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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颜色馒头事件处理了,无一人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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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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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30 21:51:13

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错了,人家中石化只罚酒三杯呢~~~~~~
2011-5-1 1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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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当官的撤职
当事人会不判刑么?
当官的如果没有参与制造,
只是因为监督不严,
你如何把他移交司法机关,
大佬?
2011-5-1 13: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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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1-5-2 14:56 编辑
orpheline 发表于 2011-5-1 14:38
当官的撤职
当事人会不判刑么?
当官的如果没有参与制造,


借机普及点法律常识

渎职定义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条指的是过失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条指的是故意犯罪)

以上我引用的2段刑法原文,我只在括号里加了个注释。这就是刑法里常说的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都是引用这一条。

馒头事件被媒体披露之后,官员是否渎职交由法官判决,你感觉是否合理?




2011-5-2 1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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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橙色路灯 发表于 2011-5-2 13:39
借机普及点法律常识

渎职定义

兄弟,你在法国待久了不记得中国的天是什么颜色了吧?

渎职罪?那是为了打压异己设立的罪名,一个官员有人脉,有政绩,你真的以为卖几个有毒的包子就能让他劳改了?!人民利益算个P,说出来都不怕人笑话。
2011-5-2 15: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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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回复 橙色路灯 的帖子

什么叫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什么是重大损失?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界定?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职者和事件有直接牵连,一般很难定罪。就算是煤矿死人,也至多不过撤职。

法国的XYTHIA事件,不仅没有官员被移交法庭,连引咎撤职的都没有,除了其中一个自动辞职的外。


2011-5-2 16: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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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orpheline 发表于 2011-5-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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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你提到那些概念怎么界定,应该由法官根据法律判决。

是否有证据证明有官员牵连其中,也应该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你提到的煤难,也是这个道理。

如果缺少司法监督,类似的事情会越来越多。为官方辩护的臣民奴才思想,更无助于压制这类丑行,反而客观上为丑行辩护。

你提到的XYTHIA事件,我没有深入了解。但有一点我是清楚的,法国有毒产品比较少,不是因为法国商人心善,而是他们的公权力监管的比中国更严厉。如果别的国家的一个丑闻就可以成为自己国家某个丑行的借口,中国的丑恶事情只会越来越多。你作为一个留学生,对这类事情的态度可不要被国内学生更落后。
橙色路灯
2011-5-2 19:41
惭愧惭愧,跟那些思想根红苗正的正版货比,我的确是个山寨。你呢? 
双料文盲
2011-5-2 17:35
和众多中国山寨产品制造者一样,你也就一个社会制度的山寨鼓吹者。 
2011-5-2 17: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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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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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一个留学生,对这类事情的态度可不要被国内学生更落后。"
你这句话说的,简直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
2011-5-2 17: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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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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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
1. 我们的法律本来就是有问题的,因为语焉不详,要判决就很难
2. 举法国的例子,是说关于行政监管失职的追究难,中国不是特例,现在有撤职,有查办,都是在渐渐进步的。你们想要的那些东西,不可能一步到位。

最后补充一点是
我们的司法机关,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只有人大常委会有。所以我说的那几个问题,司法机关是没有权力作出解释的。

观点不同,不一定就要分出个先进和落后来。
就像改良派和革命派。也不见得谁就比谁进步。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不用多说了。
2011-5-2 18: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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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1-5-2 23:20 编辑
orpheline 发表于 2011-5-2 19:11
回复 橙色路灯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


1,这个法律没有问题,其行文逻辑符合国际通则。这是个普通的案子,并不是疑难到现有的法律无法判清。你所说的那个“语焉不详”正是法律用语的特点之一。如果是更高一层的法律,比如宪法,你更会感觉“语焉不详”。法律用语除了逻辑的严密性之外,还有普遍性的特征。清晰与模糊,都是法律本身特点。

司法不是电脑软件,输入案情就能输出结果。同一条十几个字的法律条文,可能要应对几百万个情况各异的具体个案。法官水平的差异,就体现在对这个法律空间的把握上。 具体到这个个案上来说,如果刑法把渎职罪的具体内容逻列出来,即使该条刑法延长10倍,整部中国刑法增加1000条,其涵盖的内容也是有限的,难以应对千奇百怪千变万化的社会。所以,法律只能用抽象笼统性语言,而不是具体性语言。比如“重大损失”,如果刑法具体规定到造成100万元损失判2年,300万损失判3年,那如果遇到造成10万损失,15万损失,18万损失,1亿损失,2亿损失,不可能每个数字都有明确对应的条文。法律就是抽象性语言,而不是具体性。

2,你举法国的例子,以别的国家有此类丑闻为由就把自己国家的丑行合理化,这个逻辑本身就奴性十足。丑闻任何国家都有,也都会引起本国国民的批评。只有那些接受奴化教育的臣民,才不是批评而是为丑闻辩护。

3,你对中国法律的了解还需要继续努力,不能把西方规则套到中国法律体系上。在中国,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并不是人大常委会。而且,这个刑法第397条,是非常清晰的条款,根本不用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所以,只有在某个案子进入审判程序,不得不对某条法律作出司法解释的时候才会进行。现在的问题是,馒头案根本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法官要运用那条法律都还不知道,何谈司法解释?

4,我说的那个进步还落后,是指的臣民奴才思想和现代公民思想。你也是个留学生了,对这两者的区别应该理解吧?臣民奴才思想会让国民心理上难以接受别人对主子丑闻的揭发,主动替当权者的行为辩护,并自觉反击对当权者丑行的揭发。现代公民的思想就是积极主动监督人民公仆,严格要求那些拿纳税人办事的政府人员。现代公民鲁迅,批评的那些奴才们并不是指政府人员,而是那些替当权主子辩护的普通文人。

你说到的改良派和革命派,他们都必须抛弃臣民奴才思想之后才能算改良或革命。改良或革命只是道路的不同,但都是要抛弃臣民奴才思想,做个现代公民。

我不一定能做到进步的公民,但我尽力不会让自己做个落后的臣民奴才。希望我们这些留学生都尽力争取做个进步的知识分子。
2011-5-2 22: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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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一个馒头掉在地上了.
老板捡了起来, 又摆上卖了.

==
有罪, 不假, 但不至于把他抓起来吧?!

lee_elodie
2011-5-9 14:11
你心里也都是吧?! 
四月一变
2011-5-8 12:44
你为什么让馒头掉地上,而不是掉屎坑里? 
2011-5-3 04: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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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这几天看明史 有人说明朝亡于言官 亡于党争 这话虽然说的太死不够全面 但总是有一定道理的
来时政版看了看 发现言官随便哪个时代都不缺啊
最大的感慨是好些人只是说一些话故作惊人之语 何必呢
我说的不是楼主 我觉得他挺好的
2011-5-4 12: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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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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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回,不过看你写了这么多,想了想,出于尊重,我还是回复一下吧。

1. 司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不是同一个概念。
2. 宪法作为基本法,刑法作为专门法,其特质不一样,法律用语也是不一样的。
3.我国法律的语焉不详,即使一个技术问题,也是有其它目的的。这个说法也不是我的独创。你看几篇文章就知道我的说法有没有根据。

2011-5-4 1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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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1-5-4 15:20 编辑
siso 发表于 2011-5-4 13:56
这几天看明史 有人说明朝亡于言官 亡于党争 这话虽然说的太死不够全面 但总是有一定道理的
来时政版看了看  ...


唐太宗因善于接纳逆耳谏言而成为一代明君,万历“六不”皇帝无视谏言而荒政误国。非谏言之祸,实君王之异。

明朝言官制度自朱元璋设立都察院开始。为何自洪武年间到隆庆万历年间,言官制度历经13代君王250余年,唯独万历皇帝有了亡国之忧?

现今的欧美媒体对自己政府批判监督力度更是远甚于明朝,为何不亡国?

发现问题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前提。发现了问题却熟视无睹不思根治敷衍了事,导致问题更加严重,是谁之过?难道是发现问题之过?
2011-5-4 13: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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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1-5-4 15:21 编辑
orpheline 发表于 2011-5-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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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回,不过看你写了这么多,想了想,出于尊重,我还是回复一下吧。


因为你9楼提到那个刑法第397条无法判断量刑,所以我才提到司法解释。这个案子并不疑难,根本涉及不到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等问题。而且,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目前在中国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西方把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中国并非三权分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大部分是兼职,不跟法国及台湾那样职业化,天天上班研究法律。所以,在中国,虽然理论上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但在实际的操作中高院的解释就足以应对各种疑难的案件。这个馒头案并无疑难,如果进入司法程序,根本无需司法解释,更谈不上立法解释。

一条再清晰完备的法律,如果嫌疑人不进入司法程序,都不会发生作用。现在的问题不是出在刑法上,而是公权力是否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这类危害公共安全问题。法律摆着不用,再完备又有何益?讨论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距离馒头问题更是遥远。


2011-5-4 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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