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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欧江情 于 2011-3-28 00:14 编辑
这间店的案件要分开两个阶段看:
第一阶段是 2006年 周、刘、【租】店阶段;当时,周 是一年居留,刘 是学生居留,均不可做GERANT.。那时周、张二人是房客,我亲戚是店东,同时也是他俩店的挂名老板GERANT 。URSSAF 的罚款,就是他俩租店期间雇用黑工时被罚的。被罚款后,接着是上诉,上诉后一直到近日才得到判决。。。
第二阶段是 2007年 周、刘、将此店【售入】后阶段;就是他们将我亲戚的店买去时,双方在纸张上写得很清楚,他们在租店期间被 URSSAF 罚的款,以及其他因他们租店是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他们负责。并我亲戚方,还可以依分批定期划款方式,从 周、刘、店的银行户口提取相等于 URSSAF 罚款的款额作押,直待上诉后的法院裁决,到时多退少补。。。
注意:还有 第三:因为在买卖店时,考虑到方便买方贷款的事,当时律师建议将买卖合同,与 URSSAF 罚款的事分开两份合同来写,当然,我亲戚因相信与体谅他人的缘故,就同意这样签下了合同。周、刘接手店后,我亲戚去提过分批划款作押的事,周、刘用好话软磨,并保证待 URSSAF 罚款一下来就还款。。。我亲戚就被磨软了,没有将那款划过来。好,结果,这两个家伙就利用这段时间将这个店偷偷地卖掉了。。。
应该看得明白了吧!
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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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8 0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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