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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vidL 于 2011-4-23 22:36 编辑
不太懂国内的具体法律条文,所以只能简单分析一下,难免有疏漏。
1. 关于公诉
公诉从本质上讲是国家或者说是社会对犯罪者的起诉,该诉讼由公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提起诉讼。面对犯罪事实,公诉人不能放弃起诉。国内法律有意思的是犯罪者事后的态度也在法庭考量之列,也就是说如果取得受害者或其家属原谅的话,就能够减轻犯罪者的责任。这实际上影响了公诉,也就是说公诉人不得不考虑被害者的意愿。这样从本质上把公诉变成了民诉或是是自诉。允许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的另一个危险是犯罪者一方可能对受害者施加压力,迫使其要求撤诉或者要求减轻对犯罪者的处罚。
2. 关于民诉
在这里,受害方王辉是起诉人,是主角。我们来分析王辉这句话,“宁可分文不要,只求药家鑫死"。首先,"只求药家鑫死"属于公诉范围,王辉作为受害者家属没有任何权利提出死刑要求。这句话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宁可分文不要"好象是一个承诺,意思是如果药被判死刑,我就放弃赔偿请求。问题是,在刑事案件中诉讼权(请求民事赔偿权)能不能被单方面放弃?我认为原则上不能。为什么?因为该承诺的标的是法院对公诉的判决,即一种不可交易物。所以这种声明应当是无效。王辉始终有权利对药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金额。杀人属于法律事实而不属于合同范畴,所以不能对赔偿金额有预设限制,也就是说应当对所有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这方面国内好像有一个赔偿标准。我认为,应当根据被害者的收入状况进行适当赔偿。另外其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特别考虑在内,还要加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些理由,我觉得4,5万赔偿金有点过低。
至于药可能根本没钱不是限制赔偿金额的理由。药的遗产中既有他的资产,又有他的欠债,也就是赔偿金。所以将来,赔偿金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也就是其父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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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3 2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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