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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go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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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签订商业租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华律师信箱(147)
  巴黎王先生问:我通过一家不动产中介找到一处商业用房,准备租下来开一家服装店,该中介向我提供了一份商业租约草案,我感觉草案内容过多地维护房东的利益,主要表现为: 房租太高 ; 房客必须承担全部的修缮义务 ; 杂费中甚至包含了地皮税等,请问法律对上述问题有何规定 ?

  华律师答:关于房租的标准,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原则上应与场所的租赁价值相对应,最简单的办法是搞清楚市场价格。因此在和房东谈租金之前应向邻近的店铺打听其每平方米的租金或向不动产中介公司询问相邻商用房的租金报价或阅读报纸上刊登的小广告,了解相邻商用房的租金报价,做到心中有数。当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在租约中房客享有不同寻常的优惠条款,如场所可用于一切用途,租金略高于市场价格也不过分,相反的,如杂费(CHARGES)过重,房租本身(不含杂费)理应低于市场价格。

  关于修缮义务,按照 “民法典”第605条,商用房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一般由房客承担,按照“ 民法典”第606条,在租约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大的修缮工程,如对墙,拱顶,屋顶的修缮由房东承担。根据相关判例,换电梯, 对房顶进行全面修理,翻修阳台,外墙的清洗粉刷(RAVALEMENT),更新锅炉以及修缮烟囱管道等被认定为大的修缮, 由房东承担。

  在实践中, 越来越多的由房东起草的租约要求“民法典”第606条规定的大的修缮工程费用也由房客负担。在租约谈判阶段,房客应尽量要求房东承担“民法典第606条”规定的大修义务,并明确外墙的清洗粉刷由房东承担。

  关于房东和房客之间如何划分负担的费用,“商法典”并没有相关规定,通常遵照租约的规定。如果租约没有规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

  一般由房客承担的费用;

  -与租赁有关的税费,如道路税,收垃圾费,清洁和排污税等;

  -水,电,煤气费;

  -职业税;

  -起草文件的费用和登记税;

  -如果该商用房属于共有物业,共有物业费中与使用设备和公共服务有关的费用。

  房东一般承担的费用 :

  -地皮税;

  -大楼保险费;

  -共有物业代理人的管理费;

  -共有物业中公共部分保存和管理费用分摊金;

  在租约谈判阶段,房客应争取在租约中规定由房东承担地皮税。如果房东不同意,房客应在谈判租约其他条款时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9-9 17: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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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递解出境令未收到,是否还可起诉?

华律师信箱(148)
  巴黎李先生问:我和太太几年前来法国,向警察局申请过居留被拒绝了,之后警察局又给我们发了递解出境令(arrêté de reconduite à la frontière),但是我们因搬家没有收到出境令,请问我们还可以起诉吗?另外我的一位朋友和他的太太1998年就来了法国,有两个孩子在法国出生,其中一个已经上了幼儿园,他们以前申请居留被拒绝过。根据这次2006年6月13日的通函,他们和警察局定了约会,并提交了所有约会纸上要求的材料,但是仍然遭到拒绝,拒绝信上没有写是否可以申诉或起诉,他们可以申诉或起诉吗?

  华律师答: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局在拒绝发给居留时会要求申请人在一个月内限期离境。申请人没有在一个月内离境,通常警察局会再发给递解出境令。通常递解出境令是邮局挂号信寄来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挂号信的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出境令。

  邮递员到原来李先生居住的地址送信时没有人接收,这封信会在李先生居住地的邮局保留15天,之后将返回给发信人,信封上注明无人取信。但是邮递员第一次送信之日仍将算作7日之内起诉的开始期限。如果李先生自该日起过了7日后起诉,法院将会以起诉时限已过驳回起诉,而不必审理案件本身。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李先生搬家时应将新的地址告诉警察局。

  2006年6月13日通函发布以后,给在法的华人无证家庭带来了无限希望,但是从实际发放居留证的数量来看,许多符合该通函条件的家庭(主要为有小孩在法国上学,大人在法国居住两年以上)仍然没有拿到居留。像李先生的朋友一家被拒绝的情况在华人家庭中比较普遍。尽管拒绝信中没有写明申诉或起诉渠道,按照一般原则,应该可以向警察局或内政部申诉,或向行政法院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之日起两个月。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9-17 21: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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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申请居留被拒上诉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保护华人权益的365个法律专题之76
  王女士生活在中国东北,她于2002年从中国来到法国,2003年8月与法国人A先生结婚,他们婚后几年的生活一直都平静而幸福。王女士持有在法临时居留,时效到2005年2月为止。

  当王女士再次去警察局申请更新居留时,警察局拒绝了她的申请,并于2006年1月开始限定她一个月之内离开法国国境。其理由是:王女士曾于2003年从事卖淫活动,对法国的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她也因此于2004年1月和2月两次在巴黎大事法院被科以罚金。

  王女士无法接受警察局这一决定,遂请律师向巴黎行政法院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警察局长的代表认为:根据外国人入境、居住与避难法典第511-1条,如果一个外国人在法更新居留的申请被拒绝,或者被撤销,而他在接到离境通知的一个月后还滞留在法国境内,行政当局完全有权将他驱逐出境。

  根据王女士的情况,她是中国国籍,她在接到限期离境通知的一个月后还滞留在法国的土地上,因此,根据以上法典,警察局有权力将她驱逐出境。

  而王女士的代表律师并不赞同警察局长代表的意见,他认为:根据欧洲人权宣言第八条,任何人都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居住和通信的权利,任何公共机关都不得干涉其行使这一权利,除非这一权利的行使在民主社会,造成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财产、社会秩序的损害,或对他人的健康、道德、自由等权利造成伤害。

  王女士于2002年来到法国,2003年8月与法国人A先生结婚,从结婚到现在的三年里,他们的共同生活一直非常和谐。虽然王女士于2003年因从事卖淫活动而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威胁,并被科罚金,但自2003年之后,她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不良记录。尽管王女士在中国还有一子,但基于她在法国的生活时间和生活情况,驱逐出境的决定势必会对她的私生活造成侵害。

  基于以上原因,律师请求法官,取消警察局对王女士做出的驱逐出境的决定,重新向王女士发放居留。

  巴黎行政法院于2006年7月做出判决:根据欧洲人权宣言,根据王女士代表律师的请求,取消警察局对王女士做出的驱逐出境的决定,此判决将通知王女士和警察局长。巴黎行政法院做出判决的一个月之后,王女士在警察局领取了合法居留。

  律师提醒:

  欧洲人权宣言第八条,任何人都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居住和通信的权利,任何公共机关都不得干涉其行驶这一权利,除非这一权利的行使在民主社会,造成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财产、社会秩序的损害,或对他人的健康、道德、自由等权利造成伤害。

  外国人入境、居住与避难法典第511-1条,如果一个外国人在法更新居留的申请被拒绝,或者被撤销,而他在接到离境通知的一个月后还滞留在法国境内,行政当局完全有权将他驱逐出境。(石宛林)
2006-9-17 2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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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商业租约到期,是否能卖店?

华律师信箱(149)
  巴黎陈先生问:我是巴黎一家餐馆的经理, 2001年从别人手里买下了这家餐馆,租约是3、6、9年商业租约,1997年4月1日生效,今年的4月1日应该到期,但是目前房东既没有提出收回房子,也没有说不续租约, 最近我想卖店, 已经有一些人来问。现在租约已经到期, 买方说我应该先拿到房东续租合同,才愿意和我签定买卖意向书, 请问是否是这样?

  华律师答:3、6、9年商业租约在9年到期时, 房东和房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房东要求解除合同时, 应该根据惯例期限提前通知, 并至少应提前6个月通知房客。解除租约的通知应由执达员送达。通过挂号信送达的方式无效。而且该通知中应写明房客如果打算对解除租约提出异议或要求赔店, 必须自解除租约通知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房东没有提出解除租约, 房客可以在租约到期前6个月提出续租要求。要求续租的信也应通过执达员送达, 否则将没有任何效力。在该信中还必须写明如果房东拒绝续租, 应该在3个月内提出。

  如果房东在三个月内没有提出拒绝续租, 将被认定为原则上接受续租。

  像陈先生的这种情况, 如果已经向房东提出续租, 而房东在3个月内没有表明拒绝续租的话, 应认定房东原则上同意续租。但是续租时房东可以涨房租, 而且可以不按照规定的涨幅涨。新租金将自房东提出具体数额时开始适用。

  如果陈先生打算卖店, 因就续租问题和房东联系, 要求签署续租约。该续租约将随店铺买卖自动转让給买方。在续租约问题没有解决之前, 买方和卖方可以签署买卖意向书, 写明如果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获得续租约, 或获得的续租约中的租金超过一定数额, 买方可以不买而且无须赔偿。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读者来函请寄: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
2006-9-22 1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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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家庭生活的权利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保护华人权益的365个法律专题之77
  来自中国的张女士和法国人A女士,于2000年1月共同租下了一栋两室一厅的公寓房,两人各住一间,客厅作为共同使用。没过多久,张女士的女儿从中国来到了法国,张女士便把女儿接到家中与自己同住。同一公寓房里的A女士对此十分不满,遂将张女士的女儿连同张女士以违反租约为名起诉至巴黎大事法院。

  巴黎大事法院接受了A女士的意见,根据租约中规定的“禁止房客将所租房屋分租给成年人”的条款,判定张女士的女儿应搬出此房,并应向A女士支付一定数量的损失赔偿金。

  张女士及其女对此判决极为不满,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料,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此后,张女士母女在求得律师帮助后,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诉。

  在法庭上,张女士母女的律师认为:根据《欧洲人权宣言》第8条,任何人都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任何公共机关及个人都不得干涉其行使这一权利。张女士的女儿居住在她母亲私人的住所里,即使租约中规定的条款也不能剥夺她们母女共同居住的权利。

  房屋出租人为了降低房客将其出租房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风险,在租约条款中规定“禁止房客将所租房屋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出租人的此种考虑是正常的,但如果他们反对房客的亲属或朋友与房客同住,就似乎不合乎情理。

  很明显,对于和他人合租同一住所的人,当然不希望自己的合租伙伴把亲属或朋友带来同住,分享整个房屋的使用权。但是随着法律条款的国际化,《欧洲人权宣言》已成为了最高准则,因此拒绝同租人接待自己的亲属同住,就等于侵犯了同租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违反了《欧洲人权宣言》第8条。对于此案而言,张女士接自己的女儿同住,恰恰符合了《欧洲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对于父母和子女来说,居住在一起代表了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承租人有权将自己的租房提供给家庭成员、朋友和爱人同住。

  但是,承租人享有的此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承租人将亲属或朋友接到自己承租的房屋中居住,而自己却离开了此承租房,到别处居住,这种情况不属于《欧洲人权宣言》规定的范围;而承租人要求同住的亲属或朋友与自己分担房租,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最后,法官根据《欧洲人权宣言》第8条中关于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的规定,允许张女士母女在张女士承租的公寓房中共同生活,不需向A女士支付损失赔偿金。

  律师提醒:

  欧洲人权宣言第8条,任何人都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居住和通信的权利,任何公共机关都不得干涉其行使这一权利,除非这一权利的行使在民主社会,造成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财产、社会秩序的损害,或对他人的健康、道德、自由等权利造成伤害。(石宛林)
2006-9-22 1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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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籍人士未婚生子,能获得居留吗?

华律师信箱(150)
  巴黎林先生问:很高兴在周报上看到法律咨询栏目,我很冒昧地想请教一些法律问题。我22周岁,男,于2003年12月偷渡来法。在朋友的帮助下报了难民,但于2006年1月6日收到了难民出境纸。和大多数年轻人一样,我在法国勤奋学习,艰苦奋斗,掌握了基础法语,也做过黑工,为了生活而努力。2005年6月我和相恋已久的同乡小妹在巴黎租房同居了。她是法籍,我们共同生活,女朋友于今年4月生下一儿子。于是我顺利地将儿子的法籍身份证和户口本(CERTIFICAT DE NATIONALITE FRANCAISE ET LIVRET DE FAMILLE)都办妥了,并凭这些材料向警察局递交了居留申请,也拿到了警察局的约会召见(convocation)。在没有来得及办结婚证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父亲,我去约会能不能顺利拿到居留?是不是也有被拒绝和遣送的危险?以我的情况接下来该怎么做?我现在没有经济来源,只有我女朋友工作,SMIC工资。另外我听说现申请居留要看住房面积,而我的房子只有20平方米,现加上刚出身的宝宝3个人是不是太小了?需要换更大的房子吗?

  华律师答:林先生申请居留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法国外国人入境、居留和难民权法典第L 313-11条第6款。该条款规定:对居住在法国的法籍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应给予一年期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居留证,但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或至少一年以来他确实履行了民法典第371-2条所规定的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民法典第371-2条则规定:父母双方按各自的收入情况(A  PROPORTION DE SES RESSOURCES)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看,林先生未和孩子的母亲结婚,孩子不是婚生的,这并不影响林先生是法籍未成年人父亲的地位或事实,他完全有权利根据第L 313-11条要求获得居留。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第L 313-11条除了亲生父母这一血缘条件外,还有一个对孩子确实履行了抚养和教育义务的条件,警察局很可能在这一点上做文章。

  应当承认,林先生本身的条件不是很好。第一,他是偷渡来法国的,在法国目前的移民政策中,对偷渡者居留申请的审查似乎要更严厉些。第二,他和孩子的母亲没有结婚,只是同居。第三,林先生一家目前的经济状况并不好,只有女方一人的SMIC工资,尤其是林先生本人无工作,无收入,很难证明他确实履行了民法典第371-2条所规定的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其实即使打黑工有收入,也不敢说明收入的来源)。当然从纯法律的意义上讲,在家里照看孩子,让女方放心地去工作,也是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的一种形式,但是警察局仍然有可能就这一点发难。第四,林先生的房子太小,只有20平方米,而根据家庭团聚程序规定的住房标准,三口之家应不低于25平方米。

  总之,林先生应当明白,警察当局目前的政策似乎是尽量地少发居留证,所以他们很可能会找出些理由来拒绝,林先生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如果被拒绝,我们建议林先生上诉,因为他的情况还是有不少回旋余地的。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10-4 1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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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侵害消费者权益上诉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保护华人权益的365个法律专题之.78 欧洲时报
   居住在法国的中国侨民刘先生在查看自己的信箱时,经常会发现一些广告传单。他留意到一张来自家居用品A公司的广告,上面写着“某年某月某日,A公司将在某地对自己的家居产品进行当场讲解和降价销售,每位到场的顾客都有机会得到一件精美礼品”。虽然广告上所写的销售地点并不在常规的商业区,刘先生还是希望去看一看,一是想买到价格便宜的家居用品,二也是希望得到广告上所说的礼品。

  当天,刘先生按时来到了广告上所说的销售地点,A公司果然向每位到场的顾客都发送了礼物,之后又开始介绍自己的产品。刘先生拿到礼品不好意思拒绝购买商家向自己推荐的产品,没有仔细考虑就买下了一套餐具,并用支票付了款。

  回到家中之后,刘先生拆开餐具的包装,发现其中几个盘子上都有瑕疵。这时刘先生发觉自己上了当,就按照收据上的地址,寄挂号信向厂家要求退货。但是令人气愤的是,厂家以收据上未标明可以退货为理由,拒绝接受刘先生的退货。

  刘先生十分气愤,向巴黎大事法院提出起诉,巴黎大事法院认为A公司违反了上门推销的管理条例,判A公司向刘先生退货,并科3000欧元罚金。

  A公司不满大事法院的判决,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的情况下,A公司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诉。

  法庭上,刘先生的律师认为:

  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第121-21条,上门推销的管理条例同样适用于,将顾客从家中邀请至某一销售场地进行产品介绍。

  用邮寄的方式将广告发给顾客,并承诺向其赠送礼物,这是一种吸引顾客的营销策略,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们从自己的家来到商家指定的地点购物。这种购物方式使顾客没有时间考虑和比较商品的好坏,也无法受到合约条款的保证。虽然通过邮寄或电话的方式为商品做广告并未违反上门推销的管理条例,但用赠送礼物的方式吸引顾客的光顾却改变了上门推销的性质。

  赠送礼物只是一种吸引顾客的技巧,商家的实际意图是为了卖出自己的商品。很明显,顾客在收到礼物之后,一般很难拒绝购买商家的产品,这种销售方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上门推销的管理条例。

  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第121-25条关于上门推销的规定:从订货之日起七天之内,顾客有权放弃购买,顾客需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商家,而商家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将顾客所付货款退还。在本案中,A公司并未在发票上标明此条款,因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法国消费法典》。

  最后,法官接受了律师的意见,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第121-21条和第121-25条的规定,驳回了A公司的抗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法国消费法典》第121-21条,上门推销的管理条例同样适用于,将顾客从家中邀请至某一销售场地进行产品介绍。

  《法国消费法典》第121-25条,从订货之日起七天之内,顾客有权放弃购买,顾客需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商家,而商家需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将顾客所付货款退还。
2006-10-4 1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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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付ORGANIC的欠款?

华律师信箱(151)   圭亚那李女士问:你好,我生活在法国海外省圭亚那的皆因市,现有些问题想请教。我和丈夫都是做小生意的,2003年末撤消我先生的商业登记,改用EURL形式继续经营,我做持牌人。我想知道:一、我丈夫现被政府追收99-03年度的税金(ORGANIC商人退休金)两万欧元左右,已开始分期摊还。但是近几年生意每况愈下,难以为继,想于2006年末结束营业。我们的积蓄有限,只有现在所住的一间屋(想卖亦无人问津),根本维持不了以后的生活。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税是否一定要继续供下去?若停止供款,政府是否有权充公我的房产或会有其他什么后果?有什么解决方法?(现时我已是一个负资产者,还有两个女儿要供读书,年纪已50多岁,实在没有能力供款) 二、如果我丈夫在供款完毕之前去世,供款是否会自动中止?三、我先生已于2003年末撤消了他的商业登记,现2006年了还要追收他的商人退休金, 如何解释?

  华律师答:ORGANIC是法国工商业主的养老基金会,负责工商业主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从李女士的来信表明,他先生直至2003年末是以个体商人的身份注册登记的,经营着某项生意。作为工商业主,他必须参加ORGANIC的养老保险,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ORGANIC 向他征收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费,是合法正常的。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会出现四年养老保险费未缴的不正常情况?是ORGANIC忘了寄送付款单,还是当事人拖欠不缴?

  我们先回答李女士的第三个问题。如上所述,ORGANIC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凡登记注册的工商业主,都必须参加,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李女士的丈夫在99-03年期间是个体商人,虽然2003年末撤消了商业登记,但个体工商业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经商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不会因工商登记的撤消而随之消失,所以ORGANIC完全有权向他追收99-03年时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第二个问题,需要看李女士夫妇采取的是什么家庭财产制度。如果是法定的家庭财产制,即婚后财产共同制,李女士丈夫在婚姻持续期间因经商所产生的债务,属家庭的终局性共同债务(见民法典第1409条),该类债务不因夫妻一方的去世而自动灭失。换言之,即使李女士的丈夫在欠款未付清前去世,ORGANIC仍有权要求李女士继续缴付。反之,如果李女士夫妇采取的是家庭财产分割制,李女士丈夫欠ORGANIC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去世时就成为遗留债务,应当从其遗产中进行支付。如果没有遗产,或遗产不够支付遗留债务,亡者的债务就会灭失或部分灭失。但是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人全盘接受遗产的情况下,该债务将由遗产继承人继续支付。

  解答了上述两个问题,李女士第一个问题也自然有了答案,即李女士很难逃避ORGANIC的这笔债务。如果她私自决定停止支付,ORGANIC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如向法院起诉、查封和拍卖财产、扣留工资、冻结或强制划拨银行存款等手段,来追回欠款。

  当然,如果李女士确实处于无力支付的状态,不妨向ORGANIC说明实情,请求减免部分养老保险金,这在实践中是有先例的(尤其是在经营亏损或营业收入很低的情况下) 。 另外,如果李女士的家庭负债非常高,已到了完全不可能支付的程度,也可考虑申请享受过度负债程序(PROCEDUIRE DE SURENDETTEMENT),由政府出面免除部分债务。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
2006-10-9 2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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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金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保护华人权益的365个法律专题之.79  
  刘小姐是来法居住多年的中国侨民,2004年5月23日,她在下班途中,因天黑雨大,能见度很低,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送到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身亡。

  刘小姐的父亲在中国得知女儿遭遇车祸去世的噩耗悲痛万分,立刻赶往法国为女儿办理后事。在一切办理妥当之后,刘小姐的父亲在律师的帮助下,决定向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

  在双方迟迟无法达成赔偿协 议的情况下,2005年12月21日,刘小姐父亲的代理律师向法官提出:

  1. 要求肇事者——法国人A先生预先支付50000欧元,作为造成刘小姐车祸身亡的损害预付赔偿金;

  2. 另外,按照行政法典第L.761-1条,向A先生要求对受害人支付诉讼程序费用1500欧元。

  2006年1月30日,A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

  1. 拒绝对刘小姐的父亲进行赔偿;

  2. 起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书面 文件证明自己是刘小姐的父亲;

  3. 刘小姐因车祸身亡,是否全部责任都归咎于A先生是有争议的;

  4. 如果法院同意将预付赔偿金判给起诉人,作为精神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5 000欧元,此案并不涉及任何经济损失赔偿。

  刘小姐父亲的律师并不同意A先生律师的意见,他认为:

  1. 起诉人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和刘小姐的父女关系(刘小姐的父亲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出生公证,同刘小姐的来往信件、电子邮件及公证件,向刘小姐汇款的证明);

  2. 从2004年5月23日发生的整个事件来看,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的情况下应该让行人先走,虽然由于天气情况能见度很差,此次车祸的全部责任仍应由A先生来负,因此刘小姐遭遇车祸的责任归属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最后,法官认为:

  1. A先生应对刘小姐的车祸事件负全部责任,此案不涉及经济损失,但A先生须向刘小姐的父亲支付精神损失预付赔偿金15000欧元;

  2. 根据行政法典第L. 761-1条,A先生须向刘小姐父亲支付诉讼程序费用500欧元。

  律师提醒:

  行政法典第L.761-1条规定,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中,法官会判处败诉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作为诉讼程序费用,法官应根据败诉方的经济情况来裁定诉讼程序费用的多少。
2006-10-9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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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打算继续合作,如何化解危机?

华律师信箱(152)  欧洲时报
  巴黎陈先生问:我和李先生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 每人持有50 %的股份, 并买了一家店。公司的注册资本, 买店的价款, 装修的费用都是我们一人一半承担的, 但是在公司正式登记注册, 装修完工并开业之后, 我的合伙人却不愿意继续和我合作, 他打算退出公司, 请问他有没有权利将他的股份转让给我不认识的第三人?如果我自己想买进他的股份, 他有没有权利拒绝卖给我?

  华律师答: 这主要涉及公司股份的转让。

  陈先生和李先生各占公司股份的50%, 李先生如果想转让股份, 必须通过执达员文件或带回执的挂号信的方式, 向公司和各股东送达转让文件草案。 自送达之日起8天之内, 公司经理必须召集股东会议或通过书面咨询的方式征求股东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将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必须获得代表至少75%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

  如果陈先生同意接纳其合伙人李先生指定的第三人作为新股东进入公司,陈先生和李先生以股东身份投票表决之后股东会将作出决定, 并由公司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通知出让方同意转让。 转让即可以进行。

  但是如果公司在收到股份转让草案之后的三个月内没有答复, 视为股东同意转让。

  如果陈先生不同意接纳其合伙人李先生指定的第三人作为新股东进入公司, 程序还是从头开始。 李先生如果想转让股份, 必须通过执达员文件或带回执的挂号信的方式, 向公司和各股东送达转让文件草案。 自送达之日起8天之内, 公司经理必须召集股东会议或通过书面咨询的方式征求股东意见。 如果在股东会议上陈先生投了反对票, 股份转让草案回因未获得代表至少75%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而通不过。

  如果在股东会拒绝批准转让之后的3个月内, 其他股东没有自己出面购买或让他们同意的第三人或由本公司购买这些待出让的股份, 作为出让方的股东即可以按照原定的计划转让股份, 即转让给他指定的第三人。 因此, 如果陈先生不同意李先生指定的第三人购买股份成为新股东, 他自己想购买李先生的股份, 他必须在股东会拒绝批准转让草案后的三个月内买进李先生转让的股份, 李先生没有权利拒绝将股份卖給陈先生。 当然陈先生在购买李先生的股份时, 应对李先生已经支付的投资作出妥善处理。
2006-10-15 1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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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法国华人律师信箱,增强自己的法律常识

儿童抚养权案

在法国生活,你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在案件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你知道如何起死回生吗?请看:保护华人权益的365个法律专题之80  欧洲时报
  来自中国的王女士于1999年同法国人A先生结婚,婚后他们的大儿子和小女儿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出生。由于王女士与A先生的文化差异和性格分歧,他们的感情在婚后几年出现了危机,王女士逐渐感觉到他们生活在一起并不适合。

  2003年2月4日,王女士向A先生提出了离婚;2003年5月22日,家庭事务法官判定由王女士行使抚养两个孩子的权利,两个孩子长住在王女士家中,A先生有探视和留宿的权利;2004年12月3日,儿童法官判定,两个孩子在转换生活环境的第一年里,应接受教育协助。

  A先生无法接受家庭事务法官和儿童法官的判决,他随后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A先生的律师提出:

  1, 两个孩子都有意愿同父亲住在一起;

  2, 据A先生透露,王女士曾经向孩子施加精神压力;

  根据这两点新的事实,A先生的律师认为,把两个孩子委托给A先生照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上诉法院接受了A先生律师的意见,于2005年3月11日判定,两个孩子长期住在A先生家里,王女士享有探视和留宿的权利。

  王女士得知此决定后十分气愤,遂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王女士的律师认为:

  上诉法院在修改最初判决之前应该先对新的事实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孩子的安全受到威胁;是否孩子的受教育条件遭到严重损害。在未得到确切证据之前,不应该立刻做出判决。在本案中,上诉法院并未对A先生律师提出的新事实做过任何调查,更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两个孩子与王女士同住在安全和教育方面受到了影响。因此,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对王女士律师的意见表示赞同,于2006年3月14日撤销了上诉法院在2005年3月11日做出的判决,维持2003年5月22日家庭事务法官与2004年12月3日儿童法官做出的判决。

  律师提醒:《法国民法典》第375-1条:儿童法官有权力决定给予儿童教育协助,他必须尽全力为儿童争取最大的权益。(石宛林)
2006-10-15 13: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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