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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始的合同裡不是都有包含要寫「薪水/工作時數/交通補助及飯票/」等等的填寫。
我們口頭談定中止合約的隔天早上,他就要求我見面。
因為有點突然但是我也想說或許我該了解一下,
於是我跑去學校找實習負責人幫我重開屬於「終止合約」的合同。
但最後只是照著原合約把日期部分加上了“於十一月七號終止”
當時負責人是跟我說過「那這樣的話他就沒理由不給你錢了」
於是我就去找他並且給這份合約了。
之後我們雙方都簽完後,他就說他還要蓋公司章再寄給我。
然後過了一個禮拜我才收到的這份合同,他就在可以填寫的空白處寫上
「工資0歐<兩個月」「工時38小時/週」「給交通票40歐」
第一份原始合同內容是:
「工資360歐」「工時38小時」至於交通票跟飯票的部分他好像沒填,
因為我當時跟他簽完合約後,他就要我當下把學校那份跑一趟郵局寄出,
但後來我回去之後就沒看到我的合約了==之後我問他他也說不在他那邊...
只能夠跟學校確認了....
我也很希望那位律師可以回覆給我,但畢竟是諮詢他的所以我也不好意思催他...
不過時間拖越久是不是對我越不利啊
畢竟雖然他後來才填寫那些合約內容
但我簽名在先好像變成我默認?
完
全
被
被
一
道
了
.......
當然沒問題
希望到時候分享的是好消息好結果~
不過實在是有蠻多人要我放棄的==.... |
2016-11-25 1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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