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快捷登录

新浪微博登陆

搜索
CDD 法语助手

刘志军案涉374套房产及逾8亿人民币被追缴--会死刑吗?

17
回复
1756
查看
[ 复制链接 ]
头像被屏蔽

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2013-6-11 13:19:35
头像被屏蔽

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3-6-11 13:43:54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当我看到“审判时检察官要求从轻处理,律师强调刘志军无立功表现”时我就估计会如何了。
2013-6-11 13:55:33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现在 经济类案件 国际惯例没有死刑 而且这种人在监狱里面住一个小套间 过个10来年 然后放出来 国家养老鉴定完毕
2013-6-11 18:41:23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死也是死缓,还是死不了
2013-6-12 14:30:48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3-6-14 00:06 编辑
猪脚汤 发表于 2013-6-11 18:41
现在 经济类案件 国际惯例没有死刑 而且这种人在监狱里面住一个小套间 过个10来年 然后放出来 国家养老鉴定 ...

欧盟是从法律上彻底废除死刑了。

中国是在选择性废除死刑,地位越低死刑率越高。

“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是一双左右手,要用哪个标准,就要看某些人的需求了,咱们老百姓只能看热闹。
橙色路灯
2013-9-1 15:27
今天爆出一个村支书贪污案被判死刑了。你是否认同我这个判断,你自然有你自己的观察。 
橙色路灯
2013-6-19 09:39
抚顺女贪官罗亚平贪3000万被执行死刑。这次等着看结果吧。 
橙色路灯
2013-6-14 10:26
后台不硬的县级官员,贪个几千万都可能被判死刑,成了别人反腐的祭品。 
橙色路灯
2013-6-14 10:24
地位到了中央级别,被执行死刑的很少了。陈希同陈良宇都没死。 
浪子春秋
2013-6-14 10:17
地位越低死刑率越高?你确定吗? 
2013-6-13 16:39:19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开审,检方称刘志军有坦白情节及滥权损失和受贿赃物已挽回,可从轻处罚;刘志军辩护律师则表示,刘志军并无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检举揭发。检方和律师是不是拿错发言稿了?

审判贪污犯惯用的词汇是“给国家人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在检方也与时俱进了,发现可以做到“损失和受贿赃物已挽回”。性贿赂不入罪也震惊国人。

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却是检方。检察机关表示,刘受贿事实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他本人主动坦白的。检方还称,本案无论是损失还是涉及的赃款都已追回,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庭审过程中唯一的争论是那个4900万元。刘志军指使丁书苗帮助铁道部一名副部长扶正,接替刘志军担任铁道部长,丁花费500万元活动中组部关系,无果。刘志军指使丁书苗“捞”何洪达,丁书苗支付4400万元找人帮忙,但最终未能办成。律师认为,这总计4900万元的两笔钱并不属于刘志军名下的私有财产,不构成行贿。

中国刑法383条,个人贪污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抚顺女贪官罗亚平贪3000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被执行死刑。





2013-6-19 10:22:11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3-6-19 13:18:21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今天的作文题是《试论刘志军与海瑞对中国社会危害之比较》
2013-6-20 22:37:52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tianyufr 发表于 2013-6-19 13:18
刘跨越的案子里面水很深,乃以为是贪污案,其实不是。

他贪污是肯定的,而且数额很庞大。他长期以来一直在贪,有后台时党媒对他的宣传都是正面的;有人要拿他祭旗时就会把这些习以为常的贪污事迹当成借口。官僚资本主义体制内,哪个官员倒了查不出其违法贪污事迹?

省级以上官员被抓,不存在什么贪污问题,关键是政治因素。不是因为贪污被抓,而是因为要抓他才需要翻出劣迹。

2013-6-25 09:19:01

使用道具 举报

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橙色路灯 于 2013-7-8 09:54 编辑
Cogito 发表于 2013-6-12 14:30
死也是死缓,还是死不了


被你言中了。很多网民们已经看透了这些走过场。

http://news.qq.com/a/20130708/01 ... aio2012&ptlang=2052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问:据之前媒体报道,司法机关针对刘志军案扣押、冻结了大量资产,这些是否都是刘志军的犯罪所得?

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其他关联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股权、房产、书画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办案机关对上述扣押、冻结资产的价值鉴定,法院认定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已挽回,但考虑到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故对其未予从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问:刘志军受贿6400余万元,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对刘志军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刘志军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经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志军所犯受贿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第二,案发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依据上述规定,刘志军及其家属在案发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三,刘志军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案情以及刘志军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为对刘志军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问:据之前媒体报道,刘志军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为何为其指派辩护人?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院向刘志军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提供辩护的权利,刘志军明确表示不愿委托辩护人,也不同意其亲属代为委托。鉴于检察机关指控刘志军受贿数额为6400余万元,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法院在征得刘志军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刘志军指派了两名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多次会见了刘志军,当庭依据事实和证据为刘志军作了罪轻辩护。

问:法院在庭审前召开了一天庭前会议,而庭审只用时半天,有质疑称法院开庭是走过场,审判长对此是如何看待的?

答:庭前会议制度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时间不长,很多人还不了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2013-7-8 09:52:55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3-7-8 12:54:12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3-7-8 12:57:07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新浪微博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