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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会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会员年满55周岁);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和会员本人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
(三)本细则实施后参加工作并缴纳公积金、公积金养老专户累计存款和填补额达到当年的最低存款额标准,且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退休会员,办理退出工作岗位手续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会员月基本养老金金额按下列(一)、(二)、(三)方法之一核定:
(一)按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核定基本养老金。退休会员月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会员公积金养老专户存款额除以180计发;
(2)会员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额除以120计发。
(二)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并缴费,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以上的会员,基本养老金可以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核定。核定后的金额与本条(一)款核定的金额对比,以高者确定。
(三)本细则实施前缴费,2008年7月1日后退休的会员,其基本养老金可依照本条(二)款规定计算核发 |
2009-4-30 2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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