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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学过法国法律的俺,对当事人被定罪的可能性分析
管他过程的真相是什么呢?呵呵呵
法国是不允许平民随身持有枪*支的,同时也禁止把枪*支拿出来到公共场所去。
无论版本A说的 枪从车里拿出来,
还是版本B说的 枪是随身带着掏出来的,
“非法持有枪*支”是从当事人将枪*支亮相于公共场所的角度来定义的。
“蓄意伤害”是从当事人先鸣枪警告后又开枪打伤黑鬼的过程来定义的。
对于“非法持有枪*支”,俺个人立场上,在于当事人是否具备枪*支持有许可证件为第一论点。不过即便当事人有合法持枪证件,也不具备枪*支随身携带的合法性,如此一来,当事随身携带枪*支已经是被咬死了的罪名。若枪*支存放于特定的地方而不是随身携带,那么当事人去拿出枪*支用以危险和制止犯罪行为,原则上也并不合法。原因在下面的自卫原则上会阐明。
对于“蓄意伤害”罪名,因为依照法国式的自卫准则,范范的看,与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定义差不多,即 犯罪嫌疑人中止或终止犯罪行为,则不能实施攻击。但是,法国式的正当防卫,还有一个所谓的公平原则。用比较形象的例子来说明吧: A 犯罪嫌疑人若手持刀具或棍棒,自卫方也应对应的使用刀具或棍棒与之对抗,若使用具有明显优势的器械伤害了犯罪嫌疑人,就属于我们常常听闻的“防卫过当”。B 犯罪嫌疑人若与自卫方对持状态,自卫方也不得首先发起攻击,否则视为故意伤害,因为自卫方的行为是在未被攻击的情况下采取的行为。针对上述两大理论,可以简单的说,在法国,如果我们被人家一拳打在脸上,对方随即停手或者逃之夭夭,几乎可以视为对方已经中止或终止了其侵害行为,我们就不能反击,否则就视为斗殴。当年的严明事件被警方以“斗殴”性质定义就是原自于犯罪嫌疑人围堵严明做乘车辆的挑衅行为,使得严明下车与之理论的过程中双方的摩擦中发生打斗,因此而定义为斗殴。因为警察不会采信在场华人描述的犯罪嫌疑首先攻击严明的证词。为甚么?因为严明是外国人,而且是华人----更多的我就不想描述了。而过程中出现了持刀伤人,这使得警察不得不依照前面说的自卫的公平原则给那个小瘪三定罪,这种定罪也完全不是致死人命为准则的。我们都知道法国没有死刑。被冠之以“斗殴”下的杀人,也自然被列为“误杀”。事实上,严明事件后,当初冒出来的那么多的法华名人、协会等等还关心过杀人犯现在如何吗?露个脸 秀一下他们就满足了。貌似杀人者罪有应得了。
回到这次枪击事件上来。当事人鸣枪示警的行为,抛开枪*支合法性的问题,单纯看事件过程。为甚么4枪之后,一群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并未离开?道理很简单,这群法国痞子不相信当事人会开枪。为甚么?前面说了,法国式的自卫原则,对于这些总在水边晃的痞子们来说,他们是再清楚不过了。法国式法律,并不是单纯一个不完善或者一个漏洞就可以形容的。而这些人不畏惧法律,也是因为他们太了解法律。当真的被当事人开枪射击后,他们自然做鸟兽散。那么对于当事人开枪伤人是否构成了“蓄意伤害”呢?答案是肯定的,“是”。因为当事人之前的行为中,有“开枪示警”的行为,那么接下来的射击行为就是违背了所谓的公平原则的攻击行为,存在着完整的蓄意性。
是不是觉得我说的太牵强?事实就是如此。警察不会相信当事人在鸣4枪后,这群痞子还在进行抢劫动作。就算是事实,警察也不会相信。警察更不会相信被击中的这个人是在4枪警告之后,仍旧继续其抢劫的动作的实施,因为警察绝对不会相信被击中的这个人会傻到听到枪声也不中止其犯罪行为。就算是,警察依旧会把当事人的蓄意伤害作为罪名,因为被抢劫的不是当事人,当事人的攻击行为所使用的武器远远优于被击中的痞子,这就是公平原则的适用。所以,说到这,“蓄意伤害”的罪名很难被洗清。
当事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名难以解脱。被警察依照上述原因咬死“蓄意伤害”也难全身而退。
各位不必在这里对我说到表示不瞒,貌似我夸大其词。警察会如此颠倒黑白吗?不会。因为警察根本就没有颠倒黑白。他们不在意被击中的痞子是否实施抢劫,因为他们也许会以“抢劫”等罪名去起诉那个倒霉蛋,但是现在是他们很“公证”的起诉当事人。也许大家要问,现场那么多证人,警察就不会找出有利于当事人不被控告“蓄意伤害”的证据就不以这个罪名起诉当事人了吗?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会。
解决“蓄意伤害”没有可行之法,唯一可做的,就是使“蓄意伤害”变成真正的正当防卫。即,被击中的瘪三在当事人鸣枪示警4次之后依旧进行其抢劫行为。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自己对开枪时;那个黑鬼的行为的描述和被抢的两个女人的笔录是如何记述的,其次就是现场其他目击证人的描述。如果警察没有打算盯死当事人,警察方面和法官应该不会采信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证词。只要证明了当事人开枪时,那个黑鬼依旧在进行抢劫行为,那么蓄意伤害罪自然不成立了。最多是防卫过当一类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当事人开枪命中的部位,可以证明当事人是在绝对清醒的前提下进行的非致命性射击,表明当事人无意于杀死那个倒霉蛋,其开枪伤人的刑事责任就变为最低。至于伤残问题,理论上说,当事人使用的何种武器进行正当防卫,并不直接构成导致黑鬼伤残的主要因素。因为棍棒、刀具乃至拳脚,都无一例外会造成不可以预想的伤害程度。即便是当事人冲过去一个无影脚,也可能把黑鬼踢成残废,因为制止犯罪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伤残,于情于理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都不在现场,都不知道事实情况。貌似目前媒体也没有渲染此事,我们只能期待现场所有当事人的笔录中,能够证明当事人开枪时黑鬼仍旧进行着其抢劫行为。若是当事人鸣枪后遭到黑鬼的挑衅而开枪,那么当事人也难脱其咎。
啊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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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8 1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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