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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使馆的国旗竟然被人给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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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2008-3-19 16:50:03

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mirage 于 2008-3-19 16:50 发表
http://www.youtube.com/v/T3PNvHm4y4I&hl=zh_HK
    我想问下使馆的人干什么去了.国旗国家的象征,竟然被人给扯下来了......真是丢脸,当年红军阵地人全死光了,红旗依然飘扬.只过是几个藏*独份子就全吓跑了....那天我 ...



老大 早发过了(rf8rf)
2008-3-19 1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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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有内幕有内幕。。
2008-3-19 17: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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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的确很气人!~~~~~~~~~但现场竟然还有警察给他们维护。什么乱78遭的!
2008-3-19 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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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kok 于 2008-3-19 16:56 发表



老大 早发过了(rf8rf)

老大哪里哪里....我好不容易这两天上网.都看YM的报道了,现在才知道有这事..前几天我和一哥们去换护照时就看到,那里的国旗不见了.还在想呢,今天是不是忘了升国旗了.............
2008-3-19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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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昨天有人告诉我,这是太极推手~
2008-3-19 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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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lucars 于 2008-3-19 17:11 发表
昨天有人告诉我,这是太极推手~


解释下
2008-3-19 17: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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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mirage 于 2008-3-19 17:09 发表

老大哪里哪里....我好不容易这两天上网.都看YM的报道了,现在才知道有这事..前几天我和一哥们去换护照时就看到,那里的国旗不见了.还在想呢,今天是不是忘了升国旗了............. ...



我估计帖子都被删除了
16号 战法都塞满了
这个帖子 CUT 巴黎
http://bbs.revefrance.com/thread-429315-1-4.html
2008-3-19 1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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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mirage 于 2008-3-19 17:13 发表


解释下

                                                                                                                                        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人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2008-3-19 17: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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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
2008-3-19 1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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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知道你老说的是那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

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貌取人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和本单位保守国家

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拖等方面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项和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际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

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分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

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

、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

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产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

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住处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和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

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

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

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画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

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

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这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刑法和一百八十六条条文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008-3-19 17: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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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kok 于 2008-3-19 17:20 发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 ...


看来你老说的是军事保密守则了..我以为是政治问题
2008-3-19 17: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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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从新疆到希臧,可是说从北京取得主办权那一刻,对手就已经着手准备了,能量的积聚需要释放,压着就把提心吊胆给了自己,不知道何时眨眼一刹那被压的能量蹦出来了,那就更麻烦、更被动。一个好的教练,就要让对手把“最佳竞技状态”爆发在赛场之外,是之前还是之后都可以,就是不要在比赛的时候就行。

所以说,过早进入竞技状态也不是什么好事,“反恐”是面道义大旗,对手送一面大旗给咱们,等到时候铁棒砸下去,可就是“替天行道”了。

让以为躲在鸠摩智身后老神安在的几个都站出来,把已经培养好的“第三代”、“第四代”都派上来,好哇,一棒下去斩草除根,至少可保十年太平。办奥运、解决台湾,时间就都有了。
2008-3-19 17: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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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kok 于 2008-3-19 17:20 发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 ...


K版太紧张了
2008-3-19 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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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和谐 于 2008-3-19 17:27 发表


K版太紧张了


(rf17rf)
不紧张 不紧张
我叫不紧张
2008-3-19 17: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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