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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看到, 个人认为, "硬伤"还是没有以挂号信形式在合同规定的预通知期前通知房东, 虽然 Décret 2012-66 du 20 janvier 2012, art. 36法例上明确了亲手转交也可取代上述挂号信, 但通常保险起见都要一式两份并要求对方签名并注明日期的. 当然, 如果楼主保留的各种短信或其他文字证据中有确实地方明确表明此房东已经收到此信的话, 则即使在法庭上也对楼主很有利.
此外, 关于押金与房租的关系, 法律明文规定, 押金不能用以抵作房租的, 也就是, 如果从"教条主义"的死板角度来说, 在还有房租未交割清楚或预通知期不及时导致要多缴剩余部分房租的大前提下, 必须房客先将欠的房租交给房东, 然后再等法定的归还押金期限到期后,房东再把押金退回给房客, 即使是押金=所欠房租也须按照上述做法, 当然实际上如果好的房东及房客则不一定如此"死板"
押金的退还要注意一点很重要的, 就是钥匙的归还日期, 此点很重要, 例如, 正常情况下比如一个房子按全部法律手续在1月31日退了房并做好搬出的记录, 如果所有的钥匙都在搬出的当日归还清楚并留证据双方签名并注明日期的话, 在没有其他,如拖欠电费或杂费的情况下, 房东必须最晚在4月1号前将押金退回给房客. 但如果搬出当日还有钥匙未交还清楚的话, 房东可以一直等到房客交还全数钥匙并双方签名的那天计算起,两个月后才归还房客的押金. 所以退房时关于钥匙的问题一定要注意. 这是无良房东经常使用的拖还或扣留押金的手法之一.
另洗衣机的问题,如果没有任何文字证据也就不用理会. |
2012-10-15 18: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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