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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藤希

【求助】请问法籍华人拿了中国签证 飞香港要什么证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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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4.htm
下 述 外 国 国 家 / 地 区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领 取 签 证 详 情
外 国 国 家 ( 地 区 ) 的 国 民 / 证 件 类 别旅 游 香 港 特 区 获 免 签 证 惟 逗 留 不 得 超 过每 次 均 须 申 请 签 证 ( 但 乘 搭 航 机 直 接 过 境 或 不 离 开 机 场 过 境 候 机 室 的 人 士 除 外 )阿 富 汗-须 申 请 签 证亚 尔 巴 尼 亚-须 申 请 签 证亚 尔 及 利 亚十 四 日-安 道 尔九 十 日-安 哥 拉 (参 阅 注) -须 申 请 签 证^ 安 哥 拉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安 圭 拉九 十 日-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九 十 日-阿 根 廷九 十 日-亚 美 尼 亚-须 申 请 签 证澳 大 利 亚 ( 澳 洲 )九 十 日-奥 地 利九 十 日-阿 塞 拜 疆-须 申 请 签 证巴 哈 马九 十 日-巴 林十 四 日-孟 加 拉-须 申 请 签 证^ 孟 加 拉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巴 巴 多 斯九 十 日-白 俄 罗 斯-须 申 请 签 证比 利 时九 十 日-伯 利 兹九 十 日-贝 宁十 四 日-百 慕 达九 十 日-不 丹十 四 日-玻 利 维 亚三 十 日-波 斯 尼 亚 和 黑 塞 哥 维 那十 四 日-博 茨 瓦 纳九 十 日-巴 西九 十 日-英 国 ( 英 国 公 民 )一 百 八 十 日-英 国 ( 英 国 海 外 领 土 公 民 、 英 国 海 外 公 民 、 英 籍 人 士 及 受 英 国 保 护 人 士 )九 十 日-英 属 南 极 群 岛九 十 日-英 属 印 度 洋 群 岛九 十 日-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九 十 日-文 莱九 十 日-保 加 利 亚九 十 日-布 基 纳 法 索十 四 日-布 隆 迪 (参 阅 注) -须 申 请 签 证^布 隆 迪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柬 埔 寨-须 申 请 签 证喀 麦 隆 (参 阅 注)-须 申 请 签 证^喀 麦 隆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加 拿 大九 十 日-佛 得 角三 十 日-开 曼 群 岛九 十 日-中 非 共 和 国十 四 日-乍 得十 四 日-智 利九 十 日-哥 伦 比 亚九 十 日-科 摩 罗十 四 日-刚 果 ( 民 主 共 和 国 ) ( 前 名 为 扎 伊 尔 ) -须 申 请 签 证*刚 果 ( 共 和 国 )-须 申 请 签 证^刚 果 ( 共 和 国 )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哥 斯 达 黎 加三 十 日-哥 斯 达 黎 加 临 时 护 照-须 申 请 签 证哥 斯 达 黎 加 政 府 签 发 的 签 证 身 份 书-须 申 请 签 证科 特 迪 瓦-须 申 请 签 证*克 罗 地 亚十 四 日-古 巴-须 申 请 签 证塞 浦 路 斯九 十 日-捷 克九 十 日-丹 麦九 十 日-吉 布 提十 四 日-多 米 尼 克 国九 十 日-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国三 十 日-厄 瓜 多 尔九 十 日-埃 及九 十 日-萨 尔 瓦 多三 十 日-赤 道 几 内 亚十 四 日-厄 立 特 里 亚 ( 参 阅 注 )须 申 请 签 证*爱 沙 尼 亚九 十 日-埃 塞 俄 比 亚-须 申 请 签 证^埃 塞 俄 比 亚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URL]福 克 兰 群 岛 及 属 地九 十 日-法 罗 群 岛九 十 日-斐 济九 十 日-芬 兰九 十 日-法 兰 西 ( 法 国 )九 十 日-加 蓬十 四 日-冈 比 亚九 十 日-格 鲁 吉 亚-须 申 请 签 证德 意 志 ( 德 国 )九 十 日-加 纳-[URL="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4.htm#notes for dip req"]须 申 请 签 证^加 纳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 十 四 日-直 布 罗 陀九 十 日-希 腊九 十 日-格 陵 兰九 十 日-格 林 纳 达-须 申 请 签 证危 地 马 拉三 十 日-几 内 亚十 四 日-几 内 亚 比 绍十 四 日-圭 亚 那九 十 日-海 地十 四 日-洪 都 拉 斯三 十 日-匈 牙 利九 十 日-冰 岛九 十 日-印 度十 四 日-印 度 尼 西 亚 ( 印 尼 )三 十 日-伊 朗-须 申 请 签 证伊 拉 克 ( 参 阅 注 )-须 申 请 签 证* 爱 尔 兰九 十 日-以 色 列九 十 日-意 大 利九 十 日-牙 买 加九 十 日-日 本九 十 日-约 旦十 四 日-哈 萨 克 斯 坦-须 申 请 签 证肯 尼 亚九 十 日-基 里 巴 斯九 十 日-朝 鲜-须 申 请 签 证大 韩 民 国 ( 南 韩 )九 十 日-科 威 特十 四 日-吉 尔 吉 斯 坦-须 申 请 签 证老 挝 ( 寮 国 )-须 申 请 签 证拉 脱 维 亚九 十 日-黎 巴 嫩-须 申 请 签 证莱 索 托十 四 日-利 比 里 亚 ( 参 阅 注 )-须 申 请 签 证*利 比 亚-须 申 请 签 证列 支 敦 士 登九 十 日-立 陶 宛九 十 日-卢 森 堡九 十 日-马 其 顿十 四 日-马 达 加 斯 加十 四 日-马 拉 维九 十 日-马 来 西 亚九 十 日-马 尔 代 夫九 十 日-马 里十 四 日-马 耳 他九 十 日-马 绍 尔 群 岛十 四 日-毛 里 塔 尼 亚十 四 日-毛 里 求 斯九 十 日-墨 西 哥九 十 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 联 邦 )十 四 日-摩 尔 多 瓦-须 申 请 签 证摩 纳 哥九 十 日-蒙 古十 四 日-黑 山 ( 共 和 国 ) -须 申 请 签 证蒙 特 塞 拉 特九 十 日-摩 洛 哥三 十 日-莫 桑 比 克十 四 日-缅 甸-须 申 请 签 证纳 米 比 亚九 十 日-瑙 鲁九 十 日-尼 泊 尔-须 申 请 签 证*荷 兰九 十 日-新 西 兰九 十 日-尼 加 拉 瓜-须 申 请 签 证尼 日 尔十 四 日-尼 日 利 亚-须 申 请 签 证挪 威九 十 日-阿 曼十 四 日-巴 基 斯 坦 (参 阅 注)-须 申 请 签 证^巴 基 斯 坦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 十 四 日-帕 劳十 四 日-巴 勒 斯 坦 国-须 申 请 签 证巴 拿 马-须 申 请 签 证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九 十 日-巴 拉 圭三 十 日-秘 鲁三 十 日-秘 鲁 特 别 护 照-须 申 请 签 证菲 律 宾十 四 日-皮 特 凯 恩 、 亨 特 森 、 迪 西 和 奥 埃 诸 西 群 岛九 十 日-波 兰九 十 日-葡 萄 牙九 十 日-卡 塔 尔十 四 日-罗 马 尼 亚九 十 日-俄 罗 斯 联 邦-须 申 请 签 证卢 旺 达十 四 日-萨 摩 亚 ( 西 )三 十 日-圣 马 利 诺九 十 日-圣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十 四 日-沙 特 阿 拉 伯十 四 日-塞 尔 维 亚 ( 共 和 国 )-须 申 请 签 证塞 内 加 尔-须 申 请 签 证塞 舌 尔九 十 日-塞 拉 利 昂 ( 参 阅 注 )-须 申 请 签 证*新 加 坡九 十 日-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九 十 日-斯 洛 文 尼 亚九 十 日-所 罗 门 群 岛-须 申 请 签 证索 马 里-须 申 请 签 证*南 非三 十 日-西 班 牙九 十 日-斯 里 兰 卡-须 申 请 签 证^斯 里 兰 卡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圣 赫 勒 拿九 十 日-圣 赫 勒 拿 属 地 ( 阿 森 松 岛 、 特 里 斯 坦 达 库 尼 亚 群 岛 )九 十 日-圣 基 茨 - 尼 维 斯 - 安 圭 拉九 十 日-圣 卢 西 亚九 十 日-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九 十 日-苏 丹-须 申 请 签 证苏 里 南十 四 日-斯 威 士 兰九 十 日-瑞 典九 十 日-瑞 士九 十 日-叙 利 亚-须 申 请 签 证塔 吉 克 斯 坦-须 申 请 签 证坦 桑 尼 亚九 十 日-泰 国三 十 日-南 乔 治 亚 及 南 桑 威 奇 群 岛九 十 日-阿 克 鲁 帝 利 及 德 基 利 亚 主 权 根 据 地 区九 十 日-多 哥-须 申 请 签 证^多 哥 外 交 / 公 务 护 照十 四 日-汤 加九 十 日-汤 加 国 家 护 照-须 申 请 签 证汤 加 受 保 护 人 士 护 照-须 申 请 签 证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九 十 日-突 尼 斯三 十 日-土 耳 其九 十 日-土 库 曼 斯 坦-须 申 请 签 证特 克 斯 和 凯 科 斯 群 岛九 十 日-图 瓦 卢九 十 日-图 瓦 卢 ( 在 护 照 的 national status 上 注 为 'I-TUVALU' )-须 申 请 签 证乌 干 达三 十 日-乌 克 兰-须 申 请 签 证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三 十 日-乌 拉 圭九 十 日-根 据 法 令 第 289/90 号 所 签 发 的 乌 拉 圭 护 照-须 申 请 签 证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美 国 )九 十 日-太 平 洋 托 管 地 ( 美 国 ) ( 只 限 美 国 托 管 地 护 照 持 有 人 )十 四 日-乌 兹 别 克 斯 坦-须 申 请 签 证瓦 努 阿 图九 十 日-梵 蒂 冈十 四 日-梵 蒂 冈 公 务 护 照-须 申 请 签 证委 内 瑞 拉九 十 日-越 南-须 申 请 签 证也 门 ( 共 和 国 )三 十 日-赞 比 亚九 十 日-津 巴 布 韦 九 十 日-所 有 ' 无 国 籍 ' 的 旅 游 证 件 -须 申 请 签 证其 他 国 家 的 国 民 来 港 旅 游七 日-

注 :

* 所 有 国 民 , 不 论 因 任 何 理 由 ( 包 括 过 境 及 留 在 机 场 禁 区 内 的 旅 客 ) 访 港 , 均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入 境 签 证 。

^ 所 有 国 民 ( 持 外 交 及 公 务 护 照 者 除 外 ) , 不 论 因 任 何 理 由 ( 包 括 过 境 及 留 在 机 场 禁 区 内 的 旅 客 ) 访 港 , 均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入 境 签 证 。
13.本 说 明 书 内 有 关 访 客 来 港 签 证 或 进 入 许 可 要 求 的 资 料 , 是 以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份 的 情 况 为 依 据 , 其 后 情 况 也 许 有 所 改 变 。
2007-4-29 1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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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2007-5-1 2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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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一直就郁闷为什么中国公民去香港还要办证.....
2007-5-1 23: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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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因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7-5-1 2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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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我也是法籍,昨天刚从香港回来,不需签证,可以住90天.如果你进入中国得有中国的签证,去深圳也得办短期签证,特别麻烦,不如在法国办好了.我本人玩得非常好,吃的好极啦,香港人对大陆的都很热情的,多年前去时受的歧视不寸在了,国泰的飞机非常好,建议坐它的飞机.
2007-5-3 1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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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一切尽在“特别”2字中^^
Post by coolbank
因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7-5-4 19: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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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法籍还要什么签证啊,在香港可以免签呆30天,不过去大陆就要签证了。
2007-5-4 20: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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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可不可以问个题外话,法籍办去中国的旅游签证是不是特别容易,有没有被拒的可能啊?一定要邀请函和来回机票吗?
2007-5-4 2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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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什么证明都不用,去就给
交钱加急的话,当场或者第二天就给
2007-5-17 22: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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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9.htm#transit
从 中 国 内 地 来 港 人 士 的 入 境 安 排

引 言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四 款 订 明 :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须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其 中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人 数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确 定 。 」
来 港 定 居
2.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定 居 , 须 向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 现 时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每 日 配 额 是 150 个 , 而 符 合 香 港 居 留 权 资 格 的 儿 童 及 配 偶 会 得 到 优 先 处 理 :


  • 每 日 配 额 中 的 60 个 是 分 配 予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任 何 年 龄 的 儿 童 ;
  • 30 个 配 额 是 分 配 予 长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
  • 其 余 非 指 定 的 60 个 配 额 则 分 配 予 下 列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的 人 士 :

    • 不 论 年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
    • 内 地 无 依 靠 的 儿 童 来 港 投 靠 亲 属 ;
    •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照 顾 无 依 靠 的 父 母 ;
    • 内 地 无 依 靠 老 人 来 港 投 靠 亲 属 ; 及
    • 来 港 承 继 直 系 亲 属 产 业 的 人 士 。

3. 有 关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的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申 请 单 程 通 行 证 所 需 的 轮 候 时 间 、 配 额 的 分 发 和 签 发 的 先 后 次 序 , 均 由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
因 公 访 港
4. 内 地 因 公 人 员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应 就 其 来 港 目 的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请 签 发 《 因 公 往 来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通 行 证 》 和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因 私 访 港
探 亲

5.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探 亲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探 亲 」 签 注 。

「 团 队 旅 游 」

6.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可 参 加 由 内 地 旅 行 社 所 营 办 的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 参 加 「 香 港 游 」 旅 行 团 的 团 员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团 队 旅 游 」 签 注 。 而 「 香 港 游 」 的 团 员 须 遵 从 「 随 团 来 , 随 团 去 」 的 原 则 。

「 个 人 旅 游 」

7. 内 地 广 东 省 及 28 个 城 市 ( 即 是 上 海 、 北 京 、 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杭 州 、 宁 波 、 台 州 、 福 州 、 厦 门 、 泉 州 、 天 津 、 重 庆 、 成 都 、 济 南 、 渖 阳 、 大 连 、 南 昌 、 长 沙 、 南 宁 、 海 口 、 贵 阳 、 昆 明 、 石 家 庄 、 郑 州 、 长 春 、 合 肥 和 武 汉 ) 的 居 民 , 如 欲 以 个 人 身 份 来 港 观 光 旅 游 , 必 须 取 得 由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可 供 一 次 或 两 次 有 效 的 「 个 人 旅 游 」 签 注 。

商 务 旅 游

8.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以 私 人 身 份 来 港 经 商 , 必 须 持 有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可 供 一 次 或 多 次 往 来 的 有 效 「 商 务 」 签 注 。请 按 此 参 阅 《 内 地 人 士 持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需 知 》 。

其 他 旅 游 目 的

9. 内 地 居 民 因 为 其 他 目 的 例 如 : 申 请 外 国 签 证 、 出 席 民 事 诉 讼 等 而 欲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 必 须 取 得 由 有 关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 其 他 」 签 注 。


过 境
10. 经 香 港 过 境 往 来 另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中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于 每 次 入 境 时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七 天 而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进 入 许 可 , 但 他 们 必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持 有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有 效 入 境 证 件 及 经 确 认 事 先 已 预 订 前 往 海 外 的 续 程 车 / 船 / 机 票 。
来 港 工 作
因 公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员

11. 内 地 因 公 派 往 驻 港 国 营 或 合 资 企 业 / 机 构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或 获 授 权 的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外 事 办 公 室 申 领 工 作 签 注 。

输 入 劳 工

12. 内 地 工 人 如 欲 透 过 「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 来 港 工 作 , 其 申 请 必 须 经 由 已 获 得 原 则 性 批 准 输 入 劳 工 的 雇 主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劳 工 处 出 版 的 《 如 何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输 入 劳 工 申 请 简 介 》 小 册 子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13.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起 实 施 , 以 取 代 现 有 的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 和 「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 。 内 地 居 民 ( 受 聘 人 ) 如 欲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 ( C ) 96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61 ( 英 文 版 本 ) 。 所 有 申 请 必 须 由 受 聘 人 的 雇 主 提 出 , 而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是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公 司 。 由 受 聘 人 直 接 递 交 的 申 请 , 恕 不 受 理 。 正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的 内 地 人 士 , 不 得 以 递 交 了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申 请 书 为 理 由 , 要 求 延 长 在 港 逗 留 的 期 限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来 港 工 作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在 港 的 雇 主 领 取 后 转 交 受 聘 人 。 受 聘 人 必 须 向 备 存 其 户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详 情 请 参 阅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小 册 子 [ ID ( C ) 959 ] 或 按 此

在 香 港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毕 业 生

14. 下 列 内 地 学 生 如 在 港 觅 得 工 作 , 可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

  • 一 九 九 零 年 或 以 后 在 本 港 教 资 会 资 助 的 院 校 毕 业 并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 或
  • 获 批 准 于 二 零 零 五 / 二 零 零 六 学 年 或 以 后 就 读 于 非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并 取 得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ID(C)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 英 文 版 本 ) 。 详 情 可  阅 有 关 的 资 料 单 张 ID(C)946
来 港 受 训
15. 受 聘 于 本 港 的 跨 国 公 司 或 大 型 公 司 的 内 地 雇 员 或 获 这 些 公 司 资 助 来 港 的 业 务 伙 伴 , 可 申 请 来 港 接 受 为 期 不 超 过 12个 月 的 短 期 培 训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培 训 课 程 的 详 情 及 一 份 培 训 合 约 或 协 议 的 副 本 。

16. 因 公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 应 向 国 务 院 港 澳 事 务 办 公 室 申 领 培 训 签 注 。 以 私 人 身 分 来 港 受 训 的 内 地 居 民 , 则 应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C)936(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英 文 版 本 )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尚 未 获 发 给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人 , 需 提 供 其 英 文 姓 名 ( 汉 语 拼 音 ) 、 身 份 证 及 户 口 备 查 簿 的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将 培 训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直 接 寄 交 申 请 人 或 经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转 交 给 他 们 。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有 关 公 安 机 关 出 示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及 所 需 文 件 , 以 便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培 训 签 注 。

17. 已 填 妥 的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应 送 交 下 列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2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处


来 港 就 读
18. 内 地 学 生 可 报 读 :

  •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
  • 为 期 不 多 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 在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 及
  •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由 教 育 及 人 力 统 筹 局 批 准 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交 换 生 课 程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ID ( C ) 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 ( E ) 936 (英 文 版 本 ) , 并 提 供 其 学 历 及 有 关 院 校 已 予 取 录 的 证 明 文 件 。 尚 未 获 发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其 英 文 姓 名 ( 汉 语 拼 音 ) 及 身 份 证 和  口 备 查 簿 的 影 印 本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 所 有 申 请 均 须 经 由 取 录 申 请 人 的 院 校 ( 以 保 证 人 身 份 )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领 取 并 转 交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备 存 其  口 登 记 记 录 的 公 安 局 办 事 处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和 赴 港 签 注 。 请 参 阅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来 港 居 留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19.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实 施 。 内 地 居 民 如 欲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居 留 ,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98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81 ( 英 文 版 本 ) 。 详 情 请 参 阅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须 知 》 [ ID(C)982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82 ( 英 文 版 本 ) ] 。

受 养 人 随 同 来 港



20. 内 地 居 民 如 根 据 有 关 计 划 或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修 读 香 港 大 专 院 校 所 举 办 的 全 日 制 课 程 或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 其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 受 养 人 」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居 住 。 获 准 在 本 地 就 读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除 非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 否 则 不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如 申 请 人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其 受 养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手 表 格 ID(C)962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62 ( 英 文 版 本 ) 。 其 他 受 养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 英 文 版 本 ) 。 受 养 人 的 来 港 申 请 书 可 与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书 一 并 递 交 , 或 在 申 请 人 抵 港 后 才 递 交 。 除 申 请 人 的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可 以 「 受 养 人 」 身 份 申 请 来 港 外 , 申 请 人 的 其 他 受 养 人 的 申 请 , 概 不 受 理 。 请 参 阅 受 养 人 来 港 的 入 境 政 策 详 情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21. 超 逾 17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可 按 照 所 持 有 的 适 用 类 别 旅 行 证 件 来 港 旅 游 ( 包 括 过 境 ) 而 毋 须 申 请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 ( ID290A ) 的 小 册 子 。 该 小 册 子 亦 列 明 那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需 要 事 先 申 领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才 可 以 来 港 旅 游 或 过 境 。

22.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 受 训 、 就 读 或 定 居 。 所 有 申 请 将 按 现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及 个 别 情 况 , 予 以 考 虑 。

23. 至 于 其 他 入 境 签 证 申 请 方 面 ,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936(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英 文 版 本 ) , 然 后 将 填 妥 的 表 格 按 照 上 文 第 17 段 所 列 地 址 , 直 接 寄 交 或 透 过 其 保 证 人 递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申 请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载 列 于 填 表 须 知 ID(C)937(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7( 英 文 版 本 ) 。

24.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亦 可 将 适 用 于 其 来 港 目 的 的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 递 交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驻 京 办 ) 入 境 事 务 组 。 此 外 , 申 请 人 并 须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交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在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当 局 能 为 其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驻 京 办 的 地 址 为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1 号
邮 编 100009

25. 居 于 北 京 以 外 省 / 市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 可 直 接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邮 寄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其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递 交 。
申 请 表 格 派 发 处
26.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及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设 于 内 地 的 办 事 处 索 取 。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内 地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一 览 表 , 载 列 于 附 件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27. 如 把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书 直 接 由 内 地 寄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或 透 过 在 港 保 证 人 递 交 , 须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影 印 本 , 须 载 有 他 / 她 的 个 人 资 料 、 旅 行 证 件 的 签 发 日 期 和 届 满 日 期 ( 上 文 第 16 及 第 18 段 所 述 人 士 除 外 ) ; 以 及
  • 已 填 妥 及 贴 有 申 请 人 近 照 的 申 请 表 格 。
28.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须 递 交 下 列 文 件 :

  • 受 养 人 的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内 地 居 民 身 分 证 、 旅 行 证 件 等 ; 以 及
  • 与 受 聘 人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结 婚 证 明 书 、 出 生 证 明 书 、 户 口 簿 、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等 。
费 用
29. 由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签 发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160 元 , 须 由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缴 付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并 无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代 其 缴 付 费 用 , 便 须 在 寄 交 申 请 表 格 时 夹 附 一 张 以 港 元 开 出 的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 以 缴 交 所 需 费 用 。 该 银 行 本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必 须 由 一 间 在 香 港 有 联 系 银 行 的 银 行 发 出 ,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30. 经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处 理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费 用 如 下 : 普 通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人 民 币 170 元过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人 民 币 90 元有 关 费 用 须 由 申 请 人 在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 以 现 金 或 「 供 银 行 转 账 用 的 支 票 」 缴 付 。 该 支 票 须 由 一 间 在 北 京 的 银 行 发 出 , 并 注 明 收 款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31. 本 处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以 处 理 一 宗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入 境 事 务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 除 非 有 绝 对 需 要 , 否 则 请 勿 向 本 处 查 询 申 请 的 进 展 情 况 , 因 此 举 可 能 会 延 误 处 理 申 请 的 时 间 。

32. 至 于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的 申 请 , 如 旅 游 / 过 境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一 般 需 时 三 个 工 作 天 处 理 , 而 其 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 则 在 收 到 全 部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时 四 至 六 个 星 期 处 理 。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将 认 收 申 请 的 回 条 寄 给 申 请 人 。


查 询
33. 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 852 ) 2824 6111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 852 ) 2877 7711 或 透 过 电 邮 : [EMAIL="enquiry@immd.gov.hk"]enquiry@immd.gov.hk[/EMAIL] 向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出 , 或 可 致 电 ( 8610 ) 6657 2880 内 线 033 或 以 传 真 方 式 ( 8610 ) 6657 2823 向 驻 京 办 入 境 事 务 组 提 出 。
2007-5-19 11: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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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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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31 18:52: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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