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资产在法律上叫“赠予”,税基(计税的基数)由赠予财产的净值构成。自2005年以来,下列债务可从税基中抵扣:
不动产则有以下几种赠予方式:
设立期限的用益权按每10年相当于物业价值的23%计算。 根据赠予人和受赠人的血缘和法律关系, 2010年1月的免税额如下:
自2007年8月22日,孙子女或曾孙子女,或姑表卑亲属及其代位继承的子女可享受31395欧元的免税赠予。如受赠人系姑表卑亲属,受赠人应已成年,赠予者应小于65岁。如果受赠人系孙子女或赠孙子女,赠予人应大于80岁,而且仅限一次。 自2006年,赠予人可向以上受赠人免税赠予3万欧元用于创办企业。 [attach]2349312[/attach] 此外,超过免税部分,根据以下方式确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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