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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to 于 2015-1-14 23:12 编辑
又找到一篇,似乎也没写和衣服性感与否有直接关系。
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分析近3年审理的83宗强*奸案发现,8成强*奸案发生在熟人之间。数字统计表明,83宗强*奸案中,加害人认识被害人的有67宗,占80%;完全不认识的16宗,仅占20%。
“当前,那种认为强*奸犯罪就是在月黑风高的夜晚,陌生人突然从旁杀出,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地方实施侵犯的观念已经不符合实际。在实际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主要为朋友、同事、邻里、网友、老乡、保安与住户等。”罗湖区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案件多发旅馆酒店
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3宗强*奸案中,判决的被告人全部为男性,犯罪既遂的67宗,未遂的16宗。
据介绍,罪犯大多为18岁至35岁的青壮年,文化程度大多不高,职业主要为无业或低端行业如小区保安员、酒吧服务员等。86名强*奸犯中,有10名为保安员。而且,饮酒是强*奸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在这些案件中,有33宗与饮酒有关(含加害人饮酒或被害人饮酒),占所有案件的40%。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强*奸案件的案发地主要在旅馆、酒店、被害人及被告人住处(主要为出租房),这与人们一般感觉的强*奸案件多发生在僻静地点或公共场所的观念已不同。这些地点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不易被外人察觉、知晓和打扰的场所,符合强*奸犯罪的需要。
办案法官认为,案件中,很多强*奸犯罪都是因为男女在旅馆、酒店或出租屋中单独相处情况下而引发的。这些地点除了易使犯罪人产生强*奸犯意外,也具有易使被害人难以抵抗的气氛。这恰恰提示了女性在与男性单独相处时,地点选择必须谨慎的重要性,也是预防强*奸犯罪的要点。
此外,从案件具体信息来看,旅馆、酒店之所以经常被选为作案地点,很大一部分原因与酒店业的管理松散有关。尤其是一些小旅馆、招待所,为了增加客源,对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往往没有进行核查及按要求进行登记,这种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强*奸案件类型众多
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这些强*奸案件进行分析后,将强*奸案件划分为5种类型。
“第一种是饮酒惹祸型。”办案法官说,酒精作用会强化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以及降低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因而引发强*奸犯罪。从犯罪对象来看,被害人主要为一起饮酒的女性、酒吧工作人员、休闲中心服务技师等。这种类型的强*奸犯罪又分为3种情况:饮酒后犯罪人萌生淫秽之心,且行为不受控制;因过量饮酒,被害人不省人事导致被性侵犯;犯罪人有预谋地将被害人灌醉后实施性侵犯。
强*奸犯罪的第二种类型是临时起意型。行为人本并非基于强*奸故意与被害人接触,但在与被害人接触过程,受情景诱惑,临时萌生淫秽之心并付诸实施。
“第三种类型是寂寞难耐型。”办案法官说,行为人一个人客在他乡,性欲望渴望得到发泄,再加上受社会风气和“黄毒”的影响,因而容易产生强行占有的心理。
据了解,在一些强*奸案件中,犯罪人本并无实施强*奸犯罪的计划,但在实施其它犯罪时,遇到女性被害人无力反抗,往往会萌生性侵犯之心。这主要体现在盗窃、抢劫、绑架案件中。这种类型被归结为顺手牵羊型。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友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交往的一种主要方式,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友双方往往难以验证对方情况的真实性。这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并作为实施强*奸犯罪的手段,称为网络交友型强*奸犯罪。
出自 : http://group.baike.com/falv/bbs/mZH10agFZZGICdFlm.html |
2015-1-14 2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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