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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报,海关不视为申报;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报,均不视作为申报。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进境申报范围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四)超过1500毫升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五)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和其它限制进境的物品
(七)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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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11: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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