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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学法律和政治学的,但是觉得你男友的看法有点极端的。
其实法律在不同体制是有着不同的本质的,在一个独裁的国家里面,法律更多的是权力阶层的权利意志的体现,德国纳粹政权本身就是一种法西斯政权,并不是一种民主政权,他利用了之前的魏玛宪法的漏洞从而上台的。
另外的,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其实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老百姓互相之间让渡部分权利,从而获得一种集群稳定性的关系,代议制或者说全民民主就是在这个基础法理上产生的。但是这种契约关系并不就是唯一的,因为法律的契约关系的协定必须要以自然法作为前提,这种自然法在古希腊就已经被赋予了正义的意义,在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这两位是基督教经院哲学的大牛)手中更被赋予了神性的色彩。不满足于这个自然法的法律本身就是在不断的修正的,而这种满足性是随着历史的变迁和人类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深化的。这种修正的方式基本上有革命和改良两种。革命一般在法俄传统里面比较常见,这个跟人们的政治认识和文化传统有关,他们大部分是从卢梭,洛克这样的论著里面获取话语,这两位思想家都系统的阐述过这种“自然状态”的政治哲学。另外一种改良大多在英美传统里面常见,他们通过“违反法律”的形式,从而引起大多数人的认识和思考,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修正,美国的那个第×,第×修正案就这样来的,美国黑人的权利的获得,肯尼迪总统《权利法案》的提出,以及越战都是这样的形式,更多的案例可以参看任东来的《美国宪政历程》这本书。
其实西方公民是有不服从传统的,并不是说就对“恶法”熟视无睹,何怀宏曾经编过一本《西方公民不服从传统》可以参看,另外更深的,也可以看看汉娜阿伦那,罗尔斯和德沃尔金他们的阐述,汉娜的书最近除了《极权主义的起源》有点敏感以外,其他的已经放开了,国内正在不断引进,当然也可以找法文或英文版的,罗尔斯和德沃尔金的书国内很早就引进了,二者虽然是对头,但是基本上学法律或者学政治学的学生都是要必读的,虽然我学经济,但是我们老师就在我们大三的时候,推荐同学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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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 16: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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