路易为阿基坦国王。 773 — 774 年,查理曼应
罗马教皇请求出兵意大利,讨伐威胁教皇的伦巴底王国,经过 5 次重大战斗,
打败了伦巴底人,俘其国王,并其领土,将其儿子丕平立为意大利国王。 778
— 811 年查理曼率军向占领西班牙的阿拉伯人进军,经过 12 次战斗,夺取了
大片土地,在此建立了“西班牙边区”。自 772 年开始,查理曼发动了征服
萨克森人的战争,受到了自由的萨克森人坚决抵抗,他将军事征服、强制改
信基督教以及军事殖民等手法并用,化了 30 多年时间,经过 18 次战争,才
得以征服。此外,他还对多瑙河流域的巴伐里亚人、阿瓦尔人、莱茵河北岸
的弗里松、斯拉文人等部族发动战争,扩疆掠土,扩大统治范围。经过这一
系列战争,查理曼建立起一个西起大西洋,东止多瑙河,南到地中海,北抵
波罗的海,其地域囊括今之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瑞士及匈牙利、西
班牙和意大利 2/3 以上土地的庞大帝国,史称查理曼帝国。
查理曼继续推行联合教会的政策。他对非基督教地区进行军事征服的同
时,往往伴以本基督教的传教活动。他打垮了侵扰教皇的伦巴底王国,归还
① 这项法令是否执行过,有争议。不少史家认为只是一纸空文,未予实行。
了为伦巴底人侵占的教皇领地。为报答他,在 800 年圣诞节,当查理曼在罗
马的圣彼得大教堂作祈祷时,教皇利奥三世突然把一顶罗马皇帝的金冠戴到
了他的头上,集合在教堂内的群众马上高呼“最虔诚的奥古斯都、伟大的创
立和平的罗马人的皇帝查理万岁!永远胜利!”经过这戏剧性的一幕,在西
欧历史上又出现了皇帝,又一次出现了所谓的“罗马帝国”。
与墨洛温国王和查理曼的祖先相比,查理曼有更大的抱负,也有更多的
精力和才能。他不仅仅是一个置身马背上的军事统帅,也是一位封建主阶级
的政治家,对封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查理曼帝国的政治
管理体制与墨洛温王朝差别不大,地方上设伯爵区,由伯爵统辖。地方伯爵
中有不少是查理曼的亲信,但大部分人是原来此地的地方大贵族。他们往往
拥有大量地产,在地方上很有影响和势力。有的世袭据有伯爵官职。作为伯
爵,他们拥有政治、军事、司法和经济上的各种权力,具有很强的分离倾向。
查理曼为有效地控制地方的伯爵作了种种努力。首先,他试图在政治体制上
加强对伯爵的监督,禁止一个伯爵兼职几个伯爵辖区,规定伯爵们要经常向
皇帝参觐交待,在边界地区,任命亲信担任边地侯,统领伯爵区。查理曼还
定期向各伯爵区派出巡按使,监察地方,这些巡按使被称为“皇帝的眼睛”。
其次,查理曼为保证伯爵们对自己的忠诚,与他们建立人身从属联系。他向
伯爵们授予采地,伯爵们则向他宣誓效忠,建立起领主与附庸的依附关系。
第三,除伯爵外,查理曼还向大量地方封建贵族授予采地,建立领主与附庸
关系,这些人被称作“国王的附庸”,不受地方伯爵的管辖,自己享有司法、
征税等权力,并对地方伯爵起监督和钳制作用。
为巩固帝国的统一,查理曼投身于频繁的立法工作之中,试图在政治和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制订出可行之全国的法规,不论那个种族,都必须遵
守。有人统计,查理曼制定的敕令共有 65 个,包括 1151 项条款,其中 293
项是有关政治的, 130 项是关于刑法的, 305 项是有关教会法规的, 110 项是
关于民事的, 87 项是关于道德问题的, 85 项是关于宗教的, 73 项是关于家
内事务的。可见,查理曼的立法活动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查理曼通过
行政上对地方的有力控制和制定统一可行的法规等手段,将具有不同的语
言、法律、经济条件和风俗习惯的许多种族暂时联系在一块,组成了庞大的
帝国。
查理曼整肃教会,奖掖文化。他严格帝国内教会的纪律,清除不称职的
教士,加强对教士的文化教育,关注文化教育的发展。他举办宫廷学校,招
揽当时西欧一些著名的文人学者担任宫廷学校的教师,教授文化。查理曼本
人带头向他们学习拉丁语和希腊语,还责成教士在乡村发展教育事业。
查理曼还采取措施鼓励和保护工商业,修辟道路,维护交通,建立庙会,
以利工商。
查理曼为建立和巩固庞大帝国做了不少事情。其功业,比他的前人超之
甚远,比他的子孙也高出一筹。查理曼堪称是新兴封建主阶级的英雄人物。
尽管如此,他仍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当时分散落后的社会状况。随着查理曼
的去逝,帝国也很快分裂和瓦解。
[ 查理曼帝国的分裂 ] 查理曼帝国的分裂和瓦解是必然的。因为:第一,
查理曼帝国是通过军事征服建立起来的,在帝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
不平衡。意大利和高卢是古罗马奴隶制影响较深的地区,在这里封建化过程
已有了很大的进展,而萨克森等德意志地区却刚刚跨入文明的门槛,原始社
会的残余还很浓。在当时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各地区之间缺乏经
常的经济联系,维系一个庞大帝国的经济条件尚不存在。除去经济的分离外,
还有种族的分离。查理曼帝国的臣民由若干不同种族、部族的人们组成,各
个种族、部族都有自己的语言,自己的法律和自己的风俗习惯,缺乏一个统
一国家存在所必需的社会和文化基础。
第二,从墨洛温王朝到卡洛林王朝,历代国王为了取得封建贵族的支持,
都大量向贵族封授土地,或为封土,或为采邑,有时还赋予他们对土地上农
民的政治统治权力。这种旨在加强王权的措施,本身便培养了贵族的分裂势
力。查理曼也难脱旧俗。他向手下的贵族广泛封授采地,虽然暂时取得了贵
族的效忠,却埋下了分裂的隐患。在查理曼生前封建贵族已开始将采地视为
己有。早在 806 年,查理曼已发出抱怨:“那些从我们手中得到采地的伯爵
和其他采地持有者已将采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了!”查理曼死后,各地的
贵族逐渐发展成无法驾驭的封建分裂势力。
第三,法兰克人的继承制度,亦使国家统一不可能长期维持。法兰克人
的继承制度是诸子平分土地,这一制度曾使墨洛温王朝长期陷于分裂,它同
样威胁着查理曼帝国。查理曼在世时,他的几个儿子已被封授为意大利、阿
基坦等地的国王。多亏两个儿子早死,查理曼帝国才得以完整的遗传给了“虔
诚者”路易。但在路易统治时( 814 — 840 年),为了继承问题,常常与他的
子侄发生内讧。路易死后,他的三个儿子终于在 843 年签订了“凡尔登条约”,
三分帝国。条约规定:些耳德河和缪司河以西地区归秃头查理,称西法兰克
王国,即后来的法兰西,莱茵河以东地区归日耳曼路易,称东法兰克王国,
即后来的德意志,介于两国之间的地区,北起北海,南抵意大利中部,归长
兄罗退耳,称意大利王国。罗退耳称袭帝号。查理曼帝国至此退出了历史舞
台。
三、法兰克人的国家制度
[ 国王和皇帝的权力 ] 征服高卢之前,法兰克人尚处在军事民主制阶段。
征服扩大了军事首领的权力,使克洛维从一个军事首领转变为国王。
墨洛温王朝是罗马文化与日耳曼文化并存并迅速融合的时期。因而,这
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无不具有双重特点。罗马与日耳曼
二元因素的并存和结合,也使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具有不稳定性。
国王是国家的统治者。王位由墨洛温家族世袭占有。象罗马皇帝一样,
法兰克国王的权力在理论上不受任何限制,是最高立法者,也是最高司法者,
是最高军事领袖,也是最高行政官。对臣民,国王握有生杀予夺之权,臣民
除了公开反叛或谋杀君王外,没有任何手段可以对抗国王意志。但实际上,
法兰克国王的权力是受很大限制的。在当时经济、文化相当落后的情况下,
法兰克王国只是在名义上才存在。这时,没有固定的疆域范围,没有系统的
国家官僚机构,没有完整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央没有集权的官僚机器,地
方上多由伯爵等地方贵族执掌权柄,他们往往各自为政,不受国王驾驭。在
墨洛温王朝后期,大权旁落宫相手中,国王仅是傀儡和点缀品而已。
到卡洛林王朝,国王的实际权力依然没有太大的变化。查理曼是卡洛林
王朝最有实权的皇帝,他当政时期,法律政令皆出他一人之手,他把政治统
属关系与主从人身臣属关系并举,加上巡安使的监察,一度较为有效地控制
了统治地方的封建贵族,使政令行之四方。查理曼头戴罗马皇帝的皇冠,也
奢想建立一个象罗马帝国那样庞大而统一的国家。但在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条
件下,这却是一个“徒劳的梦幻”。查理曼靠他的强硬手段和超凡的精力控
制了封建贵族,在表面上维持了皇权的强大。但当查理曼死后,皇权又一落
千丈,最终化为乌有。
[ 国家政府机构 ] 墨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国家政府机构都很不完备。
在墨洛温王朝时国王的宫室既是最高行政机构,又是最高司法机构,也是国
王的家室。在王宫里面有各种不同的官职,如马官、司厨官、王室总管等等,
这些人原来只是负责国王生活的奴仆,后来也兼为王国的军事大臣、财政大
臣,总揽一切的宫相等重要官吏。
墨洛温王朝的地方管理体制承袭罗马旧制,全国分为若干个区,与先前
罗马的区以及当时的主教区基本相应,每个这样的区都以一个城市为中心,
区的最高统治者是伯爵,由国王任命,许多伯爵原是国王的亲兵和近侍,甚
至国王的某些贴身奴隶也有幸被任命为伯爵。在高卢南部,伯爵职位大多由
原来罗马高卢的旧贵族担任。伯爵和教会的主教通常共住中心城市内,分掌
政、教权力。伯爵在自己的辖区负责维持治安,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征收赋
税和统帅军队,原则上是国王在地方上的代理人,但实际上他们常常不听国
王调遣,是辖区内的独立统治者。伯爵通常任命一些副伯爵作为自己的助手,
后来副伯爵(即子爵)统治一定区域,成为伯爵之下的独立区域。子爵之下,
百户是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子爵和百户长都层层行使着行政、司法、财政等
方面的职权。
在遇有战事等情况下,国王还在伯爵之上任命一个公爵,管辖几个伯爵
区。通常,公爵的主要职能在军事方面,统帅几个伯爵区的军队打仗。在大
多数情况下公爵并没有形成永久的区域建制,它应急而生,势缓人去。但在
某些地方,公爵也成为伯爵之上的一级地方长官。
墨洛温王朝的政府机构,从形式上看,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建制,互相统
属,但实际上往往层层独立,政令不畅。卡洛林王朝,的行政区划变化甚小,
只是在查理曼统治时期,才采取措施,增强中央权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查理曼时期的中央机构,除王宫以外,秘书部的作用也十分重要。秘书
部的成员大多是教士,他们主要负责为皇帝草拟法令、文书,颁发文告,管
理档案,就其职能看,他们主要是皇帝个人的御用秘书。虽然地位不高,但
其作用很大。此外,皇帝还经常不定期地召集一些教士、学者、宫廷学校教
师、侍从人员和进宫参觐的地方官吏及贵族开会,讨论国事。查理曼时期地
位最高的中央机构当数公民大会。它源自征服高卢之前日耳曼人的部落会
议,但在墨洛温王朝前期,渐被废弃。只是到了墨洛温王朝后期,才被恢复。
公民大会原来通常在三月举行,贵族和部分能够自备武器从军的自由民武装
到会,称为“三月校场”。到 7 世纪中叶改在五月举行,称作“五月校场”。
在查理曼统治时期,公民大会主要由僧侣和世俗贵族参加,实际上变成了贵
族议事会。 770 — 813 年查理曼共召开了 35 次公民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讨论
的议题都取决于查理曼的个人意志,在会议上教俗贵族们向皇帝汇报地方政
务,也审议和表决查理曼草拟的敕令。出席会议的贵族们大都仰承皇帝鼻息,
很少听到反对意见。公民会议的作用是给查理曼的个人统治披上集体意志的
外衣,也是一种控制地方贵族的手段。
为了严格地控制地方,查理曼还定期向地方派遣“巡按使”。巡按使在
墨洛温朝已间或有之,但主要是为了完成军事、司法、财政等特殊任务偶而
派遣。查理曼把巡按使的派遣变为定制。他将帝国分为若干巡按区,每年都
向各巡按区派出数批巡按使。巡按使通常每次二人,一教一俗,他们传达皇
帝旨意,仲裁重大案件,矫正地方弊政。巡按使的定制化一度有效地克制了
地方贵族的分离倾向,巩固了帝国的统一。
[ 法律、财政和军事制度 ] 迁徙高卢之前,日耳曼名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
占领高卢之后,他们开始编订法典,将其习惯法变为成文法。西哥特人、勃
艮第人和法兰克人都编制了自己的法典。大约编纂于克洛维晚年的《撒利克
法典》,是研究 5 、 6 世纪法兰克社会的重要文献。在墨洛温和卡洛林时期,
通行的司法原则是“法随人定”,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实
施他们自己部族的法规。卡洛林王朝,皇帝们制订了一些新的法令,不拘种
族,行之全国,是统一法律的一种尝试。此外,基督教会使用教会法。 12 世
纪后,“法随人定”的原则让位于“法随地定”,即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
规,反映了种族融合的发展。但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在法国一直持续到封建
社会完结之时。
墨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司法制度差别不大,皇帝或国王的法庭是最
高法庭,伯爵、子爵也都享有司法职权。子爵之下是百户区法庭。在卡洛林
王朝,封建贵族的庄园法庭有了很大发展,许多贵族从王室手中取得了私人
审判权,行之于庄园上的居民。这一时期,在日耳曼人中主要的司法手段是
落后的“神命裁判法”。
墨洛温王朝继承了罗马帝国的税收制度,向民众征收人头税、土地税和
各种间接税,并在道路、桥梁等关隘设卡征税,但捐税负担引起人民的强烈
反抗,加上征税机构不健全,税收制度不久被废止。此后,王室财源主要来
自王室领地的收入。因此从墨洛温王朝后期开始,国王们只得乘坐牛车,辗
转各王室领地,消费各领地的产品。对于官吏的服役,也不能酬以薪金,只
好封给土地。在自然经济之下,采地是对官吏最便利的报酬方式。
日耳曼各族的军事首领主要是靠了亲兵队的力量征服高卢的。但在日耳
曼人中,每一个自由人都有自备武装、参军打仗的义务。一个自由的法兰克
人首先是一个战士,战士是他们自由人身份的标志。在墨洛温王朝,军队的
构成发生了一些变化,除法兰克人外,一些罗马高卢的自由人也有参军打仗
的义务。然而,随着封建化的发展,愈来愈多的自由民开始丧失土地,难以
自备武装从军。根据这种情况, 8 世纪时查理·马特进行改革,将封授采邑
和提供军事义务结合起来,法兰克自由民的军事作用和地位更为下降。查理
曼统治时期,对军事组织再次进行了改革。查理曼的军事敕令将军役义务基
于经济条件之上,将自由民按财产状况分为不同等级,负担不同的军事义务。
此后,一般自由人步兵在军队中的作用渐渐削弱,由封建贵族组成的骑兵成
为军队中的主要成份,军事制度日益同采地的封授制度密切地结合起来。
2006-10-4 11: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