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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院组织划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中的低级法院按民事、刑事区分。除重罪法院外,一律不设陪审官。检察官配属于一定的法院,属司法部管辖。
普通法院系统 包括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其中属于民事法院的有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属于刑事法院的有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初审法院 负责审理诉讼标的在5000新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兼理某些有关劳动法、农业法和选举法的争议。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此外,设有由雇主和职工选出同数业余法官组成的劳资仲裁法庭以及由工商业主选举产生的商事法庭等,分别处理各该类争议。
大审法院 负责审理诉讼标的超过5000新法郎的民事案件,还受理不服初审法院或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但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也可直接上诉至上诉法院。
违警法院(或译警察法院) 负责审理法定刑为两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新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案件,由1名警察法官独任审理。
轻罪法院(或译矫正法院) 负责审理法定刑为两个月至5年徒刑或2000新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重罪法院(或译巡回法院) 审理法定刑为 5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等重罪案件。其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只受理经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同意起诉的案件,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每年定期开庭,不属常设法院,其判决不得上诉,但可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
上诉法院 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但重罪案件除外。上诉法院根据原审笔录和律师陈述进行审理,可以推翻原判决,制作新判决。
国家安全法院 于1963年设立,由政府指派3名法官和2名将校级军官组成,法官任期2年,负责审理和平时期的颠覆活动案件以及司法部长以政治罪为由指定其审理的案件。
最高法院 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但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制作新判决。在发现原判有重大法律错误时,案件即发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重审;也可部分维持原判,只将其余部分发交重审。
行政法院系统 由法国18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后设立的行政监督和咨询机关演变而来,1799年宪法正式赋予它以司法权。行政法院担负两项任务:①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部门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属行政职能;②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属司法职能。行政法院分为两级,即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27个行政法庭。审理时主要以行政法令和该院长期积累的判例为依据。行政法院系统还设有一些专门行政法庭,如审计法院和处理国家补助金纠纷的法庭等。
争议法院 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其成员共9人,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各自选出的3名法官、上届争议法院选出的两名法官以及司法部长。除司法部长外, 其他成员任期均为3年。争议法院除裁决案件由哪一系统法院管辖以外,还可以对两系统法院所作相互冲突的判决案件进行重审。
特别高等法院 根据宪法规定,还设有独立于上述两系统之外的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各选出12人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
2008-12-3 17: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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