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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开开水

这种人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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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很多案例中,被害人之所以不接受死缓判决是因为通常最后都变成二十年甚至更短

我个人比较支持:取消死刑,同时增加“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也不得缓刑”这种刑罚。
2011-7-23 15: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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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或许会是死刑吧。。。
2011-7-23 15: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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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lili-chou 发表于 2011-7-23 11:17
法官也是人,任何一个法官,都做不到你所说的完全自制客观理性,有主观因素是绝对的,公平是相对的。照你 ...

放心,如果是个人就可以做法官的话,我一定不会对他有太高的要求与期望。在一个法治社会(自诩自己是的除外),法官的任命和任职资格是法律从业人员中要求最高的,为什么?因为他的职责要求他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素养,自制客观理性是最基本的要求,很简单:站在你面前的人外面100个人没有一个人说他是无辜的,都说他是有罪的,你是法官,你要是这个时候就对这个人有成见,那你就没这个资格做法官。这要求很难达到么?现在的问题是,人家10个法官,1个是你说的那个也是人,我们呢?还在担心他会不会吃完原告吃被告……这是我眼前的事实。
2011-7-24 07: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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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我一直都不觉得药被执行死刑很过分   他的情节还不算严重吗   别的杀人范有没有被判死刑跟他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没有媒体的大肆渲染   他很可能不会死  
2011-7-24 0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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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florawing 发表于 2011-7-24 08:43
放心,如果是个人就可以做法官的话,我一定不会对他有太高的要求与期望。在一个法治社会(自诩自己是的除 ...

法官当然是百里挑一的,但是这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主观性和民意影响无论如何是无法完全避免的。我说了,有兴趣,你可以看看社会学家的研究,他们的数据,比你我说的话都有说服力。
我给你举个例子,某社会学家做过一个试验,叫法官穿着法袍审案子和不穿法袍审案子,按你的说法,法官只要是法官,是不是表现应该是一样的?不应该有主观性?法官不应该被法袍左右对吧?
事实却跟你想的相反,Le philosophe Alexis de Tocqueville se demande ce qui se passait si les magistrats n'avaient plus leurs robes, il suppose que les magistrats parleraient avec bcp moins de brusqueté si ils ne les avaient plus.
然后,按你的说法,法官可以避免主观性,那么所有的法官是不是都应该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呢,既然他们没有主观性,那就不能出现一个案子从基层到高院那么大的差别了。这点我想我就不用再具体反驳你了。
2011-7-24 1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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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学家的研究,他们的数据无论如何是无法完全避免出错的。我说了,有兴趣,你可以自己做个调查看看,不仅比你我说的话,比专家的说法都有说服力;

2、法官可以避免主观性不等于所有的法官都应该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也不等于他们没有主观性,更不等于那就不能出现一个案子从基层到高院那么大的差别。这点我想我就不用再具体反驳你了。

2011-7-24 14: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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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lili-chou 于 2011-7-25 09:35 编辑
florawing 发表于 2011-7-24 15:53
1、社会学家的研究,他们的数据无论如何是无法完全避免出错的。我说了,有兴趣,你可以自己做个调查看看, ...
我无法在法国做调查,条件不允许,如果你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我倒是可以给你做一个,多少个法官说的话算数?你给个标准?同一个法庭的?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地区的?同一阶层法院的? 省的我问了几个你又说太片面。
你在偷换概念,社会学家数据不可避免出错不等于在这里我提到的道格威尔的那个实验就是错的。你怎么知道道格威尔的数据就是错的?哪里错了?你有证据吗?说法官也有主观性是错吗,错在哪里?他的实验也是实践出来的,不是空想出来的,我认为他说的话比我说的有说服力
我的观点是法官避免不了主观性,你可以看看我前面是怎么说的:

如果一个案子被媒体过分渲染,我觉得对犯罪人也是一种侵害,比如DSK,PRESOMPTION D'INNOCENCE很少有人遵守,法官也是人,也有主观性,也会被媒体和民意影响,如果判决的话,就容易判重,所以我觉得一个被媒体包围的案子在宣判时应该轻于法官的主观判决,这样比较公平
只有受害者,才有权利要求加害人死亡,我们这些看客没有这个权利,如果叫嚣谁谁不死,天理不容,这些人本身就是一个加害者,因为罪犯并没有侵害他们的,反而是民意的受害者。我们可以谴责,但没有权利要求剥夺一个罪犯的生命。


你的观点是:  法官应当是在审理案件时自制客观理性的人,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只能说明他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民众的质疑是肯定无法避免的,但法官被这些质疑所左右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在一个国家民意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那只能说明,这个国家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


那么现在你还认为法官可以避免主观性吗?既然你都说了法官也有主观性。我从始至终就说法官也是人,有主观性,避免不了的。你后来说这句话不是在肯定我的论据吗?
2011-7-24 23: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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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死缓是不是还是要掉脑袋的?还是光坐牢永远出不来?
2011-7-25 12: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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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我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谢谢你愿意给我做一个。既然你让我给个标准,那我也不客气了。就以湖北省高院、武汉中院、江岸区法院刑庭法官各10人即可。实名匿名不限。调查做完之后发邮件我。再次感谢!!!灰常真诚滴……

我没在偷换概念,社会学家数据不可避免出错等于说明我有理由质疑道格威尔的那个实验可能是错的。我怎么知道道格威尔的数据就百分百是正确的?哪里不会出错了?你有证据证明它没错吗?法官审理案件过程有主观性是对的吗?对在哪里?就算他的实验是实践出来的,不是空想出来的,我是否就没有权利去认为他说的话未必比我说的有说服力呢?

我的观点是法官应当避免主观性,你可以看看我前面是怎么说的。

谁说只有受害者才有权利要求加害人死亡?谁说我们这些看客有这个权利?难道叫嚣谁谁不死,天理不容的这些人仅凭几句表达自己观点的言论就成了加害者?罪犯并没有侵害他们,不代表他们就没有资格对罪犯的罪行做出道德与良知上的评判。你也说“我们可以谴责”,那你谴责他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法律?法律是不是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中有死刑一项?既然有法可依,为什么他们没有权利表达“要求剥夺一个罪犯的生命”?

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这二者就那么水火不容?法官自己没有恪尽职守,反过来怪民意怪媒体?一个法律专业人士理智能被非专业人士的情绪刺激到无法正常工作?这个逻辑就合理么?

lili-chou
2011-7-25 23:15
你说你说的话比道格威尔的有说服力,那你有调查吗?做过实验吗?结果是什么?法官没有主观性吗?你怎么证明你的话比道格威尔有说服力? 
lili-chou
2011-7-25 23:10
另外,忘了一点,是你在质疑道格威尔的实验,又不是我在质疑,我凭什么要来给你证明呢?Celui qui réclame doit le prouver 
lili-chou
2011-7-25 22:31
还有,把你调查的问题说清楚,你想问什么,法官能不能避免主观性?我讨论至始至终就是避免不了,如果我做调查,就是证明法官避免不了主观性 
lili-chou
2011-7-25 22:28
叫嚣几句能不能成为加害者,你太小看公众的力量了。人言可畏这个词不是白造的 
lili-chou
2011-7-25 22:27
我就是学法律的,我觉得这个逻辑很合理,有相关资料,你有兴趣可以自己查看 
lili-chou
2011-7-25 22:26
还有,能说明下为什么你给的法院都是湖北的吗? 
lili-chou
2011-7-25 22:25
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不侵害他人的基础上的 
lili-chou
2011-7-25 22:25
评判归评判,凭什么叫别人死,他杀了你家人?法律里罪犯也是享受无罪推定和人神尊严的 
lili-chou
2011-7-25 22:23
关于实验,科学是证伪而不是证真实,不信你可以发帖让大家告诉你 
lili-chou
2011-7-25 22:22
我讨论的观点可是法官避免不了主观性,那你跟我争辩了半天争辩的是什么? 
2011-7-25 13: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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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是很懂法律。但我觉得,

如果谋杀一个无辜的人,就得尝命给他。

如果是为民除害的故意谋杀,就不需要尝命。
2011-7-25 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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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li-chou 于 2011-7-26 11:42 编辑
florawing 发表于 2011-7-25 14:03
我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谢谢你愿意给我做一个。既然你让我给个标准,那我也不客气了。就以湖北省高院、武汉 ...

你的话:“ 我没在偷换概念,社会学家数据不可避免出错等于说明我有理由质疑道格威尔的那个实验可能是错的。我怎么知道道格威尔的数据就百分百是正确的?哪里不会出错了?你有证据证明它没错吗?法官审理案件过程有主观性是对的吗?对在哪里?就算他的实验是实践出来的,不是空想出来的,我是否就没有权利去认为他说的话未必比我说的有说服力呢?
' A  t) w) v3 q& Z; i
+ b/ x- F# c0 J. W- X我的观点是法官应当避免主观性,你可以看看我前面是怎么说的。-”




你自始至终都没有明确说明你的观点是法官应当避免主观性,我自始至终都强调法官也有主观性,避免不了主观性。这样你还跟我争什么?你跟我的论点都不一样!应当=有 吗?有主观性就不是合格的法官?这是谁规定的?法官首先是人,其次才是法官,法官不是神





首先,我说的是:“ 我无法在法国做调查,条件不允许,如果你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我倒是可以给你做一个,多少个法官说的话算数?你给个标准?同一个法庭的?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地区的?同一阶层法院的? 省的我问了几个你又说太片面。”
你回复的是:“我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谢谢你愿意给我做一个。既然你让我给个标准,那我也不客气了。就以湖北省高院、武汉中院、江岸区法院刑庭法官各10人即可。实名匿名不限。调查做完之后发邮件我。再次感谢!!!灰常真诚滴…”

我要你给的标准是是否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庭,同一个地区,同一个阶层,而不是让你给我规定哪里的法院,你太自以为是了,如果你是灰常真诚滴... ,我把脑袋割了给你!如果你没有以为难人为目的提出这几个要求,我也把脑袋割了给你,大家眼睛都看着呢!
何况,武汉市江岸区刑庭根本不可能到10人,我还没见过基层法院的刑庭法官超过10人的,那得多么庞大的官僚机构。这是基本常识,你查清楚了再来列你的标准吧!
既然要做调查,我认真的话你也得认真,你要说服我就要给出你的事实根据,而不是别人给出了就用言语直接否定,又说不出否定的理由,如果我做了调查,你敢给出你调查的事实吗?一千个人眼里还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呢,我是不是也可以跟法官说,哦,这是我眼中的事实了事,这样就算我赢了?还有,请别学我的话,谢谢,用你自己的来反驳我,再次谢谢。
2011-7-25 2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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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awing 发表于 2011-7-25 14:03
我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谢谢你愿意给我做一个。既然你让我给个标准,那我也不客气了。就以湖北省高院、武汉 ...

你自己看吧,这些都是资料,一把一把的。你也可以找资料反驳我说法官能避免主观性,法官没有主观性。


刑法适用解释虽然存在于所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但是在典型的、常见的案件中,刑法适用解释的存在是潜在的、不明显的。例如,张某为了抢劫钱财而用匕首将他人杀死。在一般人看来,刑法第232条的“杀人”概念中显然是包含张某的此种行为的。法官将“杀人”这一概念理解为包含张某的此种行为,似乎是必然的,不存在法官的主观性判断。但是,实际上,法官对“杀人”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即“杀人”是否包括“为抢劫钱财而用匕首将他人刺死”的行为)肯定是存在的,只是,法官这时候的主观性判断是潜在的、不明显的。本例中法官的主观性判断是一种经验判断的过程,而不是象上例(“强奸”是否包括婚内强奸)的判断那样是一种价值判断性过程。这种经验性判断不是明显的表现出来,但是肯定是存在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前从来没有关于杀人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知识、经验,他能够很轻易的作出“杀人是否包括‘为抢劫钱财而用匕首将人刺死’”的判断吗?肯定不能,法官的经验判断是肯定存在的。可见,即使在普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也是存在的,只是表现得不明显而已。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尽管在作出缓刑宣告之前法官也要考虑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与影响,但这种意见与影响要么都是背靠背收集的,要么收集的意见可能并不全面,要么群众与社会对这一过程看不见,他们无法对各方面的意见与影响作出自己的评判,因而难以使缓刑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另一角度看,有些案件本应当适用缓刑,但是法官为了避嫌而不予适用,免生是非。这些现象都影响缓刑科学合理的适用。

  3、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和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例如,刑法上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主要就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换言之,是否适用缓刑是基于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而在检察机关方面,当前,检察机关比较关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而几乎没有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要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且也极少就人民法院对某个案件的判缓刑发表不同意见。

自由裁量权的“宽泛”性、“灵活”性,致使量刑“随意”化。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在正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在刑法法定刑刑种及其幅度内,综合估量并确定宣告刑的一种裁判决断权。法官在行使这一裁决权时,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运用自己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进行法律适用,这一解释法律的过程离不开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但是,并不能因为法官在主观能动性存在的合理性和必须性,就认为量刑自由裁量权下的刑罚裁量都是正确合理的。由于我国目前刑法典对刑罚量刑规定的立法技术不完善,如对情节轻重规定过于概括,法定刑幅度过于宽大(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之间的差距在5年以上的约有300个),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因没有具体量刑操作指南加与限制约束和指引适用,在某种情况下,则会使法官在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时将权力变得过于“宽泛”、“灵活”,造成量刑“随意”化等负面影响,容易造成“同案不同罚”,使刑事判决失却法律适用统一性和公正性。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的量刑: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据此规定,贪*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贪*污几千万的没有判处死刑,有的贪*污几百万的却判处了死刑,这其中理解“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的把握不同的法官就有不同的裁量权,加之缺少量刑基准的参照比对和量刑理由的说明展示,公众对这种公开的判决只能简单地类比,很容易让人得出量刑随意、量刑不公的结果,达不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戴长林:改革全面试行后,由于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情节从轻或从重的幅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提出量刑建议和量刑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和理由,控辩双方进行充分辩论,所以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相对于以往的估堆式量刑,现在法官量刑时受到的制约多了,法官必须更加规范、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场法官的自我革命。

我国法官以前量刑,主要靠长期积累的量刑经验,对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一次性估量、确定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采取这种方法量刑,主观性较大,不同法官的量刑结果有时差异较大。即使差异不大,也因难以具体说明量刑过程和理由,导致本来公正的判决,被告人不服判、社会也不满意,甚至引起舆论的关注,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我们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是量刑方法的变革。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

  法律的相对原则性和刑罚的相对法定性,决定了由法定刑到适用刑的量刑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包含解释和判断的复杂的裁量过程。尽管理想的法哲学家希望能够杜绝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但迄今为止,没有立法者能够制定出这样的法律,也没有法官能够如此适用法律。在对某些案件的判断上,法官的价值选择和自由裁量,也从来都是不可避免的。在量刑的问题上,更是如此。刑法规定了诸多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每一具体刑事案件上,这些情节都需要法官进行解释判断,法官量刑的主观性不可避免。
2011-7-26 10: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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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li-chou 于 2011-7-26 11:59 编辑
florawing 发表于 2011-7-25 14:03
我对中国的调查有兴趣,谢谢你愿意给我做一个。既然你让我给个标准,那我也不客气了。就以湖北省高院、武汉 ...

这是一篇公认口碑很好,被刑法学界多次引用的学术论文。

公众舆论与量刑政策:影响模式和参与机制

一、前言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被期待能够排除公众舆论以及政治势力的影响从而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来裁定刑罚。与此相适应,量刑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通过排除公众舆论的影响从而为法官做出客观公正的刑罚裁定提供保障。然而,西方最近三十年的刑罚裁量实践表明:量刑政策的制定以及刑罚裁量的实施对公众舆论要求的漠视却越来越受到批评。{1}他们认为法官的刑罚裁量过于仁慈和轻缓,并没有满足公众对公正的要求。因此,在西方国家,最近要求量刑政策的制定和法官的刑罚裁量更多地考虑公众舆论的呼声非常之高。面对公众因刑罚裁量过于轻缓而对法官的公正性逐渐失去信赖的现实,恢复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是当今西方各国政府首要关注的问题。由此,政治势力一方面通过对立法机关以及法官施加影响,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犯罪人被判处重刑和投入监狱,以此来满足公众舆论对刑事司法的期待;另一方面,通过成立量刑委员会或者制定量刑指南的方式从而规范公众舆论对量刑政策和法官刑罚裁量的影响。因此,过去那种彻底排除公众舆论对法官刑罚裁量影响的量刑政策已经逐渐向在制定和实施量刑政策时对公众舆论的影响予以考虑的方向转化。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因为错误信息和错误观念,公众舆论对刑事司法制度,尤其对刑罚裁量实践存在诸多误解和被误导的可能。因此,量刑政策以及刑罚裁量如何既能合理地反映公众舆论从而满足恢复公众对刑事司法信赖的客观要求,同时又能避免公众舆论的非理性对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造成的影响,从而确立一个合理而有效的量刑政策,这是各国司法机关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二、公众舆论对量刑政策的态度——研究方法和基本结论

  国家的刑罚裁量不仅是要通过对违反法秩序的行为人施以相应的刑罚从而恢复被破坏的法秩序,而且刑罚裁量也是检验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关对犯罪做出反应的方式是否有效合理的重要方式。因此,刑罚裁量成为影响公众形成对社会犯罪状况、法律秩序以及公共安全基本态度的重要因素。只有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才能获得公众对刑罚裁量的准确态度。

  (一)获得公众对量刑政策态度的方法

  准确地获得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的相关信息,是各国量刑委员会或者量刑咨询机构的重要任务。因为客观全面地获得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的信息,无疑是制定合理量刑政策的关键。现代社会确定公众舆论对量刑政策态度的方法主要有:

  1.媒体调查法

  调查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态度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通过媒体对读者或者观众进行调查。这种方法通常就一个特定的事项设置问题让读者或者观众来回答。比如,京师刑事法治网设置的在线调查:您如何看待许霆恶意取款重审被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个网络调查就是运用媒体调查法的典型例子。由于这种调查法并没有设置详细的问卷和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因此,这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调查公众对某个刑罚裁量当前的态度。运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快捷、简单和成本低廉。但是这种方法不能由调查者选择样本,因此在调查样本的广泛性上很受限制。同时,由于媒体调查法通常都是与特定的新闻事件联系在一起,通过这种联系,媒体通常报道出的被调查者的态度并不具有广泛性或代表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参与媒体调查人的态度。因为存在这种缺陷,目前西方国家的法学研究者较少运用这种方法进行常规性调查。{2}

  2.代表性调查法

  过去四十年来,西方学者调查公众舆论最常用的方法就是代表性调查法。利用这种方法,研究者通常就刑事司法以及量刑政策设置一系列的问题,然后选择具有公众代表性的样本进行询问。由于问题设置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样本选择的有效性,代表性调查法能够比较准确地获得公众对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的相关信息。在调查结论的广泛性上,代表性调查法要优于媒体调查法。然而,代表性调查法的实际效果一方面取决于对反馈者信息收集的详尽性,另一方面取决于设置问题的范围上。实践中,基于节省时间和降低费用的考虑,研究者有时候希望通过有限的几个问题来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这样的调查就不具有太多的意义。因为,“要对刑罚裁量这样内容驳杂和充满感情因素的事项进行合理地说明时,对几个抽象的问题并不能像对一系列详尽的问题回答那样能够给研究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3} (P129)

  3.焦点小组调查法

  为了从被调查者那里获得有关刑罚裁量更为详尽和深入的信息,一些研究者使用了焦点小组调查法。这种方法就是将被调查者分成几个小组,然后就刑罚裁量和量刑政策进行讨论。为了使涉及到的问题都能够被讨论到,所以在小组讨论时需要一个人对被调查者予以引导。但是允许被调查者能够自由和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与传统的调查法相比,焦点小组调查法最主要的优点,就是它能够从参加小组讨论者那里获得有关刑罚裁量和量刑政策更加详尽和深入的信息。在焦点小组调查过程中,参加讨论的小组成员能够彻底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能够及时地向研究者询问自己不明白的问题。焦点小组调查法在对特定的人员,诸如被害人代表,法官和犯罪人等进行小组座谈时,获得的信息往往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焦点小组调查法由于要组织小组座谈,因此,参加调查的被调查者人数都是非常有限的。这样得出的结论就不必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审议性调查法

  为了更为详尽地调查公众舆论,大多数研究者都使用了审议性调查法。这种研究方法是在原先研究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个结论就是:公众对犯罪和刑罚裁量了解并不多。根据这个理论前提,如果被调查者起初并不太了解犯罪和刑罚裁量的相关事项,当为被调查者提供一些有关刑罚裁量和量刑政策的信息后,他们形成有关刑罚裁量和量刑政策的态度就只限于获悉的相关信息。审议性调查法是通过对被调查者事前和事后同时审查的方法来获得公众舆论的具体信息的。研究者在给被调查者提供调查信息之前确定被调查者对该调查内容的态度,然后给被调查者提供详细的信息,最后再次对被调查者的态度进行审查。这种方法通常在确定公众舆论对特定刑罚裁量制度的态度时被运用,比如研究者在确定公众舆论对以社区为基础执行刑罚的态度时就经常运用审议性调查法。虽然该方法不需要过多的调查行为就可以获得公众舆论的详尽信息,但是,参与调查的研究者基于时间和费用的考虑,在给被调查者就特定调查事项进行说明时,往往缺少相关的专家提供全面和理性的说明。因此,这就严重地限制了该调查法适用的广泛性。

  (二)公众对量刑政策态度的基本结论

  在美国、加拿大以及英国,大量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运用上述研究方法就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以及量刑政策的态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虽然研究方法和研究机构各有不同,但是关于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以及量刑政策的态度却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最新的研究结果表明,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和量刑政策的态度是:

  1.公众笼统地认为量刑政策过于仁慈,刑罚裁量过于轻缓

  “当前公众对刑事司法最强烈的愿望就是希望国家能够对犯罪做出更加严厉的刑罚反应。”{4}(P85)尽管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做出了很多改革以及现实的犯罪率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但是,公众仍然认为法官的刑罚裁量过于轻缓,对犯罪人过于仁慈。他们认为这种刑罚裁量是以牺牲被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公众认为刑事司法本身已经失去了其应有的公正性。{5}(P59)

  刑罚裁量到底是过于轻缓还是过于严厉,从上世纪70年代到现在,研究者在北美,澳大利亚以及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运用代表性调查法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平均 70%到8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官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过于仁慈和轻缓。加拿大略低(60%—70%),而美国较高(高达85%)。{6} (P27,P29)当被问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是否轻缓时,71%的英国人认为过于轻缓。{7}(P13)88%的加拿大人认为过于轻缓。{8} (P139)

  仅仅根据这些调查结论,政治家、政策制定者以及媒体就当然地得出结论,认为公众确实对轻缓的量刑政策不满。因此,实施严格的量刑政策就逐渐得到了决策者的支持。但是,最近几年,研究者逐渐在采用代表性调查法进行公众舆论研究时,他们设置了更加详尽的问题力图能够进一步地解释为什么公众如此倾向于严厉的量刑政策。结果发现,当受访者接受更为详尽的问题调查时,他们发现公众要求实施严厉量刑政策的比率就有明显的下降,平均下降10%。{9}(P73)由此看来,公众如此高比率地要求严厉的量刑政策的态度是由于给被调查者提供的问题过于笼统等这些调查方法的技术性问题所造成的。这也说明,公众只是笼统地认为量刑政策过于仁慈,刑罚裁量过于轻缓。当他们了解了更多的信息后,要求实施更加严厉量刑政策的这种要求就会明显降低。

  2.公众对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的相关信息了解得并不准确

  2003年,Roberts等人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就公众对犯罪和刑罚的态度进行的大规模调查研究表明,公众对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的相关信息了解得非常不准确。公众对与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有紧密关系的犯罪行为的特征和范围、法官的刑罚裁量过程以及适用监禁刑或假释这些问题甚至存在非常严重的误解。从相关的研究结论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对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的有关信息主要存在如下的误解:{10}(P296){11}(P712) {12}(P239){13}(P3){14}

  (1)认为犯罪在持续地增长,尤其是暴力性犯罪;

  (2)过度地估计暴力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的比率;

  (3)过度地估计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犯罪中所占的比率;

  (4)过度地估计累犯在整个犯罪中的所占的比率;

  (5)过度地低估最严厉刑罚措施的严厉性;

  (6)过低地估计所判刑罚的严厉性;

  (7)对刑罚的替代措施了解甚少,过多地依赖监禁刑。

  这些研究结果清楚地表明:对犯罪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误解是造成公众对整个量刑政策产生误解的最主要因素。

  3.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刑罚裁量的重要信息来源

  对大多数公众来说,由于并不能直接获得有关犯罪和刑事司法制度的第一手资料,他们对犯罪和刑事司法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媒体来获得的。特别是那些非常受公众欢迎的媒体,它们在公众形成对犯罪和刑罚裁量的态度时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而媒体基于娱乐和吸引更多的公众关注的目的,它们总是选择离奇的、残忍以及暴力的案件作选择性的报道。因此,媒体提供给公众的信息都是不准确和不完整的。这就造成公众对整个量刑政策的理解仅建立在有限的几个被媒体有选择地报道的典型案子上,而忽视了整个犯罪率的发展趋势。可以说,媒体在公众形成对量刑政策的基本态度时,它们在很多大程度上起到了误导公众的作用。“媒体对犯罪和刑罚裁量长期不客观和片面的报道误导了公众对国家量刑政策和刑罚裁量的正确理解。这就使公众越来越支持国家实行严厉的量刑政策。”{15}

  4.当为公众提供更多信息后,他们要求实行严厉量刑政策的呼声就会明显降低

  Zimring和Johnson在2006年随意选择了116个人做抽样调查。在给被调查者简单介绍了一个刑事裁判后,结果发现:高达9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官的量刑过于仁慈。接着,他们将被调查者随意分成二组。对其中一组,他们像媒体报道那样简单地给被调查者介绍了一个谋杀的案子。但是对第二组却详细地介绍了该谋杀案,包括案件实施过程、被告人的性格特征以及生活背景和成长经历等。结果发现,被简单介绍案件情况的那一组有高达80%,的人认为所判刑罚过于仁慈和轻缓,只有7%的人认为该刑罚裁量是正确的。而被详细介绍该谋杀案件的第二组却只有15%的人认为该刑罚过于仁慈和轻缓,30%的人认为该刑罚裁量是正确的。但是令人吃惊的是,该组中竟有45%的人认为该案的刑罚裁量过于严厉。{16}(P265)

  从Zimring和Johnson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如果公众赖以形成对量刑政策态度的信息主要是从真实客观的法官裁判实践,而不是透过媒体的镜头来获得的话,那么主张国家实行严厉的量刑政策的人数就会大大减少。

  三、公众舆论对量刑政策的影响——事实检验和原因分析

  从各国量刑政策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造成量刑政策经常发生突然性转向的主要原因,就是受公众舆论的影响。{17}(P367){18}{19}{20} (P1190)最近量刑政策的发展变化趋势也间接说明了这一点。政治势力也想通过制定严格的量刑政策从而满足公众要求国家向犯罪人做出更加严厉刑罚反应的需求。而且,“政治势力总是习惯于充分利用媒体对刑罚裁量实践或者刑事司法制度的批评来为严厉量刑政策的实施寻找公众的支持。”{21}(P133)而媒体的反面性宣传又强化了公众对刑罚裁量的不满从而更加坚定了政治决策者实施严厉量刑政策的决心。由此可以看出,当今各国量刑政策发生转向的主要原因,还是受公众舆论的影响。

  (一)公众舆论对量刑政策影响的事实检验

  1.检验一

  200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废除了实施多年的《青少年犯罪法》,通过了《青少年刑事审判法》。根据新通过的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明显严于之前的《青少年犯罪法》。而且很多属于各国处理青少年犯罪通用的原则在该法中也被忽略。加拿大通过《青少年刑事审判法》的主要原因,就是公众持续和严厉地批评《青少年犯罪法》对青少年犯罪人的处罚过于仁慈和轻缓。这最终迫使政治势力向立法机关施加压力,从而通过了该法。该法实施以后,虽然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22} (P265)因为该法的很多条款对青少年法庭判处监外执行的权力进行了很多限制。该法实施以后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高达76%的民众认为该法优于原来的《青少年犯罪法》。{23}{24}{25}(P529)

  2.检验二

  在加拿大,一个一直备受公众和媒体广泛争议的刑法条款是:对大多数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由陪审团来审查他们是否具有适用假释的资格。研究表明,如果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谋杀犯同样由陪审团来审查他们适用假释的资格的话,那么大多数的谋杀犯实际被关押的日期平均就会降低10年。{26}(P29)但是,大多数的政治决策者认为该条款有违民意,因此要求立法机关应当立即修改或废除该条款。基于政治决策者和公众的压力,立法机关不得不对该条款作了很多的修改,从而严格了具备假释资格的犯罪人适用假释的条件,结果造成了加拿大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适用假释的比率逐年下降。{27}(P615)

  3.检验三

  1996年,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监禁制度被引进到加拿大。根据这个制度,那些将要出狱的犯罪人如果本身危险性比较小,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允许在自己家里执行剩余的刑期。{28}(P298)这项制度对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和对犯罪人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该制度适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严重犯罪人,比如谋杀犯以及强奸犯等。对这些严重的犯罪人适用该制度的做法引起了公众和媒体的强烈不满。他们强烈反对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犯罪人适用该制度,要求该制度仅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人。最终,在2006年,新当选的保守派政府迫使立法机关做出禁止对严重的暴力犯罪人适用该项制度的规定。{29}

  4.检验四

  最近几年来,西方主要国家负责量刑政策制定的机构在制定量刑政策和发布量刑指南前,都会通过各种方法来调查公众舆论对刑罚裁量和量刑政策的态度。其基本目的就是使量刑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公众舆论的需要。上世纪80年代,加拿大量刑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就公众对刑罚裁量和假释的态度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最近,联邦司法部也公众对量刑的态度进行了调查。在美国,上世纪90年代,美国量刑指导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就联邦量刑指南是否得到了公众舆论的支持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30}在这个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了《2004年量刑改革法》,这部指导全美各州量刑实践的法律明确规定了量刑实践中在确定犯罪行为严重性的时候,必须考虑公众态度。同样,英国内政部量刑审查委员会在2001年就公众对量刑的态度实施了一系列的民意调查。量刑顾问委员会也就公众对强奸犯的量刑态度以及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犯罪的量刑态度进行了调查。{31}{32}根据这些调查结果,为了满足公众舆论的要求,新颁布的量刑指南就加大了对强奸犯的处罚。此外,新西兰法律委员会也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量刑政策的改革方向应当朝着符合公众舆论要求的方向发展。{33}

  虽然当今各国的公众舆论对量刑政策发生转向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死刑政策上,我们却未能明确地看出公众舆论的作用。在死刑态度上,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在死刑政策上应当排除公众舆论的影响,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却明确规定其死刑政策必须考虑公众舆论的态度。1965年英国就废除了死刑,但是仅仅五年后,议会就提出要求恢复死刑的议案。虽然当时高达82%的社会公众支持恢复死刑,但是该提案最终还是被否决。{34}此外,2007年在已经废除死刑的主要国家实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三分之二的公众认为国家应当恢复死刑,然而,这些国家却并没有恢复死刑。{35}(P152)在中东一些国家,死刑得以保留的主要原因就是死刑获得了公众的广泛支持。而在美国,死刑曾多次被废除后又被恢复。这种多次反复的主要原因就是公众舆论的影响。{36}(P83)由以上可见,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公众都支持恢复死刑,然而,在对待死刑的态度上,绝大多数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遵从民意而恢复死刑。为什么在死刑以外的量刑政策上这些国家更多地关注公众舆论的影响,公众舆论也对国家量刑政策的走向起着很大的作用。然而,在死刑问题上,这些国家却几乎一致地忽略了公众舆论的影响呢?这也是始终困扰着我们的主要问题。

  (二)公众舆论影响量刑政策的主要原因

  公众舆论对国家量刑政策的基本走向发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这是最近几年西方国家刑法改革的基本特征。促使国家在制定和实施量刑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公众舆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对国家权威顺从性的降低,反映到量刑政策上,就是要求国家的量刑政策能够更多地反映公众舆论

  最近几年来,西方社会明显出现了公众对传统权威和价值的反抗,公众对国家权威的顺从性逐渐在降低。他们对传统的那些毫无疑问地接受政治权威的统治和代表社会政治势力价值观的做法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那些拥有财富和特权的社会阶层不应再被视为比社会上其他的人更高人一等。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更多地关注普通公众的感受和意愿。Nevitte将这种趋势的原因归结为战后西方社会实施社会福利政策改革的结果。{37}(P263)出现在西方社会的这种变化提高了公众对量刑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从而改变了政府和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而且,在最近几年,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权威性逐渐丧失信心。他们把法官,检察官以及假释委员会的官员视为一群鼻孔朝上而不关注民生的外星人。{38}(P191)因此,在量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传统的由政府和立法机关垄断的机制由于国内公众舆论以及国外的影响已经逐渐变得松动,在制定量刑政策时愿意更多地倾听公众的心声,希望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量刑政策的制定中。从而使国家的量刑政策能够得到更多的公众认同。由此,我们就可以解释在西方社会,为什么最近几年“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和“零容忍度(zero tolerance)”,会逐渐进入到西方刑事司法领域。{16}(P297)

  2.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担忧和政治势力对公众凝聚力降低的担心,迫使量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关注公众舆论

  “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其社会个体抵御和排除自身对安全感到恐惧的主要方法,就是依赖国家通过传统的方法建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的安全防御制度。对这种制度的依赖,造成社会公众逐渐将排除不安全感和恐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发展成为他们日常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39}(P62)然而,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已经清楚地表明,国家通过传统的方法建立起来的一套能够为公众抵御安全恐惧制度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而且,国家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能够为公众提供稳定和安全的支柱也早已在当今社会湮灭殆尽。我们看到,西方社会原有的员工长期聘任制已经被废除,传统的家庭生活也逐渐因高离婚率而被越来越多的短期同居所取代,各种各样的社区组织在现代人的生活中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就造成公众对社会和国家的依赖越来越弱。同时,这个时期各国持续不断的高犯罪率和高监禁率以及各国政治势力在控制犯罪政策上的失败更加剧了公众对自身安全的恐惧和担心。{40}(P237)正是因为公众赖以抵御恐惧的传统安全防御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固有的基础而逐渐走向崩溃,以及持续不断的高犯罪率使公众逐渐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失去信赖,社会公众的凝聚力也在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公众把信赖和支持投向那些主张解决这些问题的组织和运动中,就成了他们的自然选择。同时,他们更希望国家能够通过制定严厉的量刑政策加大对犯罪的处罚来增加公众的安全感。与此相适应,国家也希望通过制定和实施能够体现公众舆论的量刑政策从而恢复公众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权威性的信赖和重建社会公众逐渐销弱的凝聚力。因此,正是公众对社会安全的担忧和政治势力对公众凝聚力降低的担心,迫使量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对公众舆论予以关注。
2011-7-26 10: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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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小盆友,想必这篇文章你已了熟在心了,做个RESUME吧~我年纪大了,字多看久了胃疼……
再次真诚滴感谢你的那篇调查。我灰常灰常海皮滴等ING
2011-7-27 03: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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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lili-chou  你说你说的话比道格威尔的有说服力,那你有调查吗?做过实验吗?结果是什么?法官没有主观性吗?你怎么证明你的话比道格威尔有说服力?  发表于 前天 23:15
lili-chou  另外,忘了一点,是你在质疑道格威尔的实验,又不是我在质疑,我凭什么要来给你证明呢?Celui qui réclame doit le prouver  发表于 前天 23:10
lili-chou  还有,把你调查的问题说清楚,你想问什么,法官能不能避免主观性?我讨论至始至终就是避免不了,如果我做调查,就是证明法官避免不了主观性  发表于 前天 22:31
lili-chou  叫嚣几句能不能成为加害者,你太小看公众的力量了。人言可畏这个词不是白造的  发表于 前天 22:28
lili-chou  我就是学法律的,我觉得这个逻辑很合理,有相关资料,你有兴趣可以自己查看  发表于 前天 22:27
lili-chou  还有,能说明下为什么你给的法院都是湖北的吗?  发表于 前天 22:26
lili-chou  言论自由也是建立在不侵害他人的基础上的  发表于 前天 22:25
lili-chou  评判归评判,凭什么叫别人死,他杀了你家人?法律里罪犯也是享受无罪推定和人神尊严的  发表于 前天 22:25
lili-chou  关于实验,科学是证伪而不是证真实,不信你可以发帖让大家告诉你  发表于 前天 22:23
lili-chou  我讨论的观点可是法官避免不了主观性,那你跟我争辩了半天争辩的是什么?  发表于 前天 22:22



我说咋一上来就15个提醒呢?原来是一个人发的n个评价和回复。这是一个奇迹!
lili-chou
2011-7-27 10:58
我愿意发多少,你管得着么? 
2011-7-27 03: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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