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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LZ指的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是不是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和证券间接持有模式?
举个例子,直接模式就是投资人在CSD开立账户,所以证券发行人能够很方面的知道投资者是谁。间接模式就是在发行人,CSD和投资者之间还存在一系列的中介机构,而发行人这里登记的只是这一系列中介机构最顶层的那个。因此在间接模式中,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投资者的证券权益完全是在中介机构那里得到确立的。这也是为什么间接模式会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
至于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我倒不太清楚,我的印象中大多数国家一般两种模式多多少少都会有,只不过针对不同种类的证券而已。
中国目前采用的是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方式,至于将来就不知道了。 |
2008-9-24 22: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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