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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onpiedb 于 2012-11-11 23:20 编辑
lili-chou 发表于 2012-11-10 22:25
看两国之间有没有税务方面的条约防止双收税再说
早就有了
中·法(法兰西共和国)税收协定和议定书
第十三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二十二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缔约国双方避免双重征税方法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中国居民从法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在法国缴纳的税收,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从法国取得的所得是法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的公司就该项股息缴纳的法国税收。
二、在法兰西共和国:
(一)下述(二)项所述以外的所得,按照本协定在中国征税时,则免除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述的法国税收。
(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述的来自中国的所得,按照这些条款规定,可以就其全额在法国征税。法国居民就这些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可以得到法国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法国税收数额。
(三)按照第(二)项关于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所得项目,所征中国税收的数额应视为:
1、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支付股息总额的10%,其它股息的20%;
2、利息总额的10%;
3、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四)虽有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按照本协定在法国的应纳税所得,可以按照法国法律规定的税率,就应纳税所得全额计算法国税收。
第二十三条 无差别待遇
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义务,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义务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除适用第八条、第十条第七款或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一样予以扣除。
四、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义务,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义务不同或比其更重。
五、虽有第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各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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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23: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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