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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昭示墓想

药家鑫案可能又填新悬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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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祈福死者了.4000欧陪个人命.跟GDP不符啊.天朝啊..........受害者连个卫生间都买不了.晕....................最好别是注射的.最好还是打后脑.
2011-4-23 18: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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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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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西安看见不少人捐款的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都很少,要加薪作为主体,赔上一命,那么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就不会那么多了。
药家父母过于心疼儿子,而长时间忽略被害人,这种冷漠也是王辉宁可不要钱也要药赔命的主要原因。
另外,蹊跷在于,王辉其实根本不缺药家的赔偿,这几个月社会的捐助已经相当多。他可能觉得没有解恨?
二审,当然前提是药上诉的话,基本上还是死刑,中院可判但不能立即执行,只有报道高院,并且高院复核批准后才能执行,我觉得药必死,除非他有重量级的证据,而如果有的话,辩护律师早就在一审就拿出来了。药必死,看上去是法律严正,其实法律已经屈从于民意了。说得过去即可,上头犯不着为了保住一个毫无背景的熊孩子而放弃维稳。
王辉如动摇,且不管终审如何,他也将失掉部分同情。我估计他不会要几个赔偿金而同意谅解。况且这是刑法。
eii
2011-4-24 08:25
难道是因为王辉的贪婪? 另外,如果法律没有屈从民意,药这种情况还有不被判死刑的可能? 
2011-4-23 2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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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回复 laohuang 的帖子

说的很详细。。佩服。
2011-4-23 20: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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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laohuang 发表于 2011-4-2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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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西安看见不少人捐款的

说得不错。
另外事实上你不可能拥有一个除了立法时刻以外任何时候都不受任何干扰的绝对规则体系(也无必要),表因是民众智商问题,因为民众本身就没真心打算拥有这样的规则体系。本因是,你社会一旦达到了这种不死状态,这社会就已然死了。
2011-4-23 2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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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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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不能说,药如果不死,看上去是法律的耻辱,其实是法律不屈从于民意的象征?
2011-4-23 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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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DavidL 于 2011-4-23 22:36 编辑

不太懂国内的具体法律条文,所以只能简单分析一下,难免有疏漏。

1. 关于公诉
    公诉从本质上讲是国家或者说是社会对犯罪者的起诉,该诉讼由公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提起诉讼。面对犯罪事实,公诉人不能放弃起诉。国内法律有意思的是犯罪者事后的态度也在法庭考量之列,也就是说如果取得受害者或其家属原谅的话,就能够减轻犯罪者的责任。这实际上影响了公诉,也就是说公诉人不得不考虑被害者的意愿。这样从本质上把公诉变成了民诉或是是自诉。允许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的另一个危险是犯罪者一方可能对受害者施加压力,迫使其要求撤诉或者要求减轻对犯罪者的处罚。

2. 关于民诉
   在这里,受害方王辉是起诉人,是主角。我们来分析王辉这句话,“宁可分文不要,只求药家鑫死"。首先,"只求药家鑫死"属于公诉范围,王辉作为受害者家属没有任何权利提出死刑要求。这句话也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宁可分文不要"好象是一个承诺,意思是如果药被判死刑,我就放弃赔偿请求。问题是,在刑事案件中诉讼权(请求民事赔偿权)能不能被单方面放弃?我认为原则上不能。为什么?因为该承诺的标的是法院对公诉的判决,即一种不可交易物。所以这种声明应当是无效。王辉始终有权利对药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赔偿金额。杀人属于法律事实而不属于合同范畴,所以不能对赔偿金额有预设限制,也就是说应当对所有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这方面国内好像有一个赔偿标准。我认为,应当根据被害者的收入状况进行适当赔偿。另外其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特别考虑在内,还要加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些理由,我觉得4,5万赔偿金有点过低。
 至于药可能根本没钱不是限制赔偿金额的理由。药的遗产中既有他的资产,又有他的欠债,也就是赔偿金。所以将来,赔偿金应当由他的继承人,也就是其父母来支付。

2011-4-23 22: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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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昭示墓想 发表于 2011-4-23 15:50
不是说不可以争取,而是受害人丈夫王辉在宣判前后态度变化。宣判前自称可以一分钱不要求赔偿,只求药家鑫 ...

受害人家属所提出的异议针对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而不是刑事判决。这是两个概念。根据刑诉的相关规定,二审结果通常有:维持原判;因一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因一审法律适用问题、出现新的决定定罪量刑的实质证据的改判等。受害人家属得没得到其满意的民事赔偿,不是改变二审结果的法定因素。

一般来说,死刑判决后的二审可能因为一审量刑畸重而改判死缓,或者药本人在此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依法从轻处罚改判。过了二审,还有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即便到了执行死刑的时候,也有法定情形可中止执行……一审不一定是最后的结果,但你说的那个情况是不会改变这一结果的。
2011-4-24 04: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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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_bug_z 发表于 2011-4-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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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怎么分析了。

当时新刑法修正案还没出吧?公诉方是以什么罪名起诉的?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按你所说,一审判死刑的话,应该是后一个罪名,具体情况能否给个连接?从辩护方角度看,主观恶性与药案不同。
2011-4-24 04: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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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florawing 发表于 2011-4-24 04:26
当时新刑法修正案还没出吧?公诉方是以什么罪名起诉的?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按你所说,一审判 ...

你说的都是事实,但目前只是不能确定被害者家属的谅解书,能否作为对被告从轻量刑的重要证据。至于那个成都飞车案就2008年的事好像,但晚上什么信息都没有了。所以我也找不到。不好意思
2011-4-24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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