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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进境伴侣动物(犬、猫)检验检疫
办理机构: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经首都国际机场口岸进境旅客所携带或托运的伴侣动物的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北京西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经北京西站口岸入境旅客所携带或托运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隔离场负责进境伴侣动物隔离、检疫工作。
办理地址:机场局 首都国际机场3号航站楼(T3C)二层国际旅客到达出口(旅客)
首都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T2)入境行李提取大厅(旅客)
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2号 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西站局 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北广场联检大厅
隔离场 北京顺义区天竺镇天柱东路2号
办理电话:机场局 010-64596067
西站局 010-51933239
隔离场 010-64581373
检验检疫指南:
一、进境伴侣动物要求
1.旅客进境携带或托运伴侣动物,每人仅限一只。
2.旅客携带伴侣动物进境时,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以及本人护照。
3.旅客进境托运伴侣动物,除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和狂犬疫苗注射证明,以及本人护照外,还应提供提货单。
4.动物健康证书中收货人、提货单中收货人姓名须与入境旅客所持护照姓名一致。
二、受理申报或报检
1.对于旅客进境携带的犬猫,由施检部门受理申报;对于旅客托运进境的犬猫,由检务部门受理报检。
2.现场检验检疫
2.1 临床检疫
伴侣动物进境时,施检部门需进行临床检查,并填写《进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2.2 个体标识
施检部门应对伴侣动物采取标识(在相关记录上注明动物号码或拍取数码照片等方式)。
2.3 施检部门对伴侣动物装运笼具及周围地面进行消毒。
2.4 施检部门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伴侣动物以携带方式进境的,还应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交入境旅客或其代理人。
三、隔离检疫
旅客入境携带或托运的伴侣动物经查验符合规定后,施检人员签发《进境伴侣动物入场隔离交接单》,并将其移交动物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隔离检疫结束后,施检部门根据《进境伴侣动物隔离检疫结果》,对符合要求者签发《进境伴侣动物隔离出场交接单》。
四、放行
施检部门通知伴侣动物主人或代理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第二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领取伴侣动物。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不合格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以托运方式入境的伴侣动物,凡发现证书不全、证书无效、超量携带,或动物健康证书中收货人、提货单中收货人姓名与入境旅客所持护照姓名不一致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要求退回的,对退运过程实施监督。
2.限期退回
以携带方式入境的,凡发现证书不全、证书无效、超量携带、动物健康证书上收货人姓名与入境旅客所持护照姓名不一致或旅客不愿意进行隔离检疫任一情形的;或不论携带还是托运,凡现场检疫不合格,入境旅客要求退回的,相关施检部门做限期退回处理。限期退回期限不超过7天,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3.扣留销毁
凡发现证书不全、证书无效、超量携带、收货人姓名与入境旅客所持护照姓名不一致或现场检疫不合格的,当旅客书面声明自动放弃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做扣留销毁处理。
4.隔离期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
2015-7-14 23: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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