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1-5-2 23:20 编辑
orpheline 发表于 2011-5-2 19:11
回复 橙色路灯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
1,这个法律没有问题,其行文逻辑符合国际通则。这是个普通的案子,并不是疑难到现有的法律无法判清。你所说的那个“语焉不详”正是法律用语的特点之一。如果是更高一层的法律,比如宪法,你更会感觉“语焉不详”。法律用语除了逻辑的严密性之外,还有普遍性的特征。清晰与模糊,都是法律本身特点。
司法不是电脑软件,输入案情就能输出结果。同一条十几个字的法律条文,可能要应对几百万个情况各异的具体个案。法官水平的差异,就体现在对这个法律空间的把握上。 具体到这个个案上来说,如果刑法把渎职罪的具体内容逻列出来,即使该条刑法延长10倍,整部中国刑法增加1000条,其涵盖的内容也是有限的,难以应对千奇百怪千变万化的社会。所以,法律只能用抽象笼统性语言,而不是具体性语言。比如“重大损失”,如果刑法具体规定到造成100万元损失判2年,300万损失判3年,那如果遇到造成10万损失,15万损失,18万损失,1亿损失,2亿损失,不可能每个数字都有明确对应的条文。法律就是抽象性语言,而不是具体性。
2,你举法国的例子,以别的国家有此类丑闻为由就把自己国家的丑行合理化,这个逻辑本身就奴性十足。丑闻任何国家都有,也都会引起本国国民的批评。只有那些接受奴化教育的臣民,才不是批评而是为丑闻辩护。
3,你对中国法律的了解还需要继续努力,不能把西方规则套到中国法律体系上。在中国,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并不是人大常委会。而且,这个刑法第397条,是非常清晰的条款,根本不用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只有在某个案子进入审判程序,不得不对某条法律作出司法解释的时候才会进行。现在的问题是,馒头案根本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法官要运用那条法律都还不知道,何谈司法解释?
4,我说的那个进步还落后,是指的臣民奴才思想和现代公民思想。你也是个留学生了,对这两者的区别应该理解吧?臣民奴才思想会让国民心理上难以接受别人对主子丑闻的揭发,主动替当权者的行为辩护,并自觉反击对当权者丑行的揭发。现代公民的思想就是积极主动监督人民公仆,严格要求那些拿纳税人办事的政府人员。现代公民鲁迅,批评的那些奴才们并不是指政府人员,而是那些替当权主子辩护的普通文人。
你说到的改良派和革命派,他们都必须抛弃臣民奴才思想之后才能算改良或革命。改良或革命只是道路的不同,但都是要抛弃臣民奴才思想,做个现代公民。
我不一定能做到进步的公民,但我尽力不会让自己做个落后的臣民奴才。希望我们这些留学生都尽力争取做个进步的知识分子。
|
2011-5-2 22:1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