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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问题 和时政斑竹交换一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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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2009-6-6 21:38:02

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aubonj 于 2009-6-6 22:46 编辑

如果你认为对方有骂人,可以通过“投诉”标签向我汇报,一定按规定处理

此外,你引用的那个哪里指向网友人身了呢?请参见版规稍下面关于骂人的定义和案例

毕竟要有个明确的规定,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骂人和人身攻击是指对于具体网友人身权利的直接间接侵犯。

而你在那个回复里,第一以“算什么”指向对方,和对方父母。
而任何一个人主观上对于他们的评价和好恶和帖子主题的讨论没有关系,也没有助于对于该问题的真伪的讨论

故作此决定

很感谢你通过正常途径互相交流意见,欢迎时政的朋友更多的进行这样有建设性意义的交流和讨论
谢谢
2009-6-6 2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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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如果你认为对方有骂人,可以通过“投诉”标签向我汇报,一定按规定处理

此外,你引用的那个哪里指向网友人身了呢?请参见版规稍下面关于骂人的定义和案例

毕竟要有个明确的规定,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骂人 ...
aubonj 发表于 2009-6-6 22:41



这个标准很奇怪啊,骂人就是骂人,难道骂人的对象不同,在你眼里骂人的性质就变了?把一个我喜欢的认识的因病去世的播音员成为肉喇叭,这无论如何绝对不是一个令人舒服的称呼。

如果你说我牵扯到了网友的父母,好,我认为那人牵扯到了我认识的人,怎么就不算指向网友人身了呢?
1.JPG
2009-6-6 2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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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aubonj 于 2009-6-6 22:59 编辑

对于公众人物的评论,例如对于sarkozy的评论,这个属于commun right
参加案例
如果属于droit commun优先的情况
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York_Times_Co._v._Sullivan

具体分类标准亦请参加链接

ps
毕竟没有一些专业的标准,在时政大家都各自认为有理,各自做自己认为对的东西,而每个人又都有着不同的世界观,那么就是世界大战了
所以一个明确并经过共同讨论的规章是必要的

如果你对于规章本身有不满和建议,欢迎去版规讨论贴,一同讨论并制定版规
谢谢你的参与
2009-6-6 2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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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小A跟我学打太极拳呢
2009-6-6 2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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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对于公众人物的评论,例如对于sarkozy的评论,这个属于commun right
参加案例
如果属于droit commun优先的情况
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York_Times_Co._v._Sullivan

具体分类标准亦请参加链接

ps
毕竟没 ...
aubonj 发表于 2009-6-6 22:57



肉喇叭算是评论吗?作为时政版的公众人物,版主是不是也是可以如此评论的?
2009-6-6 2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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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aubonj 于 2009-6-6 23:11 编辑
肉喇叭算是评论吗?作为时政版的公众人物,版主是不是也是可以如此评论的?
九连宝灯 发表于 2009-6-6 23:00

http://www.dailymotion.com/searc ... =746162736561726368
那你认为这个呢?

此外,公众人物与否,不是可以按己意随便说的,在虚拟空间和在现实空间一样,都有铁面的法律。
如果任性按己意行而不顾法律,终究会受到社会的制裁。

请理性对待。在专业和真实的问题上认真,而不要在网事上过于花费自己的青春。

ps
版主只是服务社区,没有工资没有特权。希望你能以成熟的态度看待。谢谢
2009-6-6 22: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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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http://www.dailymotion.com/searc ... =746162736561726368
那你认为这个呢?

此外,公众人物与否,不是可以按己意随便说的,在虚拟空间和在现实空间一样,都有铁面的法律。
如果任性按己意行而不顾法律,终究会 ...
aubonj 发表于 2009-6-6 23:08



最后结论就是查无实据了?
2009-6-6 2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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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你给出红线就好。
2009-6-6 2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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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aubonj 于 2009-6-6 23:25 编辑
最后结论就是查无实据了?
九连宝灯 发表于 2009-6-6 23:13


什么查无实据?例子也在那里啊

按律而行啊,案例,原则和条例都很明确。
2009-6-6 2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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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版主还是用两只眼看帖子比较好!睁一眼闭一眼,还被人发现了,然后再绞尽脑汁编理由多累呀!
2009-6-6 2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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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什么查无实据?例子也在那里啊

按律而行啊,案例,原则和条例都很明确。
aubonj 发表于 2009-6-6 23:24


我指向网友,算是骂人。他指向公众人物,就没了证据支持他也骂人的主张,还真是原有头债有主。
2009-6-6 2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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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不说了,看热闹去,谢谢观众,谢谢斑竹。
2009-6-6 2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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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版主说的我了解,我说的版主也理解,交换了意见,达到了目的,锁帖吧。
2009-6-6 2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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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达人勋

本帖最后由 aubonj 于 2009-6-7 00:29 编辑
版主还是用两只眼看帖子比较好!睁一眼闭一眼,还被人发现了,然后再绞尽脑汁编理由多累呀!
liliboulay 发表于 2009-6-6 23:26


规章早就颁布,当时也取证诸多不错建议
都是按章办事
请勿不负责任的说话


ps
请参照
如果属于droit commun优先的情况
http://en.wikipedia.org/wiki/New_York_Times_Co._v._Sullivan
如果属于droit civil优先的情况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aplinsky_v._New_Hampshire
这是经过讨论,有根据有见地的专业结果,不是什么信口说来的,有principe,有条文。
案例取自真实的著名法律上关于骂人的事件。
2009-6-6 22: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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