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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策需要相应的政治体制与之适应。
蒋介石时代,县议员、市长、乡镇议员等经直选产生
在体制内外共同推进下,台湾省政府在1950年前后,制定颁布了诸如《台湾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各县市长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等16项地方自治法规。自此,台湾地方自治开启。
其中,《台湾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台湾省各县市政府组织通则》等法规,将台湾省行政区域为16县5省辖市县市长、并规定台湾地方自治层级(此时,台湾行政层级为(中央-省(市)-县(市)-乡(镇、市)),为县市、乡镇县辖市两级;县议员、市长、乡镇议员等经直选产生。
除了确定自治层级外, “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还规定禁止军公职人员参与,确保选举的公平性:“现役军人、警察、各级办理选举事务的人员不得参加县市议员的竞选”,也未禁止公开竞选活动:“举办政见发表会、印发选举公报、印发名片或传单、悬挂标语、使用宣传车辆及播音器、访问选举区内选民。”
1950年12月台湾省第一届民选县市长选举,台中市市长选举竞争激烈,蒋介石见无党籍候选人杨基先准备当选,就试图干涉;蒋介石意识到不妥后旋即收手,认为即使国民党候选人失败,“亦无愧色”。
1951年1月7日,首届4个县市长选举结果揭晓,国民党在基隆和澎湖取胜,而在台中和台南两市则失利。蒋介石在总结时选举时,认为应支持和协助党外人士,并检讨国民党的失利。
戒严解除后,台湾省主席、台北市、高雄市直接民选
1987年,台湾省解除戒严。1989年举行第11届县市长选举,同时举行台湾省、台北、高雄两市议员选举等三项公职人员选举。
1994年7月7日,“立法院”通过“省县自治法”,省自治团体的法人地位在“宪法”层次上得以恢复。12月举行台湾省首届省长直接民选,宋楚瑜获得470万选票,以将近60%的得票率当选首届台湾民选省长。同年,台北市、高雄市市长直接民选。1996年,台湾“总统”直选
1998年10月,“立法院”通过“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规定:省政府为“行政院”派出机关,非地方自治团体。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挥监督,监督县市自治事项,执行省政府行政事务以及其它法令授权或行政院交办的事项。自此,台湾省正式被虚化。
参考文献:庞俊峰,《国民党执政时期的台湾地方自治》,河北师范大学,2005年;高小蓬,台湾省参议会推动地方自治之研究(1946-1951),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政治研究所;郭岱君,《台湾现代化的进程与反》,南方报业网,2011;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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