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防止已上铐的犯罪嫌疑人袭警
对持枪或其他严重暴力性犯罪嫌疑人,应上背铐并及时彻底搜身,防止其在上前铐情况下从身上拔出枪支及其他凶器袭警或以手铐袭警。
将上背铐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嫌疑人押上车后,应将其置于两名警察之间。不能将其置于车后不管。防止其将手铐越过臀部和双脚变为前铐状态袭警或自残。
另外,警察不能将自己与犯罪嫌疑人铐在一起,防止犯罪嫌疑人自伤自残时殃及警察自身。
五、善于处置紧急情况
在危急关头,警察若不善于处置突然出现的紧急情况,将会使自己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在火力交战中,经常遇到的紧急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在关键时刻枪内子弹打完,需要重新装弹
在敌火力下重新装弹十分危险,警察必须掌握在火力交战中迅速重新装弹的方法:
1.不要等枪内子弹打完才重新装弹。要善于利用对射暂停的间隙及时补充弹药或换上满弹匣。要在向前运动之前装好子弹。
2.事前要与同伴约好暗号,装弹时要相互掩护。
3.要利用隐蔽的地方重新装弹,不让对方察觉你在重新装弹。
4.只能摸索着重新装弹,装弹时必须加强战场观察。
5.为使装弹迅速、方便,双手射击时,左手可握住一个备用实弹匣;冲锋枪则可将两个弹匣颠倒捆绑在一起。
(二)只容许单手装填子弹
在驾驶车辆、格斗、一只手受伤等情况下,不能双手操作手枪,无法使子弹上膛时,要用单手取出手枪,然后迅速利用腰带、裤带、袖口或利用靠近身体有棱角的硬物,抵挂手枪的缺口,向前推动手枪直至到位,使子弹上膛。
当枪内子弹打完,需单手换弹夹时,首先用拇指按压弹匣卡笋,退下空弹匣。将枪口朝前,弹匣口朝上,用双膝夹住手枪,用没受伤的手插入弹匣,轻拍到位。然后拿起手枪,按上述方法用单手使子弹上膛。
(三)需射击时枪支出现故障
常见的故障主要是扣不动扳机、不发火、卡壳(不退壳或退出后卡在中途)、卡弹(不送弹或送弹不到位)等。
1.当扣不动扳机或扣动扳机击锤解脱不了时,通常是保险没打开或枪机没闭锁。应迅速打开保险或用手将枪机推送到位。
2.当击锤向前打击击针,枪没打响时,无论什么原因,必须迅速拉套筒向后,重新装填一发子弹射击。切勿退下弹匣。因为不发火只是膛内一发弹不发火,与弹匣内子弹无关。64式手枪也不能进行补火射击。如果膛内有弹,第一次击发击针已经将子弹底火撞出“凹痕”,补火时击针只能在已存在的“凹痕”内撞击,并未撞着新的位置。所以补火射击是无效的。火力交战情况下十分紧张危险,不允许去退子弹检查,也不允许接连补火几次打不响。所以万一出现打不响时,无论膛内有无子弹,都应迅速快拉套筒向后重新装填一发子弹进行射击。
3.出现卡壳故障时,应迅速隐蔽,取出弹匣,将抛壳口朝下,快拉套筒向后。如果中途卡壳,弹壳即可掉下;如果弹壳留膛,放回枪机猛拉几次,再不抛壳时,则可能是拉壳钩损坏。情况允许时,应将弹壳用捅条捅出;或使套筒在后方位置,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旅行剪在抓弹钩缺口处将弹壳撬出,然后重新装上一发子弹。待作战对象认为警察枪支出故障,或没子弹而放心攻击,身体暴露时,再给他致命的一枪。
4.当出现卡弹或不送弹时,应迅速用手推套筒到位或更换弹匣重新射击。
在火力交战中,无论出现什么故障,都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能让对抗的持枪目标知道。要迅速判明故障原因,争取时间,尽快排除。同时以各种方式通知同伴,以便掩护与协同。切不可在持枪目标面前处理枪支故障。更不能在火力交战对射中因枪支故障而慌忙起身逃避。只能保持沉着镇静,与持枪目标周旋。当确定枪支无法射击时,应寻找时机,告知同伴或撤出战场。
第六章 对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的战斗
第一节 战斗特点与要求
一、 战斗特点
爆炸是物质产生变化的速度不断急剧增加,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大量热能的现象。爆炸是炸药的特性。当炸药受到一定的冲击、摩擦和热等外界作用时,能在瞬间发生急剧化学变化,并随之产生大量的热和气体。这种高温、高压气体生成物对周围物体和有生物产生巨大的破坏和杀伤作用。犯罪嫌疑人正是以爆炸为手段或以爆炸物相威胁,进行抢劫、敲诈、劫持人质、报复社会和进行恐怖破坏活动。持爆炸物实施犯罪或以爆炸物相威胁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最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缉捕战斗,具有以下特点:
(一)危险性大
犯罪嫌疑人所持爆炸物一旦爆炸,将会造成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缉捕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比缉捕其他持枪、持械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危险性更大。
(二)处置难度大
犯罪嫌疑人为实现其犯罪目的而具有贪婪性和凶残性,为逃避打击而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和高度警惕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作简单容易。例如:电点火开关只需按动一下即可;其过程所需时间极为短暂,其动作具有警方难以限制的快速性。而警方追求的处置效果是不使犯罪嫌疑人引爆、安全缴获其爆炸装置并将其捕获。这就势必使警方处置的难度增大。
(三)策略性强
缉捕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比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更具危险性。因此,缉捕持枪、持械犯罪嫌疑人时的许多武力处置方法,均不能用于处置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缉捕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供选择的强攻手段少、行动过程更为复杂、战术要求更高、策略性更强。
二、处置原则和要求
由于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活动具有危险性大、处置难度高、策略性强的特点,处置过程中稍有疏忽,就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引爆炸药,造成警察和群众的伤亡。为了达到安全缴获爆炸装置、缉捕犯罪嫌疑人,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置效果,处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力保安全,力避爆炸
“力保安全力避爆炸”是缉捕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要求参战警察必须确实遵循这一原则,将这一原则作为处置行动的依据。为此,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缓和事态,稳定局面
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持有爆炸物时,缉捕人员切不可贸然采取攻击行动。应冷静耐心地与其展开对话,千方百计稳定嫌疑人的情绪,缓解其对抗心理,平稳局势。
2.弄清情况,及时上报
缉捕人员应在与犯罪嫌疑人对话中以及向现场知情人迅速了解以下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及要求;
——所持爆炸装置的真伪;
——采用火具的种类和点火方法;
——所用炸药种类、性质、数量和破坏能量;
——是否具备爆炸知识和制作使用爆炸装置的技术;
——犯罪嫌疑人家庭状况、职业、生活习惯、最近经历的生活压力、是什么原因使他选择这种极端行为;
——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特征;
——可对其进行劝导、施加影响的亲属、朋友和关系人有哪些,在哪里。
在基本摸清上述情况后,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进行报告,请求增援。对参加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策略性建议。
3.疏散群众,避免伤亡
为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有利于警方引导事态发展,避免犯罪嫌疑人情急之时引爆炸药伤害群众,缉捕人员应向围观群众讲明真相,说明围观的危险性,将他们疏散到爆炸装置有效杀伤范围之外。
疏散时可让人群中的治安积极分子协助,疏散后应划出警戒线,并请协助人员担任警戒,防止新的围观者进入。
4.稳妥处置,力避爆炸
缉捕人员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处置是否成功的第一标准,就是看是否避免了爆炸。
警察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冷静耐心、不感情用事。要避免使用刺激性语言,避免在嫌疑人视野内采取刺激性行动。除非能有效控制其引爆装置或一招制敌,否则决不莽撞行动,以避免爆炸,确保安全。
(二)和平谈判与武力处置相结合
在处置犯罪嫌疑人持爆炸物实施犯罪情况时,应坚持和平谈判与武力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双管齐下、刚柔相济。
通过和谈解决问题,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这是处置该类案件追求的最佳效果。通过和谈,可以稳定嫌疑人的情绪,便于弄清情况,拖延时间,使其放松警惕、麻痹懈怠,为武力处置创造条件。即使预见到和平谈判不能达到使犯罪嫌疑人放下爆炸装置的目的,最终必须依靠武力解决问题,也要将和谈坚持始终。
另一方面,在和谈过程中不能间断武力处置的筹划与准备。无论谈判进展如何,都不能将希望全部寄托于谈判。以便谈判未果时,及时采取武力行动。在谈判过程中,只要有下手机会 ,就不必拘于君子协定,应不失时机地使用武力,以免错失战机,留下后患。
(三)把握战机,出奇制胜
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应力避公开的、正面的、直观的攻击。应因案、因情施策,尽可能采取隐蔽的、侧面的和迂回的攻击形式。在犯罪嫌疑人意想不到的时间、地点,采用其意想不到的战术手段出奇制胜。
要善于施计用谋、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创造战机,诱使犯罪嫌疑人的双手离开电点火装置。犯罪嫌疑人手离开电点火装置的时间,或身体致命部位暴露的时间,是极为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出现这种疏忽,也会立即意识到,并立即恢复戒备状态。因此,缉捕人员应善于把握这种稍纵即逝的瞬间战机,当机立断、出敌不意地果断处置。
第二节 战术形式与方法
一、谈判攻心
谈判就是围绕犯罪嫌疑人放下爆炸装置问题,与其进行的对话,以达成一定的妥协,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意见。
谈判时应立足于攻心。通过政策感召、亲情感化、开导规劝,促使其幻然醒悟、迷途知返、中止犯罪活动,自动放下爆炸装置,主动争取宽大处理,从而使事件得以和平解决。
实施谈判攻心战术时,可由缉捕人员出面对话,也可由嫌疑人的亲属、朋友或有关关系人按警方意图与其交谈。实施谈判攻心战术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行动准备
1.战斗编成及任务区分
现场指挥员1名。配备手枪一支,子弹适量。负责现场的秘密指挥与协调。
谈判组兼抓捕组2—3人。每人配备手枪1支,子弹适量。谈判组人员应由富有谈判经验和擅长擒敌技术的人员组成。其任务:一是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谈判攻心;二是指导或掩护警方指定的对话人;三是随时作好准备,一旦有机会控制点火引爆装置,首先将其控制,然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四是抓住战机,近距离突然射击犯罪嫌疑人的头部,将其击毙 。
火力组2人。每人配备85式狙击步枪1支,子弹适量。隐蔽占领有利发射阵地。一旦谈判攻心未果,按照指挥员命令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精确枪击。
秘密围控人员适量(依案情而定)。每人配手枪1支,子弹适量。负责秘密疏散围观群众;封锁现场各交通要道;随时准备为谈判抓捕组提供支援;需移地处置时,待犯罪嫌疑人靠近时出其不意将其捕获或击毙。
机动组和保障组,人员适量(依案情而定)。负责进行救护、消防、排爆工作及车辆、武器弹药等警用器材保障工作;执行必要的场外调查访问、向现场指挥员提供处置活动所需情报;必要时负责移地处置的部署工作。
2.正式谈判前的准备
指挥员组织战斗、明确各组任务、确定谈判目标、规定机动处置的时机和限度;检查各组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有无暴露行动企图的迹象。
围控组疏散在场无关人员;切断所有水、电、气源;秘密封锁各通道和路口。
火力组隐蔽占领有利发射位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事先觉察到警方可能对其发起突然袭击或隐蔽的战术行动。
机动组迅速执行场外情报收集、查找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及相关关系人。
指挥员确定谈判抓捕组的主谈人员或选定一位犯罪嫌疑人关系人与其展开对话。
(二)战术的实施
1.主谈人员以地方党政领导的某种身份向犯罪嫌疑人喊话或接近犯罪嫌疑人对话,以真诚的口气稳定其情绪。例如:“我是某某单位的某某领导,我愿意帮助你解决问题”,“不要着急,有什么事情慢慢说,有什么要求好好商量”。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愿意帮助解决问题的诚意。力争建立起双方对话、合作的基础,形成对话合作的气氛。
2.待其心情平静、情绪稳定以后,或犯罪嫌疑人单刀直入要求直接围绕所提条件进行对话时,主谈人员应顺势套问,并运用积极倾听的技巧,探明其犯罪原因、想达到何目的、具体要求及思想顾虑。运用谈判和语言技巧,极尽所能进行安抚。谈判时切不可进行盛气凌人的训话,以免增强其焦虑,激化矛盾。要尽量减轻其思想压力。
3.利用犯罪嫌疑人流露出的感情因素,立足劝降
可与其共同分析当前情况,探讨所提条件,以心理移位方式帮助权衡利害得失。对其过去的过失和现时所作所为避重就轻,降低其罪恶感,保住其脸面。指明出路,告诉他不管前面发生过什么,一切都还来得及,一切都会过去,一切都会好起来,强化其求生欲望,弱化其拼死念头,帮助其逐渐恢复理智,使其自觉自愿放弃极端行为。
4.对犯罪嫌疑人所提要求的应对方法
对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每一要求,能够满足的,答应可以给予考虑,但不能满足得太快。对不能满足的,若伪装答应可以达到使其放弃爆炸而投降的目的,可以予以答应。如果主谈员是以警察身份出现时,对对方提出的不能答应的条件,可回答:“我会尽力说服我的领导同意”,尽量予以回避与推托,促使其另作它择。如果是以地方党政领导身份出现的,可以说:“很抱歉,我不能个人说了算,还需研究解决。不过我会尽力说服大家同意。”或者说:“我还有我的上级,我会尽力说服我的领导。”不要直接回绝。或者采用转换话题的方法拖延时间。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最后时限,要利用各种借口使其延迟时间。可告诉他:“我们正抓紧时间在办”。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过后不能兑现的条件,同样不能拘于“君子之诺”,可以当面予以承诺。待犯罪嫌疑人放下爆炸物后,再讲清为什么不能兑现的理由。如果对方提出条件可为我所利用时,应予以答应。
5.对已降服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置
如犯罪嫌疑人畏服或答应我方条件主动投降时,我方主谈员应予以赞赏和鼓励。但我方人员不宜急于上前抓捕,并应阻止其向我方接近,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让其解下爆炸装置放在原地。
让其慢慢走到我方指定位置。犯罪嫌疑人离开爆炸物的距离必须大于我方上前将其控制的距离,防止其突然反悔后返回引爆爆炸物。
谈判抓捕组应认真观察犯罪嫌疑人有无第二或第三个爆炸物、有无异常反应。
上前首先迅速控制双手并上铐搜身。
搜身后方可将其带走。
排爆必须由专业排爆技术人员进行;必须是待所有非排爆人员离开现场后方可进行。
二、近距离处置战术
(一)查清火具种类和点火方法
火具是点火和引爆炸药的器材。主要用于点火和起爆炸药。常用的火具有雷管、电雷管、导火索、拉火管、导爆索等。点火方法是指起爆破炸药的方法。常用的点火方法有:导火索点火法、电点火法及导爆索传爆法。
缉捕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核心是制止其爆炸物炸响。制止炸药爆炸的关键是控制其引爆装置。弄清火具种类和点火方法,比弄清爆炸物破坏能量更为重要。因为,无论爆炸物破坏能量的大小如何,都应确保其不炸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采用导火索点火法(用点火管起爆炸药的一种方法),则应注意观察点火管(雷管和导火索结合在一起称为点火管)的长度和点燃点火管的方法。通常点燃点火管的方法有:用拉火管、火柴、雷管钳上的打火机、烟头、香火和电石灯点火等。弄清点火方法才可确定正确的处置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采用电点火方法(利用电源所产生的电流起爆电雷管而使炸药爆炸的一种方法),应注意其在火具连接上的细微区别。如果在导线上设置了开关,在没有弄清楚开关设置方式前,不能采取武力处置的措施。如果没有设置开关,而是需起爆时才用导线直接与电源两极连接,还应注意查明电池在电路中的位置,以及与线路的连接方式。如果电池在犯罪嫌疑人手中,则有较多的机会被缉捕人员利用。
(二)近距离处置方法
近距离处置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据判明的爆炸物类型和其采用的起爆方式,确定相应的处置方法。近距离处置时,成败定于一瞬间,要求动作一定要迅猛突然和准确到位。不给对方以反应和招架的机会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近距离处置常采用的方法如下:
1.控制火具,使其不能引爆
对持电起爆装置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方法:
当犯罪嫌疑人持电引爆爆炸装置,特别是手动触发式、拉发式等爆炸装置时,我方人员决不能轻易上前抓捕或抢夺爆炸物。对持电源(如干电池) 与引爆电路分离的犯罪嫌疑人,缉捕人员应先设法靠近,趁其不备,以迅猛的动作突然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将电池打掉在地或夺走;
----用手紧紧握住电池与线路未连通的一极;
----猛然将引爆线路剪断(切勿同时剪断两根导线)或拽断(对机械定时爆炸装置不能拽拉线头);
----当电池与一端线头由两手分握时,将握线头的手牢牢钳制住。
对持手动触发式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对电路开关拿在手中并按在指下、手持拉发式起爆装置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采用上述方法。只能采取谈判与准备将其击毙相结合的方法。
对持点火管起爆装置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方法:
----抢走或将火源打掉在地;
----牢牢控制住握火源的那只手;
----牢牢控制住点火管暴露的一端,不让犯罪嫌疑人点燃导火索;
----无论导火索是否已经点燃,均可猛然从炸药包中将点火管拔出;
----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导火索较长,而且刚点燃,可以猛然抢夺爆炸物,然后迅速拔出点火管并将导火索与雷管分离;
----点火管采用的是拉火管点燃时,应将拉火管拉柄连同管体死死握住;或将其双手钳制住,使其不能接触火具。在控制火具的队员得手的瞬间,抓捕组其它队员应迅速上 前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双手,上背铐、缴获爆炸物并搜身。
2.隐蔽偷袭,强行抓捕
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采用常规的强行抓捕方法。必须保证在犯罪嫌疑人不能起爆炸药的前提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缉捕措施。
采取抓捕行动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完全弄清了对方使用火具的种类和点火方法。
----犯罪嫌疑人手中未握着引爆开关。
----有良好的贴靠条件,能达成行动的突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有控制对方双手的绝对把握。
----有有效控制其引爆装置的绝对把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警察对可能持有爆炸物的嫌疑人员,应首先控制其双手予以缉捕、上铐并搜身后方可进行押解。如果警察接群众“有人持爆炸物相威胁”的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又未发现举报对象身外持有爆炸物,警察应“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由便衣警察从侧后隐蔽接近,突然钳制双手上背铐并搜身然后才可带走。否则,将会留下严重隐患。
3.近距离枪击致命部位
当犯罪嫌疑人持触发式爆炸装置,手中始终握住引爆线路开关时,可在其注意力或视线转移的瞬间,抓住战机,突然出枪对着其头部连击两枪,彻底摧毁其中枢神经系统。
近距离枪击必须要使其一枪立即毙命。因此,只有射击其头部,摧毁其中枢神经系统才能奏效。击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的其它部位,都会给其留下引爆的反应时间。
三、远距离精确枪击战术
当谈判攻心未果,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又不能采取接近处置战术时,为避免爆炸造成严重损失和避免犯罪嫌疑人携带爆炸物脱逃,必须采用狙击手远距离精确射击的方法。采用远距离精确射击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射手技术必须过硬,枪支弹药性能优良
战斗实施前,指挥员应挑选2—3名心理素质好、射击技术过硬的队员担任狙击手。明确任务以后,隐蔽占领便于发扬火力的射击位置。
枪支选用顺序依次是:QBU88式5.8毫米狙击步枪、85式7.62毫米狙击步枪、56式7.62毫米半自动步枪、56式7.62毫米冲锋枪、QBZ95式5.8毫米自动步枪、81式7.62毫米自动步枪、85式7.62毫米轻型冲锋枪、79式7.62毫米轻型冲锋枪、82式9毫米冲锋枪。不能选用手枪。只有手枪可供选择时,就不具备远距离精确射击的条件。
枪支选定后,射手应认真进行机能检查,检查送弹—闭锁—击发—开锁—抛壳,看一次发射时机件的循环过程是否正常。子弹应无任何疵病。
必要时,狙击手应携枪到射击场进行实弹检验。以确定准确的瞄准点和确保向犯罪嫌疑人射击时避免出现卡弹、卡壳或不发火的故障。
(二)把握好射击时机和命中部位
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开枪射击,不能以普通的“丧失反抗能力”为限度确定射击标准,必须一枪毙命。只要犯罪嫌疑人手指能够动弹,就能够起爆爆炸装置。创伤弹道学研究表明:只有人体第二或第三胸椎以上脊柱严重损伤,或颅脑重伤,才能使人立即丧失活动能力。因此,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射击时,命中部位应选在头部。
射击时机应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持起爆开关的手指离开开关按钮的时候,以及头部暴露的时候,以防止其中弹瞬间有意或无意按动开关。当犯罪嫌疑人头部未暴露时,应设法诱其暴露。
(三)统一口令,齐射歼敌
为提高射击命中的可靠性,在远距离上对持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射击时,应确定两名以上射手,并且应在统一口令下一齐发射。射击指挥员捕捉到战机时,应下达口令:“注意!瞄准头部——放!”射手听到“注意”口令时,应迅速修正瞄准,听到“放”的口令,即应扣动扳机,并依据当时情况迅速进行第二发补射。
如受地形限制,狙击手配置位置比较分散,指挥员又不能大声下达射击口令时,离指挥员位置较远的狙击手应时刻做好射击准备。听见指挥员身边射手的枪声,即应迅速射击,尽量缩短两枪击发的时间间隔。以防第一枪未中而激怒犯罪嫌疑人起爆爆炸装置。
指挥员事前应严明射击纪律,当狙击手开枪射击时,其余缉捕人员严禁开枪。以避免乱枪击中雷管引爆爆炸物。对敏感度较大的炸药,即使没有雷管的作用,被枪弹击中也能起爆。
(四)接近已被枪击后的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的战术动作
当犯罪嫌疑人被击中倒地,抓捕人员不要急于一拥而上实施抓捕,防止其在挣扎中引爆爆炸物。抓捕人员应持枪在手,等待一段时间后,利用地形隐蔽接近。如发现其诈死或还在抓握起爆装置,应立即开枪将其击毙。经观察证实其失去反抗能力以后,应迅速上前控制其双手并上背铐,解除其爆炸物并搜身。随即应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击中的情况。如果是将其击伤,应立即组织救治;如果确已死亡,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到现场勘验,同时应保护好现场和所有物证。 |
2008-9-5 20:5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