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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公共马甲3

大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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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算不算谋杀?奶奶的,平白无故杀了一个生命,我要是那个男人,我就把那个女人和医院告上法庭,生孩子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长在你身上,就你一个人做主了的。
2008-11-8 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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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看了这么多  选择单身一辈子是最好的了
2008-11-8 1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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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ilmctz 于 2008-11-8 12:04 发表
算不算谋杀?奶奶的,平白无故杀了一个生命,我要是那个男人,我就把那个女人和医院告上法庭,生孩子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长在你身上,就你一个人做主了的。 ...

看了这么多在这儿JJWW的。。。反正如果是我很有可能一没控制住就把她掐死了。。。
2008-11-8 1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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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如果是我,估计我也会这么做。
一般我说,看着办,就表明了我很不同意
2008-11-8 12: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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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海若儿 于 2008-11-7 21:32 发表
只要我一说你自己看着办,意思绝对就是不行!
而且后果很严重


,我也是这样的
2008-11-8 12: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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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尘世 于 2008-11-6 19:55 发表
还有,如果我是这个女的,不如撞死算了。。找了个什么狗屁男人。。

去有小姐的地方,悄悄去不就得了,老婆都怀孕了别刺激人了行不,还打电话问。。。自己以伪君子坦荡荡。这不是把女人往死里逼吗?不答应就是小题大做,不给男人面 ...


恩 性格刚烈女子 我喜欢
2008-11-8 12: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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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现在年轻人都很火爆
2008-11-8 13: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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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如果是我,我会说我不想你去,但是你自己看着办。要是他去了,离婚照离,但是孩子还是要的。现在多少人怀不上孩子啊。而且小孩是无辜的。
2008-11-8 21: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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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这个女人,我喜欢,绝对支持!!这样垃圾男人的种,要不要算了!
2008-11-8 2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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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妻子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案情】

2006年3月10日,徐某(男)经他人介绍,与刘某(女)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同年8月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0月,刘某与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遂擅自将怀孕7个月的孩子堕掉。无奈,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称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意见分歧】处理该案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生育权属女方单独享有,刘某有单独处分的权利,其堕胎行为没有侵犯丈夫徐某的生育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擅自堕胎行为侵犯了徐某的生育权。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对生育权未作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该条文的立法本义是强调按计划生育,不得超额生育。所谓生育权,一般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依法享有的共同生育子女的权利。它的特征:一是生育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身权不可分离。二是生育权以性关系为基本特征,夫妻双方具有依附性。当然该特征并不排除人工受孕。三是生育权的受抑性。即生育权受不同时段、不同地区的限制,而表现为生育权的不平等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生育权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应共同行使这一权利,并非女方单独占有,任何一方单独处分都是对相对方生育权的侵害。理由如下:一是婚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使在涉及试管婴儿时,其生育一般也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二是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结婚是平等、自愿的,生育权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否则,则侵害了相对方的权利。

    侵害生育权,往往会给受害人在精神上造成痛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这种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应依据侵害人的主观故意,过错程度而定。如故意隐瞒相对方时间的长短、女方怀孕时间的长短等等。

    综合上述,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2008-11-8 23: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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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基本案情

    唐某与代某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唐某已怀孕3个月时,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代某殴打唐某。唐某因气愤而离开代某回娘家生活,代某对唐某的离家行为置之不理,唐某在娘家生活两个余月,到医院做了中引手术,手术后仍在娘家生活,产假期满后外出务工。2003年7月,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代某离婚,代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唐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唐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给代某造成精神损害,应否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应当给予代某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唐某与代某婚后怀孕的是第一胎,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条件,应当生育,而唐某与代某发生矛盾后,擅自将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孩子引产,其行为侵害了二人的爱情结果,主观具有故意性,唐某的行为有过错,万一代某离婚后不能再婚,其后果是明显的。因此,唐某应给予代某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不应当给予代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唐某与代某婚后所怀孕的孩子,是唐代二人的共同爱情结果,对该结果是否保存,双方都有决定的权利,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所以,本案中,唐某与代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唐某在得不到代某的关心、爱护下,在娘家生活极度痛苦,代某对唐某置之不理,代某的行为也是对唐某的精神折磨。因而,唐某为减轻自己精神痛苦的压力,决定对自己怀孕的孩子进行中止怀孕,也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对代某的精神有所侵害。唐某当然不应当承担代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2008-11-8 23: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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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有意思了,不同的答案,看样子属于法官自由酌情了
2008-11-8 23: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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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如果是我也会这么做,,,我是白羊座。。。。。。。。。:em00015:
2008-11-9 07: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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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如果因为这事,男人把女人告上法庭,那当时这女的还真是瞎了眼找了他。。。
2008-11-9 08: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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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去ktv找小姐会死啊?????
2008-11-9 1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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