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正式颁布2008年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该办法指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商务部对企业出口至欧盟27个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输欧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115类)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对出口八类纺织品的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出口数量将不受限制,出口许可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期间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凭合同、运输委托书向商务部门申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口。
按照监控办法,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这八类纺织品前,须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办法指出,输欧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制度,许可证不得转让,可撤换。今后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出现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企业,商务部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 |
2007-12-25 08:5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