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約,因搬家,工作或學業等事由離開法國境內三個月以上,只要能提出證明文件,是可以作為正當的提前解約事由,免付後來的月租費.
但值得探討的是
1.證明文件的認定問題,
2.簽約時已經明知無法如期履約至期滿的問題.
關於第一點,契約上沒有寫清楚,所以是由SFR作決定,萬一SFR拒絕承認你的證明文件,你對他們的債務還是存在,不會因為解約信產生變化.如果錢沒繳清,上了黑名單之後,任何一家公司的契約都沒辦法簽.當然解約人如果一去不返,有沒有黑名單也不重要,SFR追不回錢也無可奈何.
至於第二點涉及到善意與惡意(mauvaise foi)的問題,契約上雖然沒有禁止,但SFR也不笨,同樣事件累積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影響到他對簽約顧客的審核.譬如說對於有累積提前解約前科(即使是正當理由)的顧客,要求提供一定押金才可以重新簽約.或是直接對於風險比較高的外國顧客群提高簽約門檻,好比像Orange(要求要6個月以上的居留)或是Virgin(滿1年以上,差一天都不行).
明知無法履行合約至到期日,但有把握能照程序提出證明合法解約,比起簽完手機就把銀行戶頭關了回國走人的行為固然是理直氣壯許多,但這不意味著對其他人沒有任何影響,特別是如LZ所言,SFR乃營利機構,在已補貼用戶購買手機的前提之下,對於用戶有違它利益的行為,自然不會束手不管,提供LZ作個參考.
[ 本帖最后由 neotruc 于 2007-10-30 01:5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