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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亲专业细致的回复。
既然警察局有一年卡所有住过的地址留底, 那我2011年 写我住在斯堡的周末地址 这样吻合我2011年居留卡上的地址。但是我在巴黎上班, 如果不把享受房补租房的巴黎地址也写上去, 审材料的不会提问为什么2011年居留卡写住在斯堡 但2011年就职单位 工作地点在巴黎 难不成每天往返斯堡-巴黎上下班啊? 那我把2011年的两个地址都写上去, 不会被质疑吗?
还有一个问题: 劳工局审批工签材料让我们都提交过个人简历, 当初我的个人简历上为了突出工作实力, 2010年给劳动局的个人简历上写的是甲单位, 知名企业, 项目大,给我开了个项目证明,不是工作证明,只是证明我做了这个项目方便我已后找工作。 现在申法籍的材料第5/7页" situation professionnelle "让出示跟所填写的工作经历相对应的工作证明, 那么我拿不出甲单位的工作证明, 因为当初是雇用单位丙公司外派我去甲单位上班, 工资由丙支付我, 丙和我才是劳动合同双方, 甲公司只是丙的客户公司,和我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
我现在填写第5/7页 "situation professionnelle" 只能写2010年 雇用公司丙单位 再配合提交上丙补开的工作证明。 我担心会不会翻出当初转工签提交给劳动局的个人简历和那个项目证明, 质问我, 为什么当初给劳动局的个人简历2010年写的工作单位是甲, 申法籍材料上写的是丙? 他们会有那个劳动局的简历和项目证明留底吗? 还是劳动局只会保留盖章的劳动审批表, 申请成功的人提交的厚厚材料他们扫描留底? 劳动局只会转给警察局劳动审批表吧? 包含了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和其他材料不会被劳动局转给警察局吧? 警察局也不会去查阅吧?
现在发现 我在2011年有双地址, 2010年有双单位, 不是我想脚踏两只船啊, 现在这剧情复杂了, 跪求高手救我一命 |
2018-3-6 11: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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