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国人申请延期、换发Q2(短期探亲)签证须知
一、申请对象
短期探望在京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
二、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在京居住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表》。
(三)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或相关街道、派出所、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相关公证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1. 探望中国公民,提交北京市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
2. 探望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3. 探望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4. 探望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5. 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在京工作单位出具的6个月以上工作证明;
(六)非持Q2签证入境人员申请换发Q2签证的,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由申请人自己担保)。
(七)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申请时限
(一)申请Q2签证延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不超过180日的停留期限,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
(二)申请换发Q2签证的(含持Q2签证申请再入境次数的),可以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多次签证,具体批准时限由出入境总队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批确定。签证换发的停留期限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得超过1年。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接受面谈。未满16周岁、年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由被探望人代为申请。但出入境管理总队通知面谈的,须本人接受面谈。
(二)延长签证停留期限,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原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换发签证的,原签证同时失效。
(三)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A4纸)。
(四)外文申请材料(英文除外),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五)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
五、法规提示
(一)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在签证注明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三)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六)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2013-11-6 10: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