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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人肉和新侵权法36条的关系,网上的评论很多,大家敢兴趣的可以搜来看。
我个人同意这样一种观点:人肉搜索只是一个形式,一种方法,一种技术,是在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结合的产物,并不是说这种搜索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或者就是侵权行为。只有在人肉搜索中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的人格权的行为,才是侵权行为。
另外,网络上发生的各种事情,到底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国法律就人肉这个问题的规定,等我找到了再跟大家汇报。
不管怎么样,我们都可以去税务局告LIU 同学无证开旅馆。受害人可以告他性骚扰。赫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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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 19: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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