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作为一名记者,是否有权在自己的博客上使用本人已经在报纸上发表过的文章或影视作品?自己有一些小段文字被他人引用,引用者是否应事先征得我的同意?
律师: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保护精神产品的版权,即带有作者印记的独一无二的作品。记者的报道也属于精神产品,其版权理所当然地应该得到保护。
尽管记者是受薪员工,但仍对自己已经或尚未发表的文章享有版权。根据知识产权法典L111-1条第3款,记者的工作合同不限制其享有版权。所以,记者有权把自己发表的署名文章在博客上公布。但那些如果仅仅陈述事实的稿件,则不受版权保护。此外,知识产权法典第L113-1规定:“ 除提供相反证据,文章的版权归署名作者所有。”
由于记者采写文章的特殊性,多年以来,这些文稿是否有集体创作的属性常常带来争议。特殊性指记者根据报社的指示前往采访,稿件经过编辑的改动才发表等。上述集体劳动的性质不表明报社对记者采写的具体稿件拥有版权,除非和记者签署转让版权的协议。否则,记者保留对其文稿的版权,传播权,冠名权和改动权。
至于稿酬,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L132-6条第3款的规定,受薪记者的文章已经在工资中支付,但当报社再次刊用该稿件时,还需得到作者的许可。
影视采访的播映权和上网传播权,一般通过专门合同约定。影视作品与报刊文稿相同,即首次免费,再用需征得作者许可。例如,报社在网上公布的文稿即作为再次使用处理。《费加罗报》曾就此事对簿公堂。但法官判决认为,报纸的权利仅限首次发表,再次使用应征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稿费。
尽管司法判决对记者有利,但在执法方面却带来不少困难。根据知识产权法典L131-1条的规定,法律禁止作者签订转让未来版权的协议,报社因而无法签订专门的版权协议。有人提出工会订立行业集体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工会没有此项权利。有些记者通过多媒体协会(SCAM)和出版商签订协议,确定使用个人稿件的条件,但报社经常不愿意让其他机构染指自身和记者的矛盾。
2009年6月12日的法律对此种状况做了修改。该法对报刊的使用权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该法允许报社同记者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在同一刊物或同一集团的同类刊物上多次使用记者的稿件。但作为底线,如果报社在其他非本集团所属刊物上发表记者的文字,则仍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关报酬。
法律允许小段引用他人文字,但前提是忠于原文,注明出处,并用引号隔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