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晞夜 于 2010-5-14 07:48 编辑
第六条 三、死者生前为捐赠之意思表示,经医师二人以上之书面证明者。 但死者身分不明或其最近亲属不同意者,不适用之。
这句话的意思是:
患者生前并没有签署过书面捐赠器官的文件 仅仅是口头表达过捐赠意愿 旁边家属又表示同意的情况(亲属也没有签署同意患者捐赠的文件) 或者患者生前并没有签署过书面捐赠器官的文件 仅仅是口头表达过捐赠意愿 而患者单独一个人面对死亡身边没有家属的情况下, 有两个医生可以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证明这名患者确实有捐赠意愿 这种情况下可以摘取器官 无名尸体或者患者口头表述过捐赠意愿但是亲属不同意的 不适用
因为毕竟有的患者在弥留之际才想要捐赠 但是已经不能签署文件 同时家属也无法签署文件 比如亲属不再身边 比如亲属过于悲痛不能签署文件只能口头同意 比如摘取器官时间来不及等文件生效这些情况 结合第6条 第1、2两项的情况 做一个排除 把1、2两项的情况排除 就得出来了
这个不是台湾闽台语 是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用的半文言白话文 康有为的文章也是用这种语言写的 跟台湾半毛钱关系没有 只不过他们现在在用 LZ最好改改标题 这样会有更多的人愿意进来帮忙看一下 |
2010-5-14 06:4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