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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hyw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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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MM你吓我一跳,我以为你要用台语(闽南话)写论文呢…… 这不是台湾语呀,这就是以前用的书面文,算是半白话文,台湾现在的证实文件还在用这种文体吗?
2010-5-14 00: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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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女儿2岁半,儿子快满月。。。

我都是老妈了。
SOUROSE 发表于 2010-5-14 01:44



    幸福的老媽 羡慕ing
2010-5-14 0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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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第六条:医师从尸体摘取器官,须遵循下列规定之一:
1,死者生前曾签署书面同意(摘取自身器官勇于器官移植)书或在遗嘱中写明同意;
2,死者的最近亲属以签署书面同意书表示同意;
3,死者生前表示过捐赠(器官)意向,且经两名以上医师书面证明(死者该意向),但死者身份不明,或其最近亲属不同意(捐赠器官)的,不得摘取。(即不适用于本条款)

第七条:非因病死亡,或疑似非因病死亡的尸体,未经法定程序检验(的尸体),(以及)被(检验方)认定为没有必要继续检验的(尸体),不得摘取器官。
但如果非因病死亡的原因经诊治医生认定与(将要)摘取的器官无关,且若依程序进行检验将延误摘取时机时,可由检察官及(死者)最近亲属签署书面同意书后,进行器官摘取。

不是台湾人。完全是自己的理解~半夜睡不着,陪LZMM等标准答案~
2010-5-14 0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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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我是觉得第6条的三,有点奇怪,大概理解和你们相同。

三,有捐赠意向,自己不会写吗?还要两个医生书面证明?
如果医生知道病人的捐献意愿,那应该亲属也知道,因为脑死亡的病人很迅速的深度昏迷。 大可以亲属来写的。
死者身份不明,在法国是会做为器官来源用的,台湾不得摘取,怎么处置?

第7条,读起来特别绕口。
2010-5-14 01: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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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还要好多类似的条例,

就不打扰大家了
2010-5-14 0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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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MM你吓我一跳,我以为你要用台语(闽南话)写论文呢…… 这不是台湾语呀,这就是以前用的书面文,算是半白 ...
迷路的猪 发表于 2010-5-14 01:48



    台湾人的话,我就简称台湾语了。原来错了

台湾人平时也这么说话吗?
我郁闷台湾电视看懂了,但法规条例看不懂。

法语 能懂,这种中国话却 不懂。说出来真丢人啦
2010-5-14 01: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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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說句題外話
你三更半夜的研究這種條款 不覺得。。慎人嗎??
2010-5-14 0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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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mm 說句題外話
你三更半夜的研究這種條款 不覺得。。慎人嗎??
catair 发表于 2010-5-14 02:52



    天天研究,不分昼夜了,玩笑//
要研究10多个国家呢。就着台湾话难懂

对不起,吓着MM了。
2010-5-14 0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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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研究,不分昼夜了,玩笑//
要研究10多个国家呢。就着台湾话难懂

对不起,吓着MM了。 ...
whywxh 发表于 2010-5-14 02:58



    要是不看的深入都不覺得怎麽樣
剛才仔細看了以後
想一會 就在腦子裏形象具體化了。。。。
我這種人 果然就是不該和這類東西沾邊的
我去dodo
mm加油啊 不要睡太早了
2010-5-14 02: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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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晞夜 于 2010-5-14 07:48 编辑

第六条 三、死者生前为捐赠之意思表示,经医师二人以上之书面证明者。 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亲属不同意者,不适用之。


这句话的意思是:

患者生前并没有签署过书面捐赠器官的文件 仅仅是口头表达过捐赠意愿 旁边家属又表示同意的情况(亲属也没有签署同意患者捐赠的文件) 或者患者生前并没有签署过书面捐赠器官的文件 仅仅是口头表达过捐赠意愿 而患者单独一个人面对死亡身边没有家属的情况下, 有两个医生可以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证明这名患者确实有捐赠意愿 这种情况下可以摘取器官  无名尸体或者患者口头表述过捐赠意愿但是亲属不同意的 不适用

因为毕竟有的患者在弥留之际才想要捐赠 但是已经不能签署文件 同时家属也无法签署文件 比如亲属不再身边 比如亲属过于悲痛不能签署文件只能口头同意 比如摘取器官时间来不及等文件生效这些情况 结合第6条 第1、2两项的情况 做一个排除 把1、2两项的情况排除 就得出来了

这个不是台湾闽台语 是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用的半文言白话文 康有为的文章也是用这种语言写的 跟台湾半毛钱关系没有 只不过他们现在在用 LZ最好改改标题 这样会有更多的人愿意进来帮忙看一下
2010-5-14 06: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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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我只知道法國器官移植的法律
2010-5-14 06: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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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我只知道法國器官移植的法律
8hetdemi 发表于 2010-5-14 07:54



   MM 是学啥专业的?交流下
2010-5-15 02: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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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第六条 三、死者生前为捐赠之意思表示,经医师二人以上之书面证明者。 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亲属不同意者 ...
晞夜 发表于 2010-5-14 07:46



    谢谢MM,已经搞清楚了
2010-5-15 02: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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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谢谢MM,已经搞清楚了
whywxh 发表于 2010-5-15 03:42



    已经搞清楚啦?那我理解的对不?
2010-5-15 12: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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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已经搞清楚啦?那我理解的对不?
晞夜 发表于 2010-5-15 13:41



    对的,谢谢MM
2010-5-15 12: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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