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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冰冰ice

要回国的JMS快来看,关于抽血的最新消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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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

颁布日期:19880114  实施日期:19880114  颁布单位:卫生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教委、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航、 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一条 为预防艾滋病从国外传入或者在我国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组织、动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公安、外事、海关、旅游、教育、航空、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第四条 所有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并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查验。

  第五条 来中国定居或留1年(或来华留学1学年)以上的外国人,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由于条件限制,未在本国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外国人,须在入境后20天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第六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属本规定不准入境但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的外国人,应当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尽快离境,必要时由我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安排其离境,离境前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采取隔离措施。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被发现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出境。

  第八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在国外居留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含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国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须在回国后2个月内到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接受检查。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进口或带入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所指物品,如确需进口,须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

  第十条 艾滋病的毒株由卫生部指定的单位保存、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在国内交换、传递和使用。

  第十一条 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二)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三)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其他治疗器材应严格消毒,杜绝医源性感染。

  第十四条 艾滋病为国家规定的报告传染病。

  第十五条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可能传播艾滋病者,应立即送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检查。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要密切注意就诊病人,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当立即诊断、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预防、医疗和保健工作的人员确诊或疑诊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于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其他人员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就近向预防、医疗和保健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延迟疫情上报。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人员的调查时,有义务提供关于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情况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疫情应当立即进行核实,上报材料必须附有经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条 全国艾滋病疫情由卫生部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卫生部门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发现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指人员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

  第二十四条 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发现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时,应当根据预防的需要,对其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留验;

  (二)限制活动范围;

  (三)医学观察;

  (四)定期或不定期访视。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

  第二十六条 对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所接触过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环境,卫生防疫机构应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消毒,必要时由卫生防疫机构实施消毒。

  第二十七条 卫生、医疗和保健机构实施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措施时,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

  (一)隐瞒病情不申报,逃避查验的;

  (二)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

  (三)瞒报携带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物品入境的;

  (四)拒绝执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所采取的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用语的含义:

  (一)“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二)“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恶性肿瘤者;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尚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四)“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一条 实施预防、治疗、检查措施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59.htm


都颁布了20年了
只不过近期加强了对这个第八条的解释
为什么这悍然大波?
为什么刚刚出来就不提出异议而非要等到20年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6 号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入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条 申请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国际通航的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三章 口岸监测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监测网络。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口岸艾滋病流行趋势,设立口岸艾滋病监测点,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开展艾滋病的监测工作,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加强入出境重点人群的艾滋病监测。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确定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和确证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应当及时将样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进行确证。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第四章 疫情报告及控制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报告疫情。
  疫情信息应当在6小时内通过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接受相应的医学指导。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进行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进行封存、检验或者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纳入预算,设立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项目,用于艾滋病实验室建设及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预防控制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疫情调查和控制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和监督保障职责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和漏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艾滋病病毒相关检测的;
  (五)故意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7/09/content_677777.htm

[ 本帖最后由 刘迅 于 2007-12-7 10:24 编辑 ]
2007-12-7 1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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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用那个扎手指比扎针疼多了, 我怕疼
2007-12-7 10: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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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中心:如验血(爱滋病)是自愿的,而且不收费的。12月1日执行应该要发文件的,目前他们不知道,也没有接到上海市卫生局的文件


我妈妈今天在上海问得,我们应该不要抽得。再说我就回去三个礼拜呀。
2007-12-7 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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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都是胡扯,在国外居住半年就不会得艾滋病了?在国外没艾滋病的,在国内乱搞就不会得了?外国人在外国住了一辈子去中国就不用检查?真是的。
2007-12-7 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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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假的.

已经有2个人回国证明根本没有这回事了.

不要人云亦云好不好.
2007-12-7 1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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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Ruru 于 2007-12-7 11:03 发表
反正都是胡扯,在国外居住半年就不会得艾滋病了?在国外没艾滋病的,在国内乱搞就不会得了?外国人在外国住了一辈子去中国就不用检查?真是的。 ...


对!!!!!!!!!
2007-12-7 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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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瞳瞳@@ 于 2007-12-7 09:40 发表
不是共用针头!!!根本就不是针头,是一个一次性的采血针(就是看着类似铁片的东西)扎手指。


看到這個我就放心了

我暈血的亞,如果用大針頭。。。。 ...

那等你婚检的时候,你肯定要晕!
2007-12-7 1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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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管怎么查,还是中国政府优待外国人,欺负自己人

太伤心了
2007-12-7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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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ingbo 于 2007-12-7 09:36 发表
21世纪了,使用一次性的针头是肯定的了。验一下也没什么不好,最起码是对自己和别人负责。


对自己和别人负责人是自发的。。。而不是强迫的。。
难道你没有每年都去验血吗?没有每2年作一次妇科检查吗?
这些都是必须的。。但是个人意愿的。。
并不用一个泱泱大国用法例来框定的。。
明白什么是人权吗。。
中国没有人权。。。就是这个意思。。
2007-12-7 11: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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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呆呆 于 2007-12-7 11:04 发表
根本就是假的.

已经有2个人回国证明根本没有这回事了.

不要人云亦云好不好.


执行与否是一回事。。。但是条例在哪儿呢。。
2007-12-7 1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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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这回可好了~
2007-12-7 1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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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一句话, 屁事多
2007-12-7 12: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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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就发现很多人喜欢胡说八道,自己搞不清情况就在那骂骂咧咧的。DROIT那板块的这种人特别多!
2007-12-7 13: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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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原帖由 我是王菲 于 2007-12-7 11:56 发表


对自己和别人负责人是自发的。。。而不是强迫的。。
难道你没有每年都去验血吗?没有每2年作一次妇科检查吗?
这些都是必须的。。但是个人意愿的。。
并不用一个泱泱大国用法例来框定的。。
明白什么是人权吗。。
中国 ...


哼,人权,能否告知怎样做才叫有人权?我怎么发现这世界没一个国家是有人权的?美国有人权吧,可是结果怎样,不也是想打哪国就打,想虐待哪个人就虐待?再说句,如果法国艾滋将来泛滥,看这吧,他们也会这么做!

[ 本帖最后由 tingylxt 于 2007-12-7 13:19 编辑 ]
2007-12-7 13: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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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好消息
2007-12-7 13: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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