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2]借腹生子:是否违法?
|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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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曾爆出“成都一女愿借腹替人生子”的新闻。今年初,又有“成都—女重金租腹怀孩子”的新闻。近日此题材再度被“克隆”——“我替哥哥生了个娃,我能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吗?我还是她真正意义上的母亲吗?”刚坐了月子的一个成都妹子这样问道。
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借腹生子究竟违不违法?
所谓“借腹生子”,是指借助别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生下与自己和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借腹生子”给不育不孕夫妇带来福音,对优生优育、满足部分生理缺陷者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但是,“借腹生子”会引发道德、法律和社会的一系列问题。有的人用金钱换来“轻松”,能省掉“漫长痛苦”的生育过程,但不亲身体验孕育下—代的痛苦与欢乐,会导致父母责任感的弱化;“借腹生子”的人普遍希望得到男孩以便“传宗接代”,一旦代孕者产下女婴有可能反悔,势必给代孕者和无辜的孩子带来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极易出现借“借腹生子”的名义,给代孕者置备房产,供养生活的“纳妾”现象。另外还涉及生育安全和合同约定以及代孕母亲作为生母对孩子有无抚养义务、代孕者生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如何对待“借腹生子”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
我国《民法》规定,不得买卖人体,“出租”人体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代孕母亲”的出现,不仅存在着谁是母亲这类让法律感到棘手的问题,还存在许多与代孕生殖领域相关的问题,诸如计划生育,抚养权,继承权,生殖犯罪等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在法律上明确代孕行为,如允许“借腹生子”的合法存在,则要对代孕行为作出司法解释。譬如,明确规定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严格限定“代孕”范围和适龄代孕女性;在专业机构指导下进行精卵结合。考虑到孕妇十月怀胎,所产生的自然母性的因素,可明文规定有一定的探视权等等。
| 《检察日报》 2001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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