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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anchen

非法二房东Méi Sōng,专骗巴黎留学生,请各位留意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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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MLLE萌萌 于 2008-5-29 00:43 发表


我也没说什么,"同伙"这词都出来了。我要是再多说两句,待会准不着我就成第2个黑心房东了
埃  算了 你们愿意怎么折腾都成  我是管不着
我只是觉得有效的方法是找司法机关 而不是在这边耍嘴皮子,事情都点到为止,该联系搂 ...



这位朋友,我倒是想问了,你到底是把整个帖子都看了一遍呢,还是只看了骂MEISONG的那些回复?
楼主发这个贴以及受害人回复这些贴的目的后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你没看见吗?

如果只要被骗了就只能去找司法机关,不许上来发帖,那请问“黑店检举”这个板块还要它干什么?
那这个黑店检举里所有的帖子不都变成了像你所说的“在耍嘴皮子”了吗?这个帖子和黑店其他的帖子有什么区别?哪个帖子后面没有人骂被告的?为什么偏偏就只要求删除这个帖子?

更何况了,什么叫羊群效应?楼主发了这个帖子就是为了提醒大家不要再被骗,那这个帖子如果要让更多人看到就必须要有人回应,MEIsong做的坏事实在太多,害的人也实在太多才会造成有这么多人的回应,也就是你说的“羊群效应”。那我想请问了,造成这种“羊群效应”的人到底是谁?是受害者还是MEISONG?
2008-5-29 00: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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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骗这么多钱也太黑了吧
2008-5-29 00: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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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战神2222 于 2008-5-28 23:40 发表
MEIsong急坏了,开始恐吓了。。。
你说他没事折腾个啥,本来这帖子差不多冷下去了,现在一下子有成热门帖了。。。
2008-5-29 0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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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幽蓝 于 2008-5-29 01:26 发表
同意MM的话,有什么事情,现实多找解决方案,骂得太过了,就会让看客们有反感了
可能见仁见智吧,我也不赞成骂人,不过说真的,作为一个旁观者,看见这么多的受害人用这等言语攻击meisong,第一反映就是那家伙做得真的太太过份了,否则何以在此孤立无援一直处于被咒骂境地而无一人替其辩解?
2008-5-29 0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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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楼上的,当心你这句话一说出来之后,MEISONG马上就找人或者自己穿个马甲来替自己辩解了

不过就等着他出现,看他有什么好辩解的,铁一样的实事都摆在面前。

[ 本帖最后由 hotwenyun 于 2008-5-29 02:16 编辑 ]
2008-5-29 0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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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可明白受害者的心情
他们骂他并不是恶意,只是心里对这个人恨之入骨
换了是我们,也不甘心白白的被一个黑心人渣骗了这么久
为什么梅松骗人如此彻底与狠心肠!坏人没有报应!
2008-5-29 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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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战斗在法国论坛ID管理制度

一、新注册用户须登记有效E-Mail邮箱,以方便收取社区发送的登录密码。
二、注册用户ID只能使用汉字、英文字母、数字及短横线。禁止使用如下符号组合:ASIIC码、区位码字符、汉字空字符、汉字全角字符、键盘上位字符(由按SHIFT引出的符号)等字符。
三、注册用户享有社区合法用户应有的一切权利。用户在社区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中国及欧洲的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的各项规定。用户若在社区活动中,有触犯中国及欧洲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四、注册ID用户中含有对其他社区ID用户有攻击、侮辱、挑衅、猥亵等内容的,或带有广告性质的ID用户,社区有随时取消其用户名的权力。
五、对于和其他社区用户ID名称相近的ID并可能引起争执的,社区将支持先注册的ID用户,而保留注销后注册ID用户的权利。
六、非本人而注册(比较)有影响的社会名人名字的用户ID,社区有随时取消其用户ID的权利。
七、对于严重违反社区规则的,社区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
八、用户注册后如在两年内没有登录社区记录,或登录次数不超过5次(含5次)、累计发帖不超过2篇(含2篇)时,社区有权收回该ID。
九、注册用户用户需对自己的ID和密码安全负责,如有遗失密码,请先使用社区取回密码功能,如需要,可使用原注册登记信箱给info@xineurope.com发送密码查询邮件。


《战斗在法国论坛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区命名为“战斗在法国论坛”,简称“战法”。
第二条 本社区的系统维护、程序修改以及秩序维护由易能欧洲传媒公司负责。
第三条 用户进行注册时,必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基本法及中国 &欧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注册即视同完全接受本基本法及中国&欧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社区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并通过社区身份认证者即为本社区的正式会员,依法享有社区规定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本法最终解释权归易能欧洲传媒公司,社区任何管理人员所制定的一切规则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社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经社区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并通过社区身份认证的用户即为本社区的正式会员,并激活后即获得社区规定会员所应享有的一切权限;未激活前,仅享有社区规定的部分会员权限。
第六条 用户只能使用汉字、英文字母、下划线及它们的组合,且最多不超过16个字符(8个汉字)注册,禁止使用空格、各种符号、无法显示的字符等特殊字符,否则社区将不予注册并有权删除。
第七条社区提倡实名注册。如发现注册账号中含有不雅文字或不恰当名称的社区会员,社区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1)请勿以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社会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2)请勿以中国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3)请勿注册和其他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名字;(4)请勿注册不文明、不健康名字,或包含歧视、侮辱、猥亵类词语的名字;(5)请勿注册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
第八条 本社区会员人人平等。
第九条 本社区会员的个人隐私受到社区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 用户本人授权社区透露这些信息;
(二) 相关的法律及程序要求社区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十条 本社区会员享有在各公开论坛发表言论的权利,若论坛中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一条 本社区会员享有社区新开发的其他功能的使用权利,若新功能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二条 本社区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各公开论坛的斑竹。
第十三条 本社区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社区新版。
第十四条 本社区会员有权依照程序发起对社区管理人员的投诉。
第十五条 本社区会员有义务遵守中国 &欧洲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社区会员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中国及欧洲各种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严禁危害中欧各国的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损害中欧各国的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煽动中欧各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中欧各国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二十二条 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第二十四条 严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严禁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诽谤谩骂他人或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严禁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第三十条 禁止未经社区允许发布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严禁发表与论坛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一帖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短时间内连续翻出同一账号的多个帖子并造成版面被同一账号的帖子大面积冲击等恶意翻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禁破坏社区公共秩序及侵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
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布会员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社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区设立社区管理组为最高权力管理机构,负责社区发展规划、站务建设、服务修改、管理员任免及管理人员权限变更等重大提议的审查及决策。
第三十六条 社区管理组由总版主以上人员组成,具有对社区日常活动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的权利。

第五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账号的,社区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利用社区资源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社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阻止,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版面封杀、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言论规则的,社区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除其违规的言论,并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版面封杀、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的,社区将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社区系统记录可以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法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具体违规处罚请参照《社区违规处罚规定》。
             
第六章 版权声明         
第四十四条 本社区除因站务管理需要并已获得社区授权而由本社区管理人员发布的公告类帖文外,任何会员(包括社区各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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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四十九条 本社区会员之间通过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本社区会员如因资料保管不妥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的,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社区会员因个人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社区会员因为违反本社区规定而触犯中国、欧洲各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用户帐号、密码及安全
第五十四条 完成本服务的登记程序之后,您将收到一个密码及帐号。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密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您同意∶
(a)您的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您将立即通知本网站;且 (b)每次上网完毕,把您的帐号关掉。如您未能依前述规定行事,对于任何人利用该密码及帐号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您应负完全的责任。对于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本网站无法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b)提供者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网站在此郑重提请您注意,任何经由本服务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任何其它方式传送的资讯、资料、文字、软件、音乐、音讯、照片、图形、视讯、信息或其它资料(以下简称“内容”),无论系公开还是私下传送,均由内容提供者承担责任。本网站无法控制经由本服务传送之内容,因此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品质。您已预知使用本服务时,可能会接触到令人不快、不适当或令人厌恶之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本网站均不为任何内容负责,包含但不限于任何内容之任何错误或遗漏,以及经由本服务以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传送任何内容而衍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但本网站有权依法停止传输任何前述内容并采取相应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用户使用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九章 基本法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第五十五条 社区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法。本法一旦发生修改、修正,将会在社区重要位置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向社区提交取消其公民资格而停止使用社区的服务,如果继续享用社区的服务,则视为默认本法的变动。
第五十六条 本法一经颁发,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须由社区管理组成员提出修改意见和草案,并经管理组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对外公布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社区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通知社区会员的权利,并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时,不需对社区会员或第三方负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中国及欧洲各国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中国及欧洲各国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中国及欧洲各国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战斗在法国论坛基本法》同时废止,如其他社区规则与本法有冲突的与本法为准

修改日志:
建立日:2005年5月
第一次修改日:2006年9月
第二次修改日:2007年1月


大家在注册的时候都已经同意了这些规定,为什么这个时候全忘记了呢?一个人连自己都不尊重,还会尊重其他人吗?这里有什么民愤?我看到的全是一些新注册的ID在说一些过激的言论,我开始怀疑这个帖子的事实成分到底有多少?做人不用躲躲闪闪的,有什么说什么。用新注册的id骂人,侮辱别人,暴人隐私也不比骗人强多少,骗人还有点技术含量,前者连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非常非常鄙视那些人。
2008-5-29 06: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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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08-5-29 07: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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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同意楼上战友,继续鄙视那些用马甲辱骂,侮辱,揭示别人隐私,破坏战法和谐气氛的人。

另外要求论坛管理者按照论坛规定,对那些违反版规的人进行处理,维护论坛形象,维护论坛和谐气氛。

[ 本帖最后由 LxT 于 2008-5-29 09:27 编辑 ]
2008-5-29 08: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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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看完了所有的回帖,全是马甲,都只会披着马甲在这里攻击别人,黑店历来如此
2008-5-29 1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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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情況這樣惡劣版主也不管 ...

無語暸 ..
2008-5-29 12: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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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请问一下你怎么可以断定全是马甲呢?我是受害者之一,也没用马甲发言,重申一下,上来发言的目的就是不想让有像我一样的受害者被他骗了。。。

原帖由 qdrobert 于 2008-5-29 12:46 发表
看完了所有的回帖,全是马甲,都只会披着马甲在这里攻击别人,黑店历来如此
2008-5-29 1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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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在管理员对大家提出如果大家说话态度有问题的话,可能会封帖之后,大家发表意见的态度,也都没有什么过激的啦,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还有什么理由封帖呢
2008-5-29 12: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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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KNA* 于 2008-5-29 13:10 发表
情況這樣惡劣版主也不管 ...

無語暸 ..


应该怎么管?封口还是封帖?
2008-5-29 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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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既然有规定,是怎样就怎样吧。
遵守论坛规定在大家申请ID的时候已经同意了,被处理了应该是咎由自取吧。违规的如果不被惩罚,哪么只会把战法搞得乌烟瘴气的。
2008-5-29 13: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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