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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1日波兰等10国加入申根区,波兰外交部就相关规定通告我驻波兰使馆,敬请我公民及赴波人员参照实行。该通告如下:
自2006年8月1日起,波兰共和国执行欧洲议会和委员会2006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简化出入境手续的895/2006/WE号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波兰共和国承认欧盟新成员国颁发的短期签证和居留证件等作为有效的过境签证使用,这些国家包括有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匈牙利。
欧盟委员会决定,从申根区2007年12月21日扩大之日起,上述895/2006/WE号决定继续延用6个月。据此,到2008年5月21日为止,波兰共和国继续承认欧盟新成员国颁发的短期签证作为有效的申根过境签证使用。
波兰外交部同时提示,申根区扩大之日起,欧盟新成员国颁发的居留证件可自行成为在申根区内自由通行的证件,长期签证可作为有效的申根过境签证使用。原申根区国家不承认欧盟新成员国在申根区扩大之日前颁发的短期签证作为过境签证通行其领土,这些国家是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卢森堡、荷兰、德国、挪威、葡萄牙、瑞典、意大利。持有波兰及其它欧盟新成员国颁发的有效短期签证的中国公民,如需通行原申根国家领土,必须办理申根过境签证。
波兰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区之后,有关外交、领事及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成员进入和在波兰居留的原则不变。
派出国外交部为外交官上任发照会,(根据签证规定)为该外交官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国的波兰领事机构申办相应的签证,抵波后,外交、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为该外交官及其家庭成员到波兰外交部礼宾司申办长期波兰签证及外交官身份证件
波兰加入申根区之前颁发的外交、公务、信使签证只在波兰共和国领土有效,持有者此后不能到申根区其他国家领土逗留。如非申根国家的外交、国际组织代表机构成员想去波兰之外申根国家旅游、逗留(如本国同目标国没有免签的双边协议的话),应到旅游目标国的代表机构申办相应的签证。
驻波兰使馆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2008-11-5 0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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