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试用期要开除员工的话,首先要有一个preavis,这个preavis的时间依员工的工龄长短定:(要写挂号信通知,以挂号信签收日为起始日期)
6个月以内的按公司行业的conventions collectives决定;
6个月到2年的,要1个月的preavis;
2年以上的,要2个月!
(而且这个preavis期间公司每天必须给员工2个小时的带薪假期找新工作)
然后是开除员工的补偿问题。先看你是以什么原因开除员工的:motif economique还是motif personnel,按劳动法的规定,一般前者是要赔偿所有累计工资的20%,后者是10%。(这是指工龄不超过10年的员工,超过的话,还有附加的,估计LZ应该不属于这个cas)
特别强调一点:上面这个只是劳工法的普遍规定,如果与员工的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或者公司所属的conventions collectives中有不同规定的话,按合同优先于conventions collectives、conventions collectives优先于劳工法的顺序操作!
(关于员工的Conge Paye、RTT的东西我就不多说了,即使辞职都肯定是要补全给人家的,不要说开除了)
最后,员工被开除后一般都会去失业局(Assedic)申请失业补助。这个时候失业局会对公司开除员工的问题作一定调查,一般会带来一些后续麻烦:
如果是以motif economique开除员工的话,公司会被处罚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录用新员工;
如果是motif personnel,失业局会对公司提出的这个motif做审核,理由不充分的话(类似以性别、信仰、种族等理由是肯定不成立的),失业局会对公司追加一定数字的罚款。具体到哪些理由成立、哪些不成立,要看你的具体情况、还有失业局的认可程度了!
[ 本帖最后由 louis_yuhuajie 于 2007-11-4 01:05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